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缴纳罚款举措:试点推行跨省异地缴纳交通罚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驾驶人快速增加。由于车辆的流动性,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省市发生交通违法并被现场处罚的情况越来越多。为进一步服务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解决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以下简称跨省缴纳罚款)问题,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三部委)联合开展了跨省缴纳罚款改革试点。
2014年12月,三部委印发《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4〕47号),要求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开展跨省缴纳罚款工作。2015年3月,三部委印发《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5〕72号),在河北、安徽、山东(含青岛)、四川、贵州、云南等6省启动试点并首战告捷。在此基础上,2016年3月,三部委印发《关于扩大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16〕62号),决定新增北京、山西、辽宁(含大连)、黑龙江、上海、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湖南、重庆、陕西等10个试点省(市)。在财政部的多方协调及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新增试点省市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跨省缴纳罚款改革试点宣告成功。
从2016年5月1日起,受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北京、河北等16个省(市),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处罚后,可以到处罚地选定代理银行的全国任一网点缴纳罚款,体现了习总书记提出的在政府服务中“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的便民要求。
据介绍,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应当到处罚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为了方便驾驶人缴款,近年来,公安机关推出了省内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服务措施,并实现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跨省异地转递,当事人可以在违法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就近接受处罚并缴款。此次试点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现场做出的罚款处罚,且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处罚地所在省份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情形。银行营业网点代收交通违法罚款后,向当事人出具已缴款证明;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后,可查询缴款记录或打印缴款成功界面、缴款凭条留存。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通过改革现行的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