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壮族冥婚探究

2016-11-05 20:07廖勇鹰
广西民族研究 2016年4期

【摘 要】本文以广西隆安县百朝社区为研究个案,以地方文献资料与田野调查资料为依据,对当地冥婚习俗由浅层到深入进行了分析。冥婚不是壮族所特有,但隆安县百朝社区壮族的冥婚有其特殊性,表现在冥婚是一种传统婚俗与壮族特有的“二次葬”丧葬风俗相结合的形式,蕴含着壮民族的文化特质,且其构成的非血缘亲属关系显现出家庭伦理与传统孝道的结合,展现了当地人们的生存境况。

【关键词】隆安壮族;冥婚仪式;文化特质;非血缘亲属关系;生存境遇

【作 者】廖勇鹰,北方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银川,750018

【中图分类号】K8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4 - 0111- 008

一、关于冥婚

冥婚,即有死者参与的婚姻,它将死前未婚男女结成婚姻并合葬。最早记载可以追溯到周代之前,《周札·地宫·媒氏》记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1 ]431。可见其在周代已开始流传,学术界也以此为冥婚起源的考据。秦汉时期对冥婚的记载很少,这与汉朝推崇周礼、儒家文化密切相关。因为冥婚与之相冲突。三国时期,曹操儿子曹冲13岁夭折,出于对儿子的喜爱,曹操便将已死的甄氏小姐与曹冲合葬。[2 ]86魏晋时期的文学作品中,干宝的《搜神记》中就有关于冥婚的故事,《汉谈生》《驸马都尉》就是干宝通过冥婚展现的爱情故事。到了唐代,冥婚出现了一个高峰期。姚平于2003年在《学术月刊》发表的《论唐代的冥婚及其形成的原因》一文中提到:唐代有多例官员大臣、平民百姓参与冥婚,并且在当时他们认为冥婚是正常婚姻的一种,这导致冥婚在当时较为普遍。宋朝以后,冥婚有一定的衰落,但这一现象一直存在。目前关于冥婚的研究,主要从冥婚的形成原因、各个历史阶段的冥婚、各地方的冥婚及与冥婚相关的文学作品展开。比如,吴志凌2012年在《中国文学研究》发表了《中国现当代冥婚题材小说论》,从冥婚文学创作、小说题材来进行论述;洪树华于2010年在《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发表了《宋前文言小说中的冥婚及其文化意蕴》、黄景春于2013年在《民间文化论坛》发表了《我国冥婚习俗的宗教学分析——兼谈当代冥婚造成社会问题的解决路径》,两者分析了冥婚产生的原因及对现实生活的指导。尤晓娟于2013年在《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了《一份清代冥婚文书的用典研究》,讲述了典故与冥婚间的联系。对于各地区,冥婚特点与名称各有不同,如:河北定县有“结阴亲”之俗,河北沧县有“娶干骨”之俗,浙江定海县有“阴配”之俗,广东翁源县有“讨鬼妻”之俗,广西隆安县有“鬼婚”之俗。李全平于2009年2月在《民俗研究》发表了《山西雁北地区当代冥婚现象研究》;李南海于2014年在《闽南文化研究》中发表《漳州传统社会的冥婚研究》;汪毅夫于2007年3月在《台湾研究集刊》发表了《闽台冥婚旧俗之研究》。这几篇论文分别分析了山西、福建、台湾地区的冥婚现象。

本文针对隆安壮族地区特有的冥婚文化进行分析。壮族的冥婚是历史久远的习俗,例如刘锡蕃《岭表纪蛮》中说道:“隆山(今广西马山县)土俗,子死后,若家不安,即择一年龄相当之女尸,与之合葬。谓子得偶,不再为祟与家庭。斯时,亲朋毕贺。男女两家,亦各以婚谊关系,联为戚好。如此者,谓之‘冥婚”。法国学者列维·布留尔在《原始思维》中认为:“死人是不愿意伤害宗教家庭的成员的,特别是孩子们,但是他想要给自己找个伴侣。”[3 ]304因此,冥婚习俗是有可能存在的。

