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远(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400020)
重庆市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安全性鉴定探讨
Discussion on Security Evaluation ofMulti-layered Hybrid Structured Houses in Chongqing
刘兴远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400020)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及更新,既有的重庆市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安全性鉴定面临多种困境,本文从我国现行技术规范、相关法律规定、乡镇自建房屋历史发展等方面表述技术层面上的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安全性鉴定的基本要求,探讨了在尊重历史发展的前提下重庆市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安全性鉴定的方法及房屋安全的最低要求,其技术观点可供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安全性鉴定参考和借鉴。
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
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对乡镇自住房屋建设管理规定差异较大,加之近年来随着乡镇经济、旅游项目及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大量的未监管的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房屋安全状态令人担忧,这些房屋在办理房产证时,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房屋业主出具房屋安全的有关证明,为此,需对既有的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本文所述的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是指乡镇村民自建的多层混合结构房屋,总层数3层以上,通常房屋建设无任何技术资料、无质量监督。多数房屋已使用2年以上,外观无明显变形迹象,部分房屋刚建成,已投入使用。建设者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今后出售或自用。一般多层混合房屋结构形式为:①多层砖砌体房屋:层数3~8层,②底框-砌体房屋:底框1~3层,砌体1~7层;③砌块砌体房屋:砌块为混凝土砖、多孔(空心)砌块,层数2~6层;④混合结构房屋:条石、砖、土胚砌体,木屋架、轻钢屋面等。
2008年汶川地震后,我国在抗灾减灾防灾方面加大了管理力度,为尽量减轻地震灾害给人民群众带来的灾害,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国新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新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在全国已取消了非抗震设防区,即全国(含重庆市)全域无非抗震设防区,重庆市全境均为6度抗震设防区。上述自建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一般均不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新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已于2016年8月1日开始执行,对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提出了新的规定,对资料缺失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与刚废止的国家标准相比,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安全性鉴定有了新特点,应引起工程技术人员的高度重视。
1.1各类工程建设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国工程建设有多种标准,常见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会标准和企业标准,各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有如下规定:“第十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第十四条……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第十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十六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第6条行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复”,“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从上述规定可见,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之间存在如下关系: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为保障安全、质量、卫生、环保和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达到的最低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至于更严质量要求、更高技术水平和更能满足社会生产、生活需求的标准,则应由其他层次的标准规范,如行业标准、地方标准、CECS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充实和提高。在各层次标准制订上,除有特定的约制条件外,有些标准对安全、质量的要求低于国家标准的现象是不正常的。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的法律关系,但实际上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的编制、批准及执行情况往往与上述法律、法规有不协调的问题,致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难以落地,部分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对相同技术问题的具体条文规定有冲突或矛盾,甚至因编制单位或人员认知差异,致使这种冲突或矛盾扩大化,对相同技术问题用不同的标准去显化这种矛盾已非常明显,将个人学术观点通过标准的形式强加给整个社会接受的现象是极为不正常的,且危害性极大,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执行问题,应引起行政主管部门的注意,在新的或修订后的国家标准执行后,相应的行业、地方标准中与之相矛盾的规定是否自行废止,仍在业界有不同声音,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是否还需发文说明,应有明确规定,避免技术标准的混乱。
1.2乡镇房屋房产证定位问题
乡镇自建房屋管辖权问题是鉴定人员应关注的问题,乡镇自建房屋建设、使用及管理是否属于《建筑法》管辖范围。若乡镇自建房屋属于《建筑法》管辖范围,那么乡镇自建房屋无设计、施工及监理及验收要求是否违背了《建筑法》的基本规定,乡镇自建房屋是否可以不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修建房屋,房屋的使用年限及使用条件是否应当附加特殊规定(如乡镇自建房屋只能自用,不能作为商品房买卖等等),乡镇自建房屋的安全概念、鉴定标准不需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乡镇自建房屋房产证与城市商品房房产证是否有区别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否需要工程技术人员,国家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仔细研究、核实的法律与技术问题。事实上,因上述问题的模糊化、认知的缺失或人为因素等原因影响,一是人民法院承接的民事法律纠纷众多,二是相似乡镇自建房屋民事纠纷的解决结果千差万别,客观上造成了人为因素是解决乡镇自建房屋法律纠纷的关键。乡镇自建房屋建设标准、验收标准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赔偿却按国家现行建设标准等要求进行,此类民事纠纷的解决很难公平、正义地得到解决,是我国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条例的缺失,也是“房产证”认知差异等问题未解决的必然结果。
