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应是递进式制约
怎样建立递进式的相互制约结构?我觉得,在公安和检察的相互制约关系中,侦查的基础地位虽然不可动摇,但涉及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物权限制要实行由检察机关批准的令状主义;在检察和法院的关系中,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应由法院批准,或者设置司法救济程序,即对不服检察机关批捕决定,以及对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当事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非法侵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向检察机关请求权利保护无效,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对影响公民权益最为深重的刑事侦查行为,却可以不接受司法审查,即“不可诉”,公民可以为被罚款一元的行政执法行为去法院起诉并引起审判程序,但就其上亿元财产被扣或在审前被关押哪怕一年以上,也不享有诉权,这显然有悖于法治基本原则以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建立递进式的相互制约结构,必然涉及公、检、法三家在诉讼中地位的改变。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还要考虑法治外部社会环境的制约。
——上海文史研究馆馆长、法学家郝铁川
警察执法当有能力“白证清白”
北京警方日前向媒体公开了正在全市推广的“一站式”办案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确保办案场所统一管理、案件集中办理等职能,实现案件集中审理、全程闭环、全程监督的执法办案新模式。通过这样的模式,办案过程更加标准化、精细化,
I犹如一条生产线,每个环节一丝不苟,严丝合缝,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模式规范了受理案件、立案、侦办、押解等众多环节,结合医疗等资源的入驻,切实保障了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自案件进入中心,所有执法行为即处在监控之下并形成完整记录。这种监控甚至延伸到了部分场所外行为。由于大部分执法行为能够在执法管理中心或在其监控下完成,因而执法的全程合法性证明已经得到了基本实现。这种思路无疑值得肯定与坚持:对执法过程的监管链条延伸得越长,为执法人员提供的合法性证明越充分,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办案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就越有效。如何继续引入科技手段,制定更严密制度规范,使监管最终覆盖从接警至办案终结的整个环节,是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后续发展的应然目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刘为军
让庭长管理权更明晰
庭长同时具有管理权与审判权,这两项权能容易错位、越位,容易产生矛盾冲突,如果不进行清晰界定,就会发生管理权侵占、束缚或分割审判权,或者管理权放纵审判权,不能有效地辅助、保障审判权。
有必要以列举方式对庭长的管理权进行清晰界定,以列举方式来明确庭长的管理职责,这样有利于防止审判权与管理权相互冲突,也为庭长正确履职提供了制度依据。主要是:一、对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业务进行方针、案例和理论指导,抓住工作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二、对合议庭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旁听庭审,抽查合议庭评议笔录,发现和纠正合议庭成员怠于履职的行为,对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失当、不足进行点评,促进优良司法作风的形成,预防和减少类似错误的发生;三、定期主持召开各种联席会、案例评析会或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适时调整审判工作重点、力度和方式等;四、组织专题研讨、专项培训、法官讲坛和庭审观摩等活动,开展新的法律法规学习,相互交流审判经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五、以节点控制为核心,着重对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裁判、执行、归档、上诉移送等审判流程节点进行监管,强化审限监控,及时对预警案件进行催办和督办,履行好程序转换、程序延长等事项的审批和重点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
死刑问题不是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
对于死刑问题,最高法院的任务应当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确定其正当合理的司法理念,在特定立场支配之下,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普适的死刑裁量标准来限制其适用,逐步地使死刑适用更为理性、谨慎,以期达到控制死刑的目的。
死刑问题在中国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感情问题、舆论问题、政策问题乃至地方政治甚至国家稳定问题,说到最后,它就可能已经不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了。而各种社会问题也集中在死刑案件中并且得到放大,媒体监督又使各种情绪辐射裂变,公众情绪变得越来越焦躁、敏感。总之,社会愈对立,死刑愈复杂。每一个法官如今都感受到巨大的压力,不判死刑时有压力,判处死刑时也有压力。法官两难的问题在于:如何理性地搜集并决定何为民意,如何科学地听取、判断民意,然后独立冷静地作出判断。或者说,如何把这样一个舆论问题再恢复为一个法律问题。最高法院在实现死刑控制这一目的的过程中,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种政治责任。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常委、副校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林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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