二、冥婚仪式的主要程序

荀子说:“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如死如生,如亡如存,即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4 ]82意思是对待死者,要像对待生者一样,活人该有的礼数死人也一样被赋予,死者也可以跟生者有一样的婚礼待遇。而隆安百朝社区的冥婚亦遵循了这样的原则。冥婚仪式在百朝社区是不可违背的一套规范准则和秩序法规,种种繁细琐碎的仪节,正是这种约定俗成仪式的严格执行,以此来确定冥婚仪式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百朝社区壮族的冥婚仪式亦体现出其与众不同的婚俗特色。

(一)婚前预设

定亲。哪户家庭有未婚子女死亡下葬后过一段时间(一般下葬三年后),家长便开始托媒人牵线,媒人负责搜索与收集已故未婚青年男女的相关信息,比如年龄、生辰八字、生前喜好等等。双方家长得到相关信息后,经过筛选,选定的双方家庭一般为就近原则,以便冥婚的顺利进行。通过巫婆对双方已故子女合八字吻合后,算好日子(一般所谓的黄道吉日),择吉日定下婚礼日期,并交付礼金。若八字不合,需道公作法,祛除、弥补不足方可。

冥婚主角。“新娘”是用竹藤或稻草编成的人样的框架,需向民间传统手工艺人定制。框架一般一米高左右,头部、躯体以及四肢均有,并用白纸糊上。头部用黑色墨汁描画出五官,身体穿上新的衣服,衣服不用红色白色黑色,而是绿色或褐色之类的在当地认为是偏温和的颜色,足部穿黑色布鞋。男方家的“新郎”亦是如此。

纸扎准备。在男方家的人没来接走之前将“新娘”置于母亲居住的房间,陪同的还有一些用五色彩纸剪成的各种结婚用的物品,包括金元宝、被褥、枕头、箱子、水桶(壮族地区的陪嫁品多为这些物品)等,一般由女方亲戚置办,用剪刀、浆糊、竹藤、麻绳等工具与材料手工裁剪制作而成。男方家人来接“新娘”时一同拿走。这些陪嫁品的置办所花费资金从男方给的礼金中支付,这就是人类学术语中的“间接嫁妆”,总之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因为按当地风俗,嫁女儿是不能倒贴钱物的。

(二)婚礼过程

宴席。冥婚宴席仅限婚礼当天一天时间(活人婚礼一般为三天),不设喜堂,只需在神龛点上香烛,用鸡、水果、饼糖等作为祭品。所有亲戚在中午十二点前都陆续入席用餐。举办婚礼的过程跟活着的人一样的排场,亲戚朋友左邻右舍都要邀请(一般为口头通知,不发红帖子),酒席设在家中大厅与院子,按八人八菜一桌,八菜中有鸡肉、鸭肉、粉蒸肉、扣肉、鱼、叉烧、青菜、粉丝。宴席期间还要给每位客人分发鸡蛋、一袋已蒸熟的白色糯米饭。客人来喝喜酒亦要送贺礼,贺礼包括活鸡、面条、饼干之类,忌封红包。直至宴席完毕,“新娘”方得“出阁”。

迎亲送亲。来迎娶“新娘”的是男方家的亲兄弟或堂兄弟或远房的亲戚兄弟,一般选择在下午四点左右送“新娘”出阁,“新郎”的兄弟带着“新郎”以及活鸡、猪肉、生米、米酒、鸡蛋等祭品来到“新娘”家,把祭品放在祖先堂前,方能到“新娘”母亲的房间里接走“新娘”。房间门口放置一火盆,“新郎”兄弟抱着“新娘”(用深冷色调布块盖上)由火盆跨出,走出家中大门口时亲人向其撒生米与硬币。“新郎”走在队伍前方,媒婆和“新娘”的亲戚拿着上述所说纸质的“陪嫁品”跟在后面,一同送“新娘”到男方家。冥婚婚俗中有礼物交换这一环节,这是决定婚姻正式迎娶的关键环节。毕竟,“壮族俗尚重礼,敦礼节。”[5 ]143迎亲的队伍人数不宜过多,一般仅限于男方家男性亲属三至五人;而女方家送亲为女性长辈级别亲属,亦为三至五人左右,不可哭送(活人婚礼一般可哭送)。此过程中行程近的选择步行,较远亦可用车,不可鸣炮、吹奏丧乐,并在沿途有间隔的抛洒冥币与生米。

