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思冰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吴商文化研究所,江苏 苏州 215009)
日本、台湾地区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汪思冰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吴商文化研究所,江苏苏州215009)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2015年中央1号文件均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这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重要举措的落实,需要得到金融的强力支持。论文主要借鉴了日本、台湾地区在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方面的经验举措,希望能对金融支持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所启示。
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验借鉴
近些年来,日本、韩国、法国、荷兰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都积极推行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这些国家及地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践过程中,金融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析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支持举措,特别是有代表性的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经验,对于提出促进金融支持苏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对策建议具有借鉴意义。
上世纪90年代日本学者今村奈良臣首次提出了 “六次产业化”1的农业发展新理念,认为现代农业发展要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之路。21世纪初期,日本政府已开始着手对第六产业的规划。2008 年日本民主党提出《农山渔村第六产业发展目标》,这是日本政府首次提及“第六产业”。2010 年日本内阁会议通过新的《食品、农业和农村基本计划》,随后颁布《六次产业化:地产地消法》及纲要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标志着 “六次产业化”作为推动日本农业发展、增强农村活力的发展战略正式启动实施。随后,日本农林水产省提出实施“六次产业化”战略的方案和具体支持措施,主要包括建立推进委员会,实施融资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设立农林渔业产业化成长基金,完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技术创新等,大大促进了日本“六次产业化”发展。日本“六次产业化”主要有三种产业形态:一是产地加工型,即利用本地农产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二是产地直销型,即由产地生产组织自行建立直销店,培育特色自有品牌;三是旅游消费型,即发展乡村旅游事业。
二战以后日本建立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紧密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为日本现代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成立于2008年的政策金融公库是目前日本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这种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做法有效隔离了政策性银行业务与商业性银行业务,保证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按照行政区域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中央层的农林中央金库,第二个层次是县级的县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第三个层次是市、町、村的基层农协,三个层次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运营模式主要是通过相互参股和贷款来实现的。从日本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践来看,主要分为两条渠道,一是政策性金融支持日本“六次产业化”,发放优惠贷款;二是财政投入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六次产业化”专门基金,并由专门基金与商业性金融共同出资成立地方子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如2013年,日本中央财政出资300亿日元,由野村证券和农林中央金库等社会资本出资18亿日元,共同成立投资基金,再由该基金与金融机构以1:1的比例出资成立子基金,截至2015年7月,共成立了53个子基金,基金规模达750亿日元2,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日本金融支持“六次产业化”发展的两条渠道
资料来源:根据网络资源整理。
自2013年起,台湾地区实施了“乐活农业、黄金十年”的方案,提出发展“新价值链农业”观念,推进台湾农业由第一级生产事业转型为串接产业价值链的新农业,其中发展“六次产业”成为一项重要战略。台湾发展“六次产业”主要分为四条途径:一是依靠农业品牌发展特色产业;二是发展农产品加工等农业产业;三是发展农产品直销;四是发展农业旅游体验。
台湾普惠金融发展起步较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体系健全,产品丰富,风控措施得当,为台湾农业和农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台湾,为农业、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组织主要是台湾土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经过近40年的发展,台湾建立了较完善的征信体系,为放款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台湾地区政府对农业信用担保支持有力,专门成立了农业信用保证基金(农信保),主要为担保能力不足的从业主体提供融资保证,并协助农民和农业企业取得经营资金,支农金融产品主要包括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农业天然灾害低利贷款、其他政策性专案贷款、一般农业贷款、农户生活必需费用贷款等。台湾在金融支持“六次产业”、发展“新价值链农业”方面,是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为支持主体,主要采取农业科技园区进驻业者优惠贷款、休闲农场贷款、农业产销经营及研发创新贷款和为“六次产业”发展贷款提供担保四个方面的举措,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台湾地区金融支持“六次产业”发展的主要举措
资料来源:根据网络资源整理。
从上文对日本和台湾地区金融支持的各项举措来看,金融服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其金融支持举措及相关配套制度,对于金融支持苏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性意义。一是政府部门要做好基础工作,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从业主体要进行准确认定,这对于有针对性地为从业主体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融合发展从业主体真正获得政策支持至关重要;二是出台专门的针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相关支持政策和金融产品,比如根据购置设备和周转金不同来确定信贷产品的期限和利率高低,这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配合优惠政策推进和实施方面起到关键性作用,能有效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实施;三是为有效解决商业性金融机构商业性取向问题及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流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通过设立专门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资本投入、其他公司企业的社会性资本)的形式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提供重要支撑,形成覆盖广泛的产业融合发展基金体系;四是为有效解决产业融合从业主体普遍面临的担保物、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和信用体系的作用,降低金融机构发放相关贷款风险,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2015,12.
[2]张红宇,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问题研究[J].新金融评论,2015.06:148-160.
[3]雷德雨,张孝德,美国、日本农村金融支持农业现代化的经验和启示[J].农村金融研究,2016.05:50-54.
[4]姜长云,日本的“六次产业化”与我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5.03:5-10.
[5]李玉磊,李华,肖红波,国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研究[J].世界农业,2016.06:20-24.
本文系2015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2015SJB5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