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具体财税问题的探讨

2016-11-10 03:16朱伯妃
财会学习 2016年19期
关键词:税务局专用发票财税

文/朱伯妃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具体财税问题的探讨

文/朱伯妃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出台,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后,企业将面临如何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和财税管理来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以确保企业的平稳过渡发展。

营改增;财税管理;应对措施

本次“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面向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从事税收改制行业的财税人员基本以往未涉及增值税。本次营改增对房地产、建筑行业既是争取实现税收减负的契机,同时对企业自身的财税管理也是极大的挑战。企业应积极做好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2009年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新购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截止2015年底,营改增试点已覆盖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7个现代服务业;2016年5月,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营改增已覆盖全行业,营业税税目已消失。

2009-2016年度期间,国税总局一直坚持“营改增”税制改革,并逐步完善,最终落实到位,有其必要性。

(一)优化税收结构,取消重复征税

增值税作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在整个税收体制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力。由于营业税的问题还尚未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导致出现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被破坏、重复征收等问题,打破了税收体制的正常次序,同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资金压力。通过用增值税来替代营业税,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营”改“增”,优化我国的税收结构,取消了重复征税,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税制制度的完善实施。

(二)有力推动社会产业结构调整

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出发,大部分第三产业未列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主要体现为服务业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不愿外购服务而采用自行所需服务,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建筑业未列入增值税范围,导致建筑行业挂靠经营现象比比皆是,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次营改增将房产业、建筑业、其他服务业列入试点范围,有力推动社会产业结构自行调整,促进企业发展模式的有机转变。

二、“营改增”实施后日常财务管理过程面临的具体问题

随着财税(2016)36号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5月1日开始,房产、建筑类等行业均步入了“营改增”试点阶段。虽然税务总局在5月1日以后均陆续出台补充规定,但财务人员在日常财务工作中仍然面临一些具体实际问题:

(一)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实际税收问题,存在现有“营改增”政策尚不明确事项

1.各地税务局对房产公司“新老项目”界定政策的理解口径不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产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开工的情况,而且有些地区整个项目工程量完工20%以上但仍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有些房产公司在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开发的情况下,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在发包土石方工程时,将准备开工的项目和后期开发的项目一起发包并动工,但此时后期开发的项目实际已动工但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有些房产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因各种原因,在5月1日以后一直未动工。

针对以上的实际情况,各地方税务局和各专业人员,对政策理解均不一致,而且短期内均无法答复纳税人。但是却实实在在影响了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因为如果认定为新项目,房产公司必须对以后的成本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的工程合同或营销类合同,需要变更合同内容。

2.公司分立、合并等特殊性税务重组中涉及的资产产权变更是否属于“营改增”政策的“取得”范围尚不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为了调整股权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很多集团化公司或上市公司均会发生公司分立、合并等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业务。一个公司将不动产分立或合并到与现有公司股权结构完全一致的新公司中, 是否属于公告中的“取得”范围尚不明确。如果属于“取得”,意味着通过重组而发生不动产产权转移的,一般纳税人出售该不动产时,增值税征收率从原来的5%提高到11%。

(二)“营改增”税收政策已经陆续出台,但是相关的会计制度一直未出台

“营改增”政策实施,各财务人员在学习、讨论税收政策的同时,对营改增后会计核算如何处理也是讨论的热点,特别是认定为老项目的工程项目,在按3%预征率征收时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成了实际问题,相关的会计制度有待进一步出台。

(三)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按政策规定可以取得专用发票的业务存在开票难或对方拒绝开票的情况

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到来,企业在网上购买办公用品、购买材料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现在网络购物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卖家明确不提供发票;员工三、“营改增”实施后的具体财税问题的相关建议

出差住宿,很多大中型的酒店,在顾客离店时明确无法当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在日常情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均影响着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为了这个目的,税务局和纳税人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通过对营改增实施过程问题的分析,对具体财税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税务局对现有出台政策应进一步明确、统一,同时建议建立更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制

1.对房产公司“老项目”的认定应进一步明确。各地税务局现有认定口径不一。为了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建议税务局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出发,以项目是否实际已开工为标准来衡量老项目。

2.对各大中型企业采用分立、合并等重组业务而涉及不动产产权变更是否属于“营改增”政策的“取得”应进一步明确。根据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精神,为了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了促使企业兼并重组,在税收上应予以支持,建议对分立、合并等重组业务而涉及不动产产权变更不列入“取得”的范围,仍然按重组前资产的情况来界定是否适用“简易征收”。

3.对现有取得专用发票难或拒绝开票的情况,建议建立举报、处罚和税务局检查等相结合的机制,促使开票企业正规化。

(二)纳税人应做好日常税金筹划管理,积极争取税收减负

为了实现税收减负,财务人员应做好增值税税金筹划管理,对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或公司,应做好如下管理:

1.合理选择供应商。

在选择工程承包人、广告公司、维修公司等供应商时,应优先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方。因其他方面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方,应综合考虑降低承包款、合同价,以弥补抵扣进项税税率差。

2.杜绝委托付款,确保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三流合一。

所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程款、费用支出,应采用公对公付款方式,且收款方、开票方、合约方必须一致。杜绝委托付款现象。

3.对按税收规定可以取得专用发票的业务尽力取得专用发票。

4.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会计科目,对认定为新项目的房产、建筑类企业,建议按项目建立“销项税”和“进项税”的辅助明细账。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既是国家税制改革的大事,也是每个纳税人实现税收减负的大事。随着政策的实施,相信各种财税问题也会不断明朗化、政策化,纳税人也将真切感受到税收改革带来的变化。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和影响》.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 link?url=HmKAW6OtKxqwxhqyMszz2nuyOwMs0YZ8vGaHiTJtY1b4Gs6nHllD cabCg_r7pJjgw2aU5H8Slv8V2ECADvzKGXhfNeFza80MGXx0-EIVm

(作者单位:尚格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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