肖建飞 王新 妥丹婷
(1新疆大学 法学院 ;2新疆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稳定与变动:诉讼信息中的哈萨克族婚姻关系*①以新疆阿勒泰市法院2013年度319起离婚案件为分析样本
肖建飞1王新2妥丹婷3
(1新疆大学 法学院 ;2新疆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通过对新疆阿勒泰市319起离婚案件卷宗进行司法统计,相关数据显示,哈语案件呈现出众多与汉语案件趋同乃至超前的现象,如当事人的低龄化、家庭核心化、对财产的重视等;传统婚姻家庭文化增加了哈萨克族离婚的难度,并为法庭主持调解提供了有利条件;哈萨克族婚姻家庭关系在整体稳定中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异;在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中,哈语案件数双向增长,登记离婚已成为哈萨克族解除婚姻的主要途径。
新疆 阿勒泰市法院 离婚案件 哈萨克族婚姻关系 稳定 变动
新疆是离婚高发地区。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新疆离婚人口占比为3.22%,[1](P1957)明显高于全国均值(1.38%)。[2](PP1580~1581)在新疆15个地州(市)中,阿勒泰地区是惟一一个离婚人口占比(1.44%)接近全国均值的地区。阿勒泰地区婚姻家庭关系呈现上述特殊性的首要原因在于,该地区以哈萨克族为主体,哈萨克族离婚人口占比明显低于新疆其他民族,且倾向于采取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为了解哈萨克族婚姻家庭稳定情况,探讨地域婚姻家庭文化对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的影响,笔者2012年、2015年在阿勒泰市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以在阿勒泰市法院查阅裁判文书、调取司法统计数据、对办案人员作深度访谈等方式为主,附以到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统计部门调取相关数据、入户调查和随机访谈为辅,利用多部门的调研资料,围绕审判工作实践,对阿勒泰市离婚纠纷的案情特点、案件变化、审理情况进行司法统计分析;同时,结合阿勒泰地区以及哈萨克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对阿勒泰市离婚案件审判形势变化作出预测。
笔者查阅了阿勒泰市法院2013年度全部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共计319份①,按审判语言划分,其中汉语案件(庭审与法律文书制作均使用汉语)62件,哈语案件(庭审与法律文书制作均使用哈萨克语)257件;按照当事人族别划分,其中汉族案件44件,哈萨克族案件235件,其他少数民族案件15件,跨族离婚案件25件。哈语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56%,哈萨克族案件占全部案件的73.35%。调研结束后,笔者对对3个大类、17小项诉讼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一)当事人个人特征
1.女性原告所占比例偏高。319起案件中,女性原告为262人,男性原告为57人,女性原告占比达82.13%。两类诉讼语言案件相比较,女性原告占比无显著区别,哈语案件中女性原告占比略高,高出汉语案件1.84个百分点。
2.以受过初中教育的非农人口为主。卷宗信息显示,非农(非以农牧业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当事人有346人,占当事人总数的54.22%。阿勒泰市非农就业人员数量较多,不仅汉族人口的职业稳定性不足,以哈萨克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职业稳定性也明显减弱。汉语案件缺乏当事人受教育情况记录。哈语案件中,初中文化的当事人226人,占哈语案件当事人总数的43.97%;受过中专及中专以上教育的当事人有130人,占哈语案件当事人总数的25.29%。离婚纠纷与当事人的职业、受教育程度没有显著相关性。