2.1房屋危险性鉴定依据问题
目前对民用建筑危险性鉴定标准有3个标准,分别为:《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5、《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1],[3],[4]。
《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5适用于农村地区自建的既有一层和二层住房结构的危险性鉴定。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2、5.4.2、5.5.2、5.6.2、6.2.2、6.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版)同时废止)适用于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原《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2]同时废止)适用于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为承重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
《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5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均为房屋危险性鉴定标准,而非房屋可靠性(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和耐久性)鉴定。危险性鉴定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1~2年,如上海市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有效期为2年。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不得用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在报告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是对民用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可靠性(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和耐久性)鉴定。鉴定报告的有效期与房屋设计的正常使用年限相同,一般无专项说明时,报告有效期为永久。房屋鉴定报告可用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鉴定报告在报告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民用建筑结构正常使用期一般为50年,报告有效期为5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如,房屋已使用10年,报告有效期为40年)。
2.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新特点
针对砌体结构房屋,《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新的主要特点如下:①确定了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②增加了砌体结构耐久性评估(详见文献1附录E);③增加了缺失施工验收资料房屋的鉴定,在文献1附录F中在第F.2节中规定了“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安全与抗震鉴定”,其中第F.2.2条2款规定“对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以au级和Au级为合格标准;4款规定“……或不满足抗震能力综合要求时,应进行加固处理……”④地基基础鉴定时,
logyandMaterial针对“缺失施工验收资料的房屋”,在文献1附录F中在第F.1节增加了结构实体检测要求,另增加了附录H“受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建筑安全性鉴定”。⑤《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中取消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2]中“已有建筑物”的概念,其中GB50292-1999中的一个亮点是“已有建筑物”,其表述是:已建成2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⑥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中的第5.4节“砌体结构构件”中第5.4.2条(强条)表5.4.2中明确规定“当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不符合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时,按承载力评定砌体构件的安全等级时,其安全等级评定为cu级”。在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时,第7.3.9条(非强条)规定:当评定结构整体性等级时,可按表7.3.9的规定……”其中表7.3.9(结构整体牢固性等级的评定)单独规定了砌体结构中圈梁及构造柱的布置与构造评定为Cu或Du的条件,“布置不当,截面尺寸、配筋及材料强度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已开裂,或有其他残损,或不能起封闭系统作用。”
2.3建设工程安全性的基本要求
由于人类认知和表达建设工程安全性的能力受客观条件限制,表达建设工程安全性的方法也有很大差别,《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5]从宏观上规定了各类建设工程目前可能的表达建设工程(指土木建设工程)安全性的方法。以下几个基本概念表现得更为重要。
设计使用年限: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结构的整体稳固性:当发生火灾、爆炸或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整体能保持稳固且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的能力(注:此处未明确将地震作用认为是偶然事件,即地震设计状况认定为必然事件,必须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连续倒塌:初始的局部破坏,从构件到构件扩展,最终导致整个结构倒塌或与起因不相称的一部分结构倒塌。
在《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中,表达工程安全程度的方法有几种:可靠度方法、容许应力法和单一安全系数法。
在《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中建设工程的安全性使用安全等级与可靠度进行衔接,其中第3.2.5条规定“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每相差一级,其可靠度指标的取值宜相差0.5”。
在《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5]中附录A.1(房屋建筑结构的专门规定)中,第A.1.3条规定了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5年、25年、50年和100年。在第A.1.4条规定:“房屋建筑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不应小于表A.1.4的规定”。
表A.1.4房屋建筑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β
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存在如下特点:结构类型众多、建设时间差异大、建设时的政策规定不同、建设标准差异大等,对此类结构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客观地讲并非完全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及现实的客观条件。为此,有如下建议:当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满足《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所有技术要求时,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规定进行鉴定;当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不完全满足《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有关技术要求时,不宜直接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规定进行鉴定,否则鉴定房屋直接评定为Cu级或Du级,此种情况,建议按建设年代的国家标准进行承载力评价,按《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的有关原则提供安全性鉴定报告。为此,不同类型的结构应有不同的技术要求,具体建议如下。