法事。抵达男方家后,所有亲戚聚集在大堂里,静听道公做法事。道场设在男方家的神龛前,道台用白布铺着,摆放三碗去壳生米于其中间,每碗插上三支香,烛台置于两侧,五个盛满米酒的小酒杯排列于前方,道台上亦有些水果、鸡蛋、柚子叶等,亦有八卦镜、道符。主祭道公穿起彩色法衣,手拿法器(一般是摇铃),口念壮语、唱壮歌杂用,内容是关于告慰亡灵、替鬼引路等,时间一般为一个小时左右。道公做法完毕,留下双方家族女性亲属,静听巫婆做法。巫婆延用道台,法器则为木梭子,她对着一碗生米念吟,生米上放置一个用黑色墨汁画上人面的熟鸡蛋,念吟内容是有关向花婆神姻缘问答、婚姻搭建以及告慰祖先等,念吟结束,便用刀将鸡蛋从中间剖开,蛋黄多的一半给男方家的女性长辈,余下一半给女方家。法事毕,算好最佳时辰后将“新娘”“新郎”一同在祖先神龛前烧掉。这个过程中,道公与巫婆在场做法事是一个重要环节与必要环节,他们是沟通人与冥界的桥梁,才使得生者与死者暂时处于同一“时空”,确保这次婚礼是在亲戚的见证下“合情合理”进行。

下葬。冥婚婚礼举办不久后,便向仙婆问取“二次葬”的适宜时间。之前已亡的男女双方是分别葬在自己家的墓山地,等到“二次葬”的时候重新选好墓地,才把双方骨头一起合葬。亲戚必须参与“捡骨”仪式,黎明时刻在道公的带领下,携带蜡烛、香烛、冥币、生米、白布、米酒、陶瓮以及锄头铁铲等来到坟前,燃烛烧币,道公念经文之后,由亲戚当中的男性负责挖墓,女性负责用米酒洗骨以及白布包装骨头放入陶瓮。最后,由亲属晚辈背着陶瓮前往“二次葬”墓地,再经由道公作法,方可将双方陶瓮入土。

(三)婚后事宜

上门认亲。“二次葬”后,来接走“新娘”的人,即“新郎”的兄弟,他的妻子,就要到“新娘”家认做女儿,在当地俗称“垫枕头”①,可理解为“交换的女儿”或者“替代的女儿”。巫婆选好吉日开设道场做法事,那天,“上门女儿”在道公或巫婆的指导下,买好毛巾、布鞋、水果、面条等到“新娘”家,给“新娘”的母亲敬茶,然后一起与巫婆坐于道台,聆听法事。完毕后,在巫婆的见证下,母亲引荐她认识家族里的长辈晚辈、朋友以及邻里。至此,女儿身份得以确定。“垫枕头”女儿成为冥婚家的“上门女儿”②。

履行义务。由男方家的媳妇“垫枕头”过来当女儿,这相当于以女儿换女儿。她要担当那个死去的女儿应尽的责任,甚至责任更加正式,更铁定,更义不容辞。往后逢年过节必须“回娘家”亦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垫枕头”过来的女儿会给“冥婚母”买衣服、补品,给新年钱之类的,一般的节日如中秋节,也会送月饼、水果等。“新娘”家族里有各种“红白喜事”亦通知她来参加。至此,冥婚的仪式才算是真正完结。