3.哈语案件当事人相对低龄。哈汉两种诉讼语言案件相比较,哈语案件中当事人年龄集中于30~39岁(247人,占哈语案件当事人总数的48.05%);汉语案件中当事人年龄集中于40~49岁(52人,占汉语案件当事人总数的41.94%);哈语案件当事人平均年龄(35.17岁)低于汉语案件当事人平均年龄(39.51岁)4.34岁,与汉语案件当事人相比较,哈语案件当事人呈现低龄化趋势。
(二)拟解除婚姻状况
1.婚姻存续期约10年。以10年为一个时段,婚姻维系期在10年以下的案件共有208件,占全部案件的65.20%;婚姻维系期在10~19年之间的案件有90件,婚姻维系期超过20年的有20件;平均婚姻维系期为8.28年。比较而言,哈语案件当事人婚姻存续期(7.78年)明显低于汉语案件(10.51年),前者比后者低2.73年。
2.独生子女家庭较多。319起离婚案件中,无子女的案件为64件;有子女的案件为255件,其中有1个子女的案件为173件。无论是哈语案件(140件,占同类案件的54.47%),还是汉语案件(33件,占53.23%),有1个子女的案件均超过同类案件的一半以上。哈语案件有2个子女、3个子女占比(68件,占21.32%)的略高于汉语案件(9件,占14.51%)。在同一年龄段,哈汉两类诉讼语言案件当事人的家庭结构趋于一致。除了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外,教育成本、生活压力也使得少数民族的生育观念与汉族趋于一致。
3.有夫妻共同财产案件较多。在319起案件中,有财产明细的案件238件,占74.61%,其中有大额财产(房屋、店铺、汽车、牲畜或万元以上存款)的案件仅102件。统计数据显示,无论是哈语案件,还是汉语案件,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农牧民,房屋都是当事人最重视的财产。涉及房屋的案件有57件,占有财产明细案件的23.95%。与汉语案件相比,牲畜、毡房、某些卧具(花毡等)是哈萨克族家庭极为重要的财产,尤其是牲畜,需要法官明确分割。
4.性格(感情)不合是复合型常见理由。319起案件中,除了感情(性格)不合(多达316件)外,原告起诉的离婚理由及被告庭审陈诉的离婚原因(双方感情破裂往往并非是单一原因所致)分别是:因对方有不良嗜好的135件;因家庭暴力的119件;因对方不承担家庭责任的55件;怀疑对方感情不忠的50件;因经济原因的30件;因双方家庭矛盾的15件;因再婚家庭关系问题的14件;因子女问题的7件。两类诉讼语言案件相比较,不良嗜好在哈语案件的具体离婚理由中占比最高(48.64%),不良嗜好大部分是男方酗酒。有哈萨克族受访者认为,与八九十年代相比,哈萨克族男性酗酒者已经明显减少,当时年青人成群结队喝酒②。就统计数据情况看,性格(感情)不合是离婚首因,但性格(感情)不合并非作为单一原因,而是和其他理由一并提出。
(三)案件审理情况
1.普遍适用简易程序且平均审理周期较短。
319起离婚纠纷的平均审理时间为11.98天。比较而言,哈语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0.31天)比汉语案件(19.34天)明显短(8.97天)。需要说明的是,因小额速裁庭提前介入部分有望调解和好的案件,故卷宗记录的审理周期比实际办案时间短,一些简易程序审理的和好案件实际办案期限长达两个月以上。
2.调撤率、调解率尤其是调解和好率较高。统计数据显示,调解结案是离婚案件最主要的结案方式(81.82%),加之撤诉率(15.36%)也较高,故判决结案的比例较低(2.82%)。两类案件结案方式的差异较为明显:第一,哈语案件的撤诉率(12.06%)低于汉语案件(29.03%);第二,哈语案件的调解率(86.77%)高于汉语案件(61.29%),且哈语案件调解和好率(47.08%)明显高于汉语案件(4.84%),哈语案件调解离婚率(39.69%)明显低于汉语案件(56.45%);第三,汉语案件的判决率(9.68%)高于哈语案件(1.17%);第四,经诉讼解除婚姻关系(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哈语案件占比(40.86%),明显低于汉语案件(64.51%)。
3.双方当事人直接与间接抚养责任相对均衡。
