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剖析

2016-11-07 08:36孙岳佳
文学教育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许可法行为主体公信力

孙岳佳

2015年末,某市人民政府针对当地黑车非法营运的状况,发出一则通告:“凡有确凿的证明材料检举本市非法营运出租车辆的,由交通局和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核实确认后,对检举人实行奖励,奖励金额为每辆车800元。”市民小鞠花1万多元购买了微型摄像机,耗时6个月精心取证,用微型摄像机收集了51辆出租车非法运营的材料。可当小孔来到有关部门,主张兑现40800元奖励时,遭到了拒绝。

上述案例中,涉及到了《行政许可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也称信赖保护原则,即政府有义务保证自己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要有一定的公信力。如果因政府的行政行为变更,而导致行政人的利益受损的,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古到今,我们都在谈诚实守信。那么,何谓诚实守信?

我们平常生活中所说的诚实,就是指正直朴实,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守信即奉守诺言,有信用。当今的时代,是法治的时代,国家、政府和个人都要讲诚信,为此,诚实守信的原则既有约定俗成的意义,也有法律上的严格意义。法律上的诚实守信要求我们做到:

1.正直真诚

这是诚信原则对政府或行政相对人的最基本要求。首先,正直真诚要求政府或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动机要端正,态度要真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要以他人的权益为重,不能以为获得己利而侵害他人的利益。它反映在两方面,一是行为主体的态度要忠厚诚实,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要真实,不欺诈,不得违诺,不得非法谋取私利。

正直真诚是现代社会中人们必备的品质。就正直而言,主要从主观心理的角度,要求人们的心理要阳光,要有正能量,要有积极的言论,敢于同不正当的行为作斗争,不能以满足自己的私利为目的,而产生损害他人利益的不良行为。引申到法律上,法中的正直强调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含义。法律上的真诚,要求行为主体在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要秉着诚实、不欺、善良的态度,向对方提供真实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使对方对自己的公信力产生怀疑,甚至发生损害对方利益的情況发生。可以说,善的态度是真诚的基础,只有行为主体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在行为上体现出真诚。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诚信度缺失,致使这一问题游离在人们的视线之外。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在我国法律历史上确立了诚信原则。《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因不诚信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负补偿责任。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确立,对于我国构建诚信政府,树立政府的公信力大有裨益。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践行诚信原则要关注以下内容:一要关注到变更行政行为对的不良影响,当变更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不能变更,更不能撤销。二是如果行政行为发生改变,对补偿给相对人造成的利益损失。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相对人可以按《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赔偿请求。

2.信守诺言

信守诺言包含两种意思:一是指行为主体在法律交往过程中,对自己先前所作的承诺给予兑现,不得无信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二是保持自身的公信力,不得有改变承诺的行为。

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上讲,信守诺言、言行一致一直被当作善意真诚的化身,言必信、行必果也一直是人们重承诺、守信用的重要表现。但行政法中的信守诺言,侧重于行政机关的承诺和对相对方信赖利益的保护,有助于良好的信任关系的建立。

社会生活的安定,有信任度的社会是我们的愿景,也是行政法追求的目标之一。信守承诺,既是人们从事活动的德行要求,又是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它为社会成员从事一切活动提供了一定的行为准则,有助于增加人们社会生活的稳定感,提高信用力。

本文所举的案例中,政府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不守诚信,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没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和服务,没有履约,没有依法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影响了人们对政府公信力的认同,影响了依法行政的进程。这是依法行政所忌讳的,也是我们在工作中应杜绝的。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需要全社会、全方位的营造。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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