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思考

2016-11-10 15:03刘咏柳
现代交际 2016年18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防控措施青少年

刘咏柳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青少年对社会的进步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与此同时,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可谓是指数式的增长,形成了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然而,在这种社会发展现状下,青少年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已经日益突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和影响。于此,本文在法律层次上研究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特点、犯罪领域,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前期征兆进行社会分析,消除青少年网络犯罪,重在预防与控制,为社会的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犯罪 青少年 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8-0019-02

近年来,网络犯罪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共同关注,尤其是青少年利用网络犯罪已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网络不断渗入生活使得犯罪分子愈发猖獗,青少年网络犯罪也频频发生,因此,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网络犯罪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青少年的年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方面来看,他们正处在生长发育的阶段,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生理上发生了急剧显著的变化,而其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各方面都不够成熟,在独立性意向与认识能力之间以及自我意识内部各成分之间存在矛盾。青少年容易受情感、情绪的影响而容易冲动,不能理性地思考和控制情绪,即便他们的独立能力较儿童时强,也会由于其思想具有表面性和片面性,不能全面理性地认识进入社会生活后的方方面面。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面对这样一个由大量图文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禁不住诱惑而沉溺其中,加之网络的隐蔽性和不易察觉性为许多不当网络行为提供了方便,大大增加了犯罪几率。青少年是社会发展的主力军,面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违法行为,国家需加强各方面的实施管理,注重实际效果。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的概念在法律文件中没有具体明确的定义,而很多学者对其所持的看法却是众说纷纭。比如说,有学者的观点是“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网络犯罪就是犯罪分子利用其变成、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联网信息供应商、应用服务供应商等特殊地位或者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两种观点都是有道理的。前者的定义较为简洁,但是没有表明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在定义中没有给出法律依据,后者的定义中对设定的范围比较狭窄,因特网确是网络犯罪分子的一个“活跃”地,但是网络犯罪的侵入者并不单于此,他们还会涉及国内网络,暂且不能将因特网与“网络”二字等同起来。

网络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以故意居多,但是也有过失的情形,客观方面表现在违反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一个复杂客体,既可以针对人身财产,也可以是网络安全。网络是一个虚幻无国度的社会环境,存在自然的隐蔽性和开放性,犯罪分子大多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侵入窃取个人网上信息,比如制造计算机病毒来破坏网络环境安全。所以,就我个人来看,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专门知识,借助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等手段违反刑法应受刑罚的危害社会行为。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网络犯罪中的主体,顾名思义指的是青少年,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青年”“少年”二词的解释分别是说,“青年是指年龄在十五六至三十岁之间的人”,“少年是指人大约在10岁到15岁阶段”。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孩子都趋于早熟化,根据现在社会情况看,在心理学上对青少年的年龄分段有所不同。那么,为了贴切现代生活现状,在这里采取的还是现代心理学上的阶段分段对青少年网络犯罪作出定义:青少年网络犯罪指的是10岁至25岁左右的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专门技术,借助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等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刑法应受刑罚的危害社会行为。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

计算机网络在具有开放性、特殊性、隐蔽性以及信息的巨大化等特征的同时,也留下了巨大的漏洞。使用者可以通过分析这些缺陷找到应对方式,从而达到利益目的,青少年利用网络犯罪亦是如此。

(1)犯罪的低龄化,手段的智能化。据调查,在网络犯罪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利用网络犯罪的比例约占其33.4%,而且这种趋势在不断地上升。许多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在网络技术方面游刃有余,但由于青少年对社会认知不够全面,就容易成为歪才,误入歧途。

(2)作案动机简单,具有盲目性和突发性。青少年各方面正处在成长阶段,对社会的认知浅薄,考虑问题比较简单,容易受到引诱、教唆等不良影响,且很少预谋,进而进行突发性的犯罪。

(3)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结果的严重危害性。青少年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可以在网络上隐蔽,最终实施违法行为能够快捷破坏网络正常系统,在网络上留存时间较短,不易被发现,而且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深度可能不在其控制范围内,甚至导致全世界的网络受到破坏。

(4)犯罪行为的反复连续性。青少年的效仿能力强,社会认知不健全,面对利益模棱两可,并且大多怀有侥幸心理,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和持续性,随着手段技术的不断操练,胆子也得到壮大,更加为所欲为。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