在319起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且涉及到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责任的案件共有97件。哈汉两类诉讼语言案件相比较,双方平等承担直接抚养责任与男方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哈语案件占比(分别是12.33%、34.25%)均高于汉语案件(分别是4.17%、33.33%)。尽管重视父系家庭、离婚时子女留在夫家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导致上述差异的原因之一;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有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哈语案件占比(20.38%)明显高于汉语案件(8.06%),平等承担直接抚养责任是公道的解决方案。整体看,女方承担了较多直接抚养责任(照顾子女),而男方承担了较多间接抚养责任(支付抚养费),双方责任相对均衡。在抚养费支付问题上,哈语案件与汉语案件略有差异,哈语案件中女方均不承担抚养费,承担抚养费的女方均是汉语案件当事人,且人数较少(3人);哈语案件抚养费标准低于汉语案件,月抚养费低于500元的哈语案件占60.47%,月抚养费高于500元的汉语案件占56.25%。
4.涉及彩礼返还与财产分割的哈语案件较多。
在319起案件中,涉及彩礼及嫁妆返还问题的案件共有30件,最高的现金彩礼是7万元。目前阿勒泰农牧区的彩礼一般在5~6万元左右。高额彩礼及其使用的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彩礼返还问题成为哈语案件的争论之一。裁判结果明确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有6件,其中调解离婚的案件5件、判决离婚案件1件;其余24件案件中,彩礼均裁判女方所有。另需说明,在涉及彩礼及嫁妆返还的30件案件中,29件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少数民族;除了1件汉族案件、1件(回族与东乡族)跨族婚姻案件为汉语案件外,其余案件均为哈语案件。在裁判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45件)中,需要法庭分割财产的案件有80件,占55.17%;无需法庭分割财产的案件有65件,占44.83%。两类诉讼语言案件相比较,哈语案件中需要法庭分割财产案件所占比例(61.90%)高于汉语案件(37.50%)(诉讼信息见表1)。
表1 主要诉讼信息统计
续表1
婚姻家庭生活的变化取决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使之得以调节的文化系统。新中国成立以来,与生计方式变革(从游牧业转向种植业、养殖业)相关,哈萨克族家庭结构(从扩大家庭到核心家庭)、家庭规模(明显缩小)、家庭关系(从等级化向平权化转变)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一)哈萨克族婚姻形态
结合本文的研究主题,笔者仅就当下哈萨克族婚姻家庭关系自婚姻缔结、婚姻维系到婚姻解体这一过程,及其中各项重要社会制度间的相关性,作以解释。
1.婚姻缔结。长期以来,哈萨克族的内婚制表现为两项禁止——宗教内婚制与民族内婚制。上述禁忌一定程度上被遵循,但也并非铁板一块。阿勒泰市民政局每年都办理若干件跨族结婚登记,阿勒泰市法院每年都审理多起跨族婚姻纠纷。2013年度阿勒泰市法院受理的319件离婚纠纷中,有跨族婚姻纠纷25件。笔者在阅卷时没有发现父母包办的个案。大部分婚姻由子女决定,自主婚恋征求父母意见是常见的,父母的意见仍有重要参考价值。重视聘礼与婚礼仪式是哈萨克族的传统习俗,这一习俗未显衰落,反而呈现新旧交叠、仪式翻新的趋势,近年来哈萨克族彩礼与结婚成本节节攀升。
2.婚姻维系。与中国内地大部分家庭一样,哈萨克族家庭的父权制虽不断受到冲击,但仍保有一定影响。城市哈萨克族女性婚后,部分居住在公婆家;比较而言,小夫妻单独居住,即“新居制”,更为常见。农村哈萨克族女性婚后,多居住在公婆家,但随着牧民定居工程的实施,“新居制”居住模式不断扩大。另外需要解释的是,阿勒泰市部分哈萨克农牧民家庭至今仍是“定而不居”“房定人不定”。除了种植业外,养殖业和牧业仍是农牧民主要的家庭收入来源,多业经营需要大家庭合力应对生活压力。
3.婚姻解体。建国前哈萨克族有禁止离婚的习俗,尤其是禁止女性离婚。丧偶后,兄终弟及的“收继婚”习俗使得女性附属于夫家。尽管禁止离婚、收继婚习俗、女性改嫁不带产、离婚时子女留在夫家等习俗作为历史的一页已经翻过,但时至今日“以离婚为耻”在哈萨克族聚居区仍是普遍的社会心理,在农村尤为突出。大家庭凝聚力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夫妻长期分居现象。