3.1多层砖砌体房屋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安全性宜按下列原则判定。
①建筑总层数宜为3~6层,不应超过7层。砌体结构体系满足刚性方案要求,房屋高宽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的要求外观规则,平面、立面布置规则,无头重脚轻、大悬挑、异形布局。
②材料要求:烧结砖砖强度等级不低于MU10;砂浆强度等级:总层数低于4层时,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总层数5-7层时,4-7层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1-3层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 5.0。
③地基基础:总层数低于4层时,宜开挖一个探坑检测地基基础情况。总层数5-7层时,应开挖不少于一个探坑检测地基基础情况。宜细化周边环境调查,如周边是否有基岩出露、是否有边坡、挡墙,周边截排水系统,地面沉降、裂缝等。
④连接与构造措施:《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2规定,梁构件下的砌体连接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砌体结构局部尺寸、局部承压、构件高厚比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要求;当房屋总层数低于4层时,一层、顶层宜有圈梁、房屋四角宜有构造柱;当总层数在5-7层时,房屋四角应有构造柱,隔层应有圈梁。无预制板抬墙现象(轻质隔墙除外)。
⑤承载力要求:按设定的使用荷载要求和材料强度等级,砌体结构承载力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的要求;对待鉴定建筑物与其他相邻建筑共墙时,应充分调查相邻建筑物的结构、荷载情况,砌体承载力计算时,应考虑相邻建筑物传来的荷载,并适当考虑地震作用时的相互影响;当承重墙厚度为180mm,应限制房屋总层数及高度,层数限制在3层以内(含3层),总高度不宜大于10m;当房屋层数超过8层时,应严格控制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宜判定房屋安全性不满足要求。
对混凝土构件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的规定进行验算即可。
3.2底框-多层砌体房屋
底框-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安全性宜按如下要求判定。
①对地基基础及砌体部分要求,与本文4.1节要求相同,砌体墙体厚度原则上为240mm,否则应严格限制砌体结构层数。
②底框与砌体结构的组合有多种形式,因此,对底框结构体系,有如下基本要求:
(1)层底框+6层以内砌体结构,原则可行,1层底框+7层砌体结构,宜慎重对待。
(2)层底框+5层以内砌体结构,原则可行,2层底框+6层以上砌体结构,宜慎重对待,但原则上宜判定房屋安全性不满足要求。
(3)层底框+多层砌体结构,原则上宜判定房屋安全性不满足要求。3层底框+2层以内砌体结构,需认真分析,增加限制条件时,可判断结构整体安全。
③底框体系要求:2层以内底框,底框抗侧力墙体的设置原则上需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严格控制过大的开间与跨度。检测时,应严格检查转换层梁(含柱)的截面尺寸是否满足最小截面尺寸的要求,对转换层梁的配筋数量、品种及与柱的连接方法应仔细检查和检测,对不当之处,应有详细记录。
应采用软件或人工计算核定结构整体承载性能,计算书备档,计算、审核人员签字确认。
3.3砌块砌体房屋
砌块砌体多层房屋的安全性宜按如下要求判定。
①对地基基础的要求,与本文4.1节要求相同。
②砌块砌体多层房屋的砌块指自制的混凝土砖、多孔(空心)砌块,整体要求与本文4.1节要求相同,但房屋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层,总层数宜控制在3层以内(如煤渣混凝土空心砌块)。重点检查、检测砌块材料及砌筑方式;宜对砌块力学性能、截面尺寸、孔洞率进行检测。加强砌块砌筑质量检查、避免承重墙体有通缝。
③对空斗墙承重的砌体结构,不应超过2层。
3.4其他混合结构房屋
其他混合结构房屋指条石、砖砌体与木屋架(含木楼板)、轻钢屋面等的组合结构,对既有生土结构房屋原则上判定安全性不满足要求。
其他类混合结构房屋安全性的判定,对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混凝土构件的安全要求,与本文4.1节要求相同,砌体墙体厚度原则上为240mm,否则应严格限制砌体结构层数。
对木楼板、木屋架应按《木结构设计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鉴定。
对轻钢屋面(屋架)的安全性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和评价,但应注意控制轻钢屋架的跨度(跨度不大于12m)、焊接质量及连接构造,注意三级焊缝质量的轻钢结构的耐久年限一般限制在5年内,对轻钢结构所处位置较高、漏空面大时,应特别注意风荷载的不利作用。
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安全性鉴定问题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稳定问题,影响因素众多,单从技术层面上鉴定的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安全性相对简单得多,但因受建造历史、经济和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致使乡镇多层混合结构房屋安全性鉴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特别当鉴定结论为房屋鉴定安全性满足要求后,房屋事后使用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应引起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否则,一旦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是任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无法承担的。
[1]GB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
[2]GB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3]JGJ/T363-2015《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
[4]JGJ125-20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
[5]GB50153-2008《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孙苏,李红
W ith the grow ing developmentand upgrading of scientific technologies,the security evaluation ofmulti-layered hybrid structured houses in Chongqing is faced w ith variousdifficulties.Based on the basic technological requirementsstated from the current technical codes,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the historicaldevelopmentof ruralhousesin townsand countiesetc,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valuationmethodsand the lowest requirementof house security.It can offersome references.
multi-layered hybrid structure;house security;evaluation
TU208.2
A
1671-9107(2016)10-0048-04
10.3969/j.issn.1671-9107.2016.10.048
2016-09-01
刘兴远(1963-)男,四川渠县人,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建(构)筑物检测、鉴定与加固技术研究,砌体结构基本理论,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研究,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