犯罪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解释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社会的全面发展伴随着网络势力的蔓延,网络不断地渗入社会的不同领域,它就像是整个社会的精神中枢,包含巨大的信息体系,犯罪的猖獗在这里随着网络的发展也极其“活跃”,假若网络系统瘫痪就会使社会的大量信息和秩序迭乱。青少年网络犯罪是网络犯罪中的一种特殊主体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影响是存在多种因素的,包括有形物质的和精神无形的社会危害。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青少年在使用网络的初衷和目的大多是从学习娱乐的角度出发,他们对社会的种种事物存在足够的求知欲,对待事物的辨别却不够明晰,面对浩瀚的网络世界,这就可能受到不良影响,沉溺其中无法自拔,最后误入歧途,当他们认识到错误时才发现为时已晚,懊悔不已。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相对趋势在不断增长,究其自身原因是因为他们的心理上存在缺陷。这种缺陷可能是来自家庭、学校或者社区,比如家庭的不和谐,学校社会的歧视,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不利于网络环境的安全建设

青少年利用网络进行犯罪侵犯的客体对象是个复杂的客体,它可以是网络安全,也可以是合法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网络上的安全管理是极难控制的,一直以来,网络的建设注重的是效率和便捷度,对网络安全的建设相对不够完善。青少年利用网络犯罪的大多地点是在网吧,他们侵入剽窃他人的个人信息,利用信息进行诈骗、盗取他人财产,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系统,或者在网上恐吓他人达到利益目的,等等。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和隐蔽的特性,这些犯罪举动不会及时被捕获,使犯罪分子愈发猖獗,给网络环境带来安全隐患。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构建

网络是一个没有界限的虚拟世界,但是由于信息的大量化和业务操作的便捷性,人们纷纷涉入到网络中,比如使用网络办理业务,支付费用等,这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但是,事物总是有两面性的,网络环境的隐蔽性和开放性给人们的使用带来了隐患,青少年进行网络犯罪时大多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种反差需要使用者去甄别权衡,它不断地动摇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造成社会的和谐发展受到影响。

三、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

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重在预防与控制,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在早期,就应及早预防,就有可能防患于未然,对于已经走上犯罪之路的青少年,社会应当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进行法律道德教育。总的来说,在治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问题上应以“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为根本原则。

第一,从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出发,为了让他们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能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可以注重青少年的心理疏导以及通过对青少年社会思想道德和法制思想进行教育。其中,对青少年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是为了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与此同时,加强青少年的思想伦理教育,使他们使用网络时在良好的道德观念的支配下与他人进行交往,创造和谐的网络氛围。在这里可以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功能,比如家庭可以依青少年的自身情况有计划地引导他们上网,教会他们甄别和选择网络世界的利弊,帮助树立正确的网络意识,使他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学会保护自己,鼓励和培养青少年的诚实守信、礼貌待人的道德品质,使他们塑造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学校还可以聘请专门的心理指导老师或者开设相关课堂,注意学生的心理发展走向并及时疏导。

第二,从社会公共环境出发,加强对网络以及网吧的监督管理力度,完善网络管理体系,维护社会的安全统治秩序。相关管理部门需审查和限制网络信息的来源,加强网络自身安全的防范,可以开发出防止不良信息软件,减少青少年与不良信息的接触。同时,网吧的管理监督设立尤其重要,大量的网络犯罪操作地点都在网吧,部分青少年成天腻在网吧,久而久之对这些行为信息耳濡目染,便会去模仿或参加,增加网络犯罪率。所以应该加大对网吧的长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网吧,特别是那些接受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保证网络市场的良性发育。

第三,从法制建设出发,国家需完善立法,强化司法,严格执法。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犯罪的直接规定不够全面具体,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大多有规范性的文件是出台的法规规章,其效力等级低。这些法规规章存在大量的交叉管理,管理者依照其实施行为时容易产生矛盾,而社会立法又是犯罪预防的最后防线,这便为意图犯罪的青少年提供了便利之处。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范,要考虑到这类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而我国现行法制建设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大体上是作为网络犯罪来处理的,这样不利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有效防治。因此,立法者需要正确理解现行立法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作用。青少年虽然是法律主体的一类特殊主体,生理心理上都在成长阶段,社会应当多加关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逃脱法律的惩处。国家在法制建设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立专属管辖的法庭以最大化保护青少年的利益。同时在惩处方式上也可以更多地采取社区矫正制度或者在监狱设立心理疏导处,提高改造效果,以此来预防青少年再次进行网络犯罪。

国家法制建设趋于完善,研究防范青少年网络犯罪是一个不断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加强对青少年网络法制以及文化教育,管理好网吧等上网场所的同时,需要社会加快网络方面的立法,以及网络监管机构的建设,重视业务培训,加快网络安全技术和安全设备的研究开发,并在侦查方面有所创新,逐步解决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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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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