哈萨克婚姻形态及相关制度习俗的关系可以归纳为:婚姻缔结时,受到内婚制的社会文化规范限制,但同族同教的婚姻限制已经有所松动;在伴侣选择问题上主要由子女决定,父母可以表示同意与否,并负责操办婚事;重聘之风盛行,婚礼仪式是极为重要的人生礼仪。婚姻维系期间的居住模式是从夫居与新居制并行,新居制在城市成为主导,在乡村也呈现明显扩大趋势;男性家长通常是家庭的最高权威,但权威受到来自子女与配偶的挑战。地域社会文化对离婚问题持明显的负面评价,父母亲友积极介入婚姻纠纷化解;离异不仅会影响个人名誉,也会影响到家庭声誉(见图1)。
图1 哈萨克族婚姻形态及相关社会规则的逻辑关系图
(二)婚姻家庭文化之于婚姻稳定
尽管哈语案件呈现出众多与汉语案件趋同的现象,例如当事人的低龄化、婚姻存续期缩短、家庭核心化、对财产(尤其是房屋)的重视,但婚姻家庭文化和观念的变革要相对滞后于婚姻生活自身的变化,当下哈萨克族聚居区内生性规范作用(传统婚姻家庭文化及婚姻解体后的社会声誉与道德评价)空间较大,上述因素对离婚纠纷审理的影响较为明显。如下因素增加了哈萨克族离婚的难度,并为法庭主持庭前和解或调解和好提供了有利条件。
1.重礼重聘提高了离婚成本。彩礼、嫁妆以及家庭财产的不断增加,无疑提高了当事人的离婚成本。有受访人对80年代和当下哈萨克族结婚费用有一番比较,以前彩礼是10头左右的牲畜,“马、牛、骆驼、羊,大大小小的,钱不给,老百姓也没有钱。现在给牲畜的少了,直接给钱的多了,3万、4万、5万都有”③。相对于阿勒泰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结婚费用是一笔巨大的支出。
2.有子女增加了离婚难度。当下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丁克家庭”在少数民族看来还是“怪胎”。即便是在发生危机的哈语案件中无子女家庭占比也较低。例如2013年度的257件民语离婚案件中,无子女案件仅占哈族案件的17.51%,有子女是促使当事人和好最重要的理由。一旦婚姻关系难以维系,子女抚养权就成为哈萨克族当事人最重要的争议。
3.亲友调解、人民调解仍有一定作用。阿勒泰各乡、各村均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尤其是农牧区哈萨克族当事人来起诉离婚时,通常已经经历了亲友调解、人民调解,经调解无法合好,方到法院起诉。法院不是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前沿,而是终端,尽管这导致分流到法院的离婚案件调解合好的比例有所降低,但也为法庭调解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例如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均是农民,双方已经结婚23年。原告(女方)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因为被告(男方)喝酒,双方关系一直不好,为孩子自己努力维持婚姻;被告在家说一不二,限制女方自由;此前,亲友劝解过被告,但被告始终不改酗酒嗜好。被告承认原告所述事实,要求和好。该案以调解和好结案。
4.部分当事人寄望于法院督导配偶改变不良嗜好。酗酒影响到男方的家庭责任心、家庭收入的稳定性,乃至家庭生活的和睦。酗酒的连锁反应是男方好逸恶劳、撇家在外、殴打家人、变卖家产等。相当一部分原告希望法官督促被告改正不良嗜好,进行调解合好工作维系婚姻关系。例如一案中,当事人均是牧民,双方已结婚17年。原告(女方)起诉离婚的原因是,被告(男方)酗酒,借债,酒后殴打原告,乱砸东西,不照顾家庭,子女上学筹不起学费。被告在庭审时称,“我媳妇说的都是真的,都是酒的错,希望媳妇和孩子们原谅我,我无条件听老婆话”。该案以调解和好结案。
(三)司法统计数据背后的社会文化因素
阿勒泰市法院与全疆法院离婚纠纷结案方式存在明显差异,即庭前和好与调解和好的案件占比较高,这其中不无本地民族婚姻家庭文化的影响。
1.阿勒泰市法院与全疆法院离婚纠纷结案方式差异。与新疆法院系统离婚纠纷一审案件结案方式与审理结果相比较,阿勒泰市法院离婚案件的调解率、调解和好率偏高,故通过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占比偏低。2010~2014五年间,新疆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调解离婚加判决离婚)占比均在70%左右,而阿勒泰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占比均在50%左右,后者比前者分别低18.99、24.81、15.88、25.70、22.59个百分点(见表2)。
表2 阿勒泰市法院与新疆法院系统离婚纠纷一审案件情况(20102010~20142014年)
