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在这个时代,有很多结婚多年的老两口,处得也不是特别好,半辈子磕磕绊绊、吵吵闹闹。王先生和李女士正是这样的一对老夫妻。
现在子女都不在身边,王先生觉得李女士不但变得更加任性,而且十分唠叨,王先生实在忍无可忍,因此数次向李女士提起离婚之事。
李女士跟王先生感情是没了,但觉得一把年纪了再去离婚,丢不起这人,所以一直不肯和王先生去办离婚,这事也就一直拖着。没想到,今年上半年李女士的父亲突发脑溢血,没留下一句话就走了。
李女士的父亲名下有2套房子,李女士的母亲早就不在人世了,李女士父亲的遗产理应由包括李女士在内的3个子女继承。两个月前,王先生得知李女士的2个兄妹已经每人分走了一套房子,李女士却没有分得任何遗产。
王先生生气地质问了李女士之后,李女士才告诉王先生,考虑到其他兄妹的经济状况,她放弃了继承权。得知这一切,王先生怒不可遏。他觉得这完全是李女士的借口,他们兄妹几个经济条件都差不多,有的甚至比王先生两口子经济条件还好些。王先生觉得李女士放弃继承权,只是不想房子被王先生分走一半,而且万一王先生和李女士离婚了,李女士还可以再去要回父亲的遗产。王先生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前来向律师咨询。
来一点家法:
继承人不经过配偶同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实现,除了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基础事实外,还应附有条件,即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
首先,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没有马上取得被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事实上,在继承程序开始之后,被继承的遗产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因此,此时该财产并不属于继承人所有,更不能被认定为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只有在继承人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其配偶才能对该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在遗产处理前,遗产份额还没有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李女士的行为也无所谓损害到王先生的利益。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权利是允许被放弃的。因此,继承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
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其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财产权。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有特定人身性质的继承权更为特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也无权进行干涉。
另外,王先生也没有继承李女士父亲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王先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李女士放弃继承权是对王先生权益的侵害一说。因此,李女士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她个人财产的权利,无需征得王先生的同意,也无需他人的许可。
当然,在本案中王先生也不是只能作壁上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如果李女士在离婚诉讼期间以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放弃了遗产继承,然而在离婚后又重新获得了该部分财产,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王先生可以在离婚后,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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