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叶吴蓉
离职遇到“拖字诀”怎么办
◎朱春叶吴蓉
虽然企业喜欢员工能长久地为其服务,但他们来去自如乃职场常有之事。当然,对员工的吐故纳新往往也伴随着矛盾与争议,甚至还会引发诸多法律纠纷。当员工找到新工作,而老东家却拖着不办离职手续,他该怎么办?
潘先生是位一技傍身的劳动者,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所钻研的领域小有名气。6年前,一家大型事业单位向他抛出橄榄枝,潘先生经过一番思量后决定赴该单位就职。为了留住潘先生这样的技术人才,入职后,单位就一直把潘先生往技术管理方向进行培养。
转眼两年过去了,潘先生的单位正巧赶上员工福利买房的好事,经过激烈竞争,潘先生所在科室为他争取到了一套房子,潘先生非常满意。以后,单位与潘先生签订了关于购买配套商品房的协议书,双方约定,以房产证登记日起算,潘先生必须为单位服务满10年。因个人原因离开的,按购房折扣比例和未完成的服务期限做出相应赔偿。签约后,潘先生向单位支付房款45万余元,此后还与单位续签了聘用合同,被聘任为科室副主任,双方相安无事。
或许是不满足于工作现状,在买房一年后,头脑活络的潘先生就向单位提出辞职。面对心仪的培养对象提出离职,单位的人事部门一时显得很被动,一方面以买房时签订协议为由劝说潘先生晚点离职,另一方面不得不赶紧物色其接任者。哪知潘先生去意已定,2个月后便去了新单位上班。在潘先生离职后,单位对潘先生做出了免职决定,并就房屋一事与他进行协商。
为与老东家赶紧结清房款、及时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等手续,潘先生拟了一份商品房退还的协议书,承诺愿意将配套商品房退还,但希望单位能将自己当时支付的45万余元进行返还。然而单位却对潘先生的另谋高就耿耿于怀,双方为房屋归属问题进行反复协商,前后竟长达2年,但依然毫无结果。单位要求潘先生再交50万了结此事,并一直扣压着他的退工材料。
转眼到了2015年的秋天,事情依然没有任何转机,万般无奈之下,潘先生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仲裁委裁决单位应为潘先生办理离职手续。单位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
单位诉称,潘先生曾享受福利购房待遇,现双方无法对该房屋的处理问题协商一致,故不同意为潘先生办理退工手续。
潘先生辩称,他与单位对于房屋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单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现单位以潘先生的福利分房问题尚未解决为由,拒绝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于法无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单位应为潘先生办理退工手续。
许先生系一家网络服务公司的研发部副经理,2013年9月入职时,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年薪包括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其中岗位工资每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之后许先生的岗位工资每月进账,并连续两个季度收到相应的绩效工资。
但好景不长。2014年7月,公司以邮件方式向许先生发出《关于员工薪资调整的通知》,将原按季度发放的绩效工资调整为按年度发放。同月,公司向许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公司与许先生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果,依法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勤恳工作的许先生气不打一处来,停止工作后立即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绩效工资、办理退工手续、支付延误退工损失等。仲裁委支持了许先生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司诉称,许先生一直未按公司要求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双方也一直未签订解除协议,因此公司认为尚未与许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应为许先生办退工手续,支付延误退工损失及经济补偿。另因公司开始实行年度考核,规定绩效工资不在季度末发放,而在年末考核后发放,所以许先生不应获得此后的绩效工资。
许先生辩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公司提出降薪,而他自己不同意。自己早就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也未再至公司工作,相关物品也已向公司交接,但公司一直不为自己办理退工,也不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未经许先生同意,单方变更员工劳动报酬领取时间的行为于法无据,许先生在2014年7月亦已离职,2014年第二季度绩效工资属于其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依法应足额向许先生支付。公司在向许先生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因双方就变更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通知许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许先生收到通知后工作亦至该日结束,许先生据此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公司主张许先生未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未签解除协议即劳动合同并未解除的观点,法院无法支持。最终判决,公司应依法及时为许先生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相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延误办理退工的损失。
专家点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陆卫庭长,就上述两起案件作了点评。他谈到,以上两则案件均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与退工问题。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双方合同是否解除、劳动者是否完成工作交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计算等。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是单位的义务,同样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如一方不能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譬如承担延误办理退工的损失或者对未交接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用人单位衡量交接是否完成的标准也应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不能将此设置为劳动者再次就业的“绊脚石”。比如案例之一,潘先生与单位就房屋返还一事无法协商一致,这与单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单位可以就此单独进行诉讼,以维护自身利益。
小链接:劳动合同解除的两种类型
解除劳动合同分有过错和无过错。上述两例案件中,对劳动者潘先生和许先生而言,皆是无过错劳动合同解除。潘先生虽然和单位签有服务期的条款,但他若离职只需根据协议对单位做出赔偿即可。当法律规定的离职条件——提前30天通知的时间达到时,潘先生只要完成了工作交接即可离职。
在许先生的案件中,他离职的原因是单位与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果,进而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是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必须支付许先生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