2.地域文化对离婚问题的负面评价。很大程度上,法庭调解合好率的高低取决于案件争议的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态度。有汉族法官就认为,“与汉族当事人相比较,哈萨克族当事人更相信法律,并认可法院的裁判,更倾向于选择诉讼离婚解决争议”④;此外,地域文化对离婚问题的不宽容,使得当事人很难达成离婚协议。对此,汉族法官对哈萨克族法官不无羡慕,“哈萨克族法官容易通过调解使离婚案件当事人间达成和解,原因之一是哈萨克族与汉族的社会关系、社交网络不同。在哈萨克人中,某人离婚不仅邻里街坊都知道,整个部落也会知道,离婚仍被哈萨克族社会认为是‘丢脸’的事情”⑤。上述因素使得哈语案件调解率,尤其是调解和好率较高。
司法审判工作无法脱离司法辖区的整体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以离婚纠纷为典型代表的传统民事纠纷的审判工作更是如此,婚姻家庭变化趋势决定了离婚案件的审判形势变化。笔者认为,阿勒泰地区婚姻家庭关系在整体稳定中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异,民语案件数在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中双向增长,登记离婚成为解除婚姻的主要途径。
1.整体稳定下的城乡差异。鉴于民族地域文化因素的影响,阿勒泰地区及哈萨克族婚姻关系较为稳定。在新疆各地州中,阿勒泰地区的离婚人口占比最低;而在新疆各世居民族中,哈萨克族离婚人口占比最低。仅以第六次人口普查年度(2010年)数据为例,在新疆15个地州(市)中,阿勒泰地区离婚人口占15岁以上人口的1.44%,新疆全区离婚人口占比(3.22%)是阿勒泰地区的2.24倍。在新疆13个世居民族中,哈萨克族离婚人口占15岁以上人口的1.11%;新疆全区离婚人口占比(3.22%)是哈萨克族离婚人口占比的2.9倍。[3](PP697~698,1579)
以城镇化程度为准,新疆全区城市、镇、乡村离婚人口占比无明显区别,分别是3.32%、3.22%、3.17%,城市离婚人口占比略高于镇和乡村。阿勒泰地区城市、镇、乡村离婚人口占比差异悬殊,分别是2.55%、2.31%、0.95%,城市离婚人口占比是农村的2.68倍。新疆全区城市、镇、乡村离婚人口占比分别是阿勒泰地区城市、镇、乡村离婚人口占比的1.3倍、1.39倍、3.34倍。上述数据表明,阿勒泰地区离婚人口占比低的首要因素在于,农村离婚人口较少。在第六次人口普查年度,阿勒泰市(北屯市于2011年12月设立,普查时整个地区仅有阿勒泰市一座城市)离婚人口占比(2.55%)与阿勒泰全地区农村离婚人口占比(0.92%)的差异显著(阿勒泰市离婚人口占比是全地区农村离婚人口占比的2.68倍),而阿勒泰市离婚人口占比(2.55%)与全疆城市平均水平(3.32%)之间的差距不甚明显(新疆全区城市离婚人口占比是阿勒泰市离婚人口占比的1.3倍),阿勒泰市城市离婚人口占比已经与全疆城市离婚人口占比相趋近。质言之,如果把离婚人口占比作为一地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性的最重要指标,对阿勒泰地区离婚人口占比低贡献率最大的是该地区的农村人口。[1](PP1580~1582)
2.民语案件的双向增长。自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来,登记离婚因程序简化、成本低廉,取代诉讼离婚成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要途径。这是全国各地的一致性变化,新疆全区情况与此相一致。与全国及新疆全区婚姻关系解除途径变化有所差异,阿勒泰离婚登记案件数量与诉讼离婚案件数量呈现双向增长趋势:自2010~2014年,阿勒泰市法院仅在部分年份案例数量有所回落,离婚案件数量呈现整体增长趋势。除了个别年份(2010年)以外,阿勒泰市民政局办理的登记离婚数量均超过200对,近四年来均超过250对。
就哈汉两种语言案件数量变化而言,无论是在登记离婚,还是在诉讼离婚中,哈语案件数量及占比均呈现增长趋势。2010~2014年间,阿勒泰市民政局共办理离婚登记1 250件,其中汉族离婚登记610件,少数民族离婚登记650件。仅就累计数量而言,两者之间差异不明显。但少数民族离婚登记数量(从2010年的82件增长到2014年的153件)及占比均呈增长趋势(从2010年的45%上升至2014年的55.04%)。哈萨克族是少数民族离婚登记的主体,2010~2014年间,哈萨克族登记离婚数量及占比不断增长,即登记离婚数量从51件增长至133件,占比从31.88%上升至47.84%。2010~2014年间,阿勒泰市法院共受理离婚纠纷1 415件,其中汉族案件339件,哈语案件1 076件。仅就累计数量而言,两者之间差异显著,哈语案件数量是汉语案件数量的3.17倍(见表3)。
3.登记离婚成为解除婚姻的主要途径。2010~
2014年间,阿勒泰市法院共受理离婚纠纷1 415件,与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数量(1 250件)无明显差异。但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仅有713件,占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总量的50.39%,也就是说,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仅占受案量的一半左右。除了2010年阿勒泰市粗离婚率偏低(1.45‰)以外,近四年来,阿勒泰市离婚率均超过2‰。2010~2014年间,全市离婚对数为1 963对,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量占比为36.32%。整体上看,登记离婚已经取代诉讼离婚成为问题婚姻的出口,登记离婚案件占比从55.94%上升至70.38%,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案件数量从44.06%下降至29.62%(见表4)。
表3 阿勒泰市离婚登记与离婚纠纷受案情况(20102010~20142014年)
表4 阿勒泰市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情况(20102010~20142014年)
与全疆其他地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服务相比,阿勒泰市民政局在业务量大、人员配备不足、办公条件局促的情况下,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了较为细致的、人性化的服务,并对部分夫妻进行婚姻调解⑥。在此需要解释的是,婚姻登记调解不同于离婚诉讼调解,前者是自愿的,缺乏强制性;后者是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有严格的强制性,无论当事人愿意与否,法庭都必须调解。在离婚登记办理过程中,若当事人出于自愿,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民政部门应当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颁发离婚证,效率和经济是离婚登记程序的特点;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和好工作穿插在起诉、庭审、审后各个诉讼阶段。就当事人之间感情是否破裂,法官有很大的裁量权,审慎和公允是离婚诉讼的特点。就此而言,婚姻登记调解的服务性和高度自由性,使得其在抑制婚姻关系解体、保护婚姻家庭稳定方面的作用有限。高度自主的离婚登记程序与相对严格的离婚诉讼并行,意味着更多的问题婚姻或危机婚姻会通过登记离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客观地说,阿勒泰市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案件的数量变化也印证了这一点。
结语:变革尚处于起点之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急剧变革,即婚姻家庭关系逐步从“支配—服从”的夫权关系转向“亲近—分离”的平权关系,与之相关的是中国的整体社会转向转型——城市化、市场化和流动化。就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转向而言,微观领域婚姻家庭关系的“亲近—分离”模式与宏观领域整体社会关系的“趋利—流动”模式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直至2014年末,阿勒泰地区公安户籍总人口为675 890人,其中农业人口340 510人,占总人口的50.38%。[4]农业人口占比较高,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哈萨克族仍占本民族人口的绝大部分。阿勒泰地区城市化,尤其是哈萨克族人口的城市化,以及作为该地区核心城市阿勒泰市的城市增容和扩张有较大空间,城市南区建设即是例证。随着该地区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推进,离婚现象会不断增加,离婚人口占比会有大幅上升。
阿勒泰地区及哈萨克族的婚姻家庭关系处于转向之中,且种种变化并非幕布初开、端倪初现。这种转变不仅在于卷宗信息记录的阿勒泰市哈汉两类诉讼语言案件在多项统计数据上趋于一致(结婚年龄、家庭规模、共同财产、离婚理由等)或超前变化(婚姻存续期、离婚年龄等),更主要的是观念变化。非牧区的哈萨克族年青人(尤其是独生子女)的家庭观念、行为方式与汉族趋同。“这与时代、文化的‘进步’有关系。……很多当事人只在意婚姻感受,感情不合就想离婚。态度非常急燥,离婚的痛苦不明显。”⑦这个受访者是一位年轻的哈萨克族女孩,她用的不是“变化”一词,而是“进步”。但年长一代的哈萨克人则有反思、质疑,乃至忧虑,“近二十年来,哈族离婚诉讼当事人最大的变化是对家庭、对孩子的责任心明显减低,不仅是男方,也包括女方”⑧。
游牧生活之于家庭关系的影响在于,迁徙不已的表层下有着稳定的内核。而今生活方式的稳定性已经慢慢浸染到草原最深处,但却不断侵蚀着婚姻家庭这一哈萨克人社会的稳定内核。
[注释]
①调研期间,笔者先将裁判文书诉讼信息录入到Excel表格,调研结束后将其规范化录入SPSS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②受访者1,男,中年,哈萨克族,政府工作人员,访谈日期:2015年7月21日;受访者2,男,中年,哈萨克族,交通警察,访谈日期:2015年7月21日。
③受访者,男,中年,哈萨克族,法官,访谈日期:2015年7月22日。
④受访者,男,青年,汉族,法官,访谈日期:2012年8月13日。
⑤受访者,男,青年,汉族,法官,访谈日期:2012年8月23日。
⑥并非所有申请离婚登记者都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7~2014各年度,阿勒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分别为52对、48对、55对、60对、68对、75对、95对、115对夫妻进行婚姻调节与辅导,而非当场办理离婚登记。相关数据由阿勒泰地区民政局提供。
⑦受访者,女,青年,哈萨克族,民政局工作人员,访谈日期:2012年8月16日。
⑧受访者,女,中年,哈萨克族,法官,访谈日期:2012年8月21日。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小组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下)[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2]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编.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下)[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小组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下)[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4]阿勒泰地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 OL].http://alttjj.xjalt.gov.cn/info/1023/4110.htm,2015-10-02.
责任编辑:洪美云
D9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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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6.05.11
①*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新疆项目“社会地理空间差异背景下新疆三城区离婚诉讼的比较研究”(14XJJC820002)、新疆稳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招标项目“家事诉讼中的规则、行为与关系——基于新疆三城的诉讼实践”(XJEDU010914B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