三、冥婚蕴含的壮民族文化特质:宗教信仰主导下的冥婚仪式过程

陈华文认为:“冥婚不仅是建立在婚姻的观念基础上,也建立在人们对灵魂信仰的基础上,同时,还建立在墓葬的习俗之上。”[6 ]90-93笔者进行田野调查时发现,由于冥婚的这种结合形式,使得巫文化与道教相互贯穿,相互有序主导着冥婚仪式,亦体现出和谐共处的状态,其宗教化与民俗化的融合甚为浓烈。黄桂秋在《壮族社会民间信仰研究》中指出“巫、麽、道法事仪式互相融合,通力协作。”[7 ]396陈华文亦指出:“冥婚作为一种被民间综合化、多样化以及信仰化的文化之结。”[6 ]90-93冥婚的仪式具有特定的符号意义,沉积了民族情感与民族心理,反应出一定的民族文化内涵。在隆安壮族的冥婚仪式中,道公与巫婆贯穿始终,从这一重要的关键基点,我们可以发现,隆安壮族的冥婚仪式是在巫文化与道教的主导下得以实现的。隆安县百朝社区的冥婚习俗,在宗教信仰的支配下婚丧习俗在变迁中并没有完全摒弃自身的特色文化,相反却形成了融合传统壮族文化特有的习俗文化:在宗教信仰之下,其对于生命存在形式的关照成为一大特色。

(一)巫文化影响下的冥婚仪式过程

壮族先民信仰巫觋。这是在灵魂观念作用下产生对鬼神的敬畏的一种宗教意识。我国著名宗教学家吕大吉先生认为:“巫术与祈祷作为宗教处理人—神(超自然物)关系的两种手段是相辅相成的,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大体上是同时产生,交替为用的。”[8 ]302他把巫术看成宗教的一种现象形态。巫师就是沟通人与鬼神的介质,他们进行占卜,懂得巫术。“壮族占卜所用的材料主要是鸡股骨和鸡蛋等,鸡卜可以说是壮族最有特色的巫术。”[5 ]98汉代史书中就有越巫“鸡卜”的记载,《史记·孝武本纪》记载:“越祠鸡卜始用焉。”[9 ]8“壮族人迷信占卜,掌占卜的职业者,就是通常讲的巫公、巫婆。”[9 ]100 冥婚仪式中请求巫婆占卜黄道吉日、合八字等,这是仪式得以进行的很关键的前提。况且,冥婚仪式中巫婆做法事的过程中对着墨画人脸的鸡蛋念经,据悉,“冥婚新娘”的魂魄会附在鸡蛋上与巫婆进行对话,巫婆对鸡蛋念吟意在告之男方的本人信息与家族信息,连同母家给的陪嫁品等,巫婆用刀剖之看其蛋黄偏差以辨析“新娘”对此次婚姻的满意程度。这正好印证了唐人段公路在《北户录》中的说法,其云:“邕州(治所在今广西南宁)之南有善行术者,取鸡卵墨画,视而煮之,剖为二片,以验其黄,然后决嫌疑祸福,言如响答。据此,乃古法也。”况且,隆安县位于南宁的西南方向,该地区的冥婚习俗受到巫文化的影响甚深。

巫师通灵,这和世界各民族巫信仰一样,是灵魂信仰、鬼神观念的产物。“二次葬”亦是冥婚仪式的一个过程,当地先民巧妙地把冥婚与“二次葬”结合起来。“二次葬”是壮族特有的习俗,玉时阶在《壮族民间宗教文化》中提到:“行二次葬的地区,葬后三五年,重新开棺捡骨,按人坐蹲姿势安放于陶瓮中,重新下葬。这与灵魂不灭信仰有关。” [10 ]153壮族先民认为人是有灵魂的,由灵魂观念延伸至鬼魂观念,壮族先民认为人死后会变成鬼。鬼有好坏之分。非正常死亡的会变成恶鬼,特别是未婚死亡的,均成厉鬼,会对活人作祟。人死后魂魄还在自家里,需通过巫师超度牵引指路后才能归入阴间。未婚子女的亡故,若不为其举办冥婚,其魂魄就会闹得家里不得安宁。学者黄景春在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中指出,冥婚是中国原始宗教观念的产物,与佛教的地狱世界无关。认为形成冥婚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对死人作祟的恐惧,二是为人父母者自身情感宣泄的需要,三是宗法性家族制度的要求。笔者亦赞成其关于冥婚的形成原因的观点。宗教心理学有一种理论为“宗教应对”。黄桂秋在《壮族社会民间信仰研究》中认为:“应对”是指一种行为和思考方式,他能帮助人们避免或减少压力的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消极情绪,当宗教的行为和思想用于这种方式时,我们把它叫作“宗教应对”。[7 ]400给已故子女举办冥婚,既有心理调适作用,也有终极关怀功能,不管是父母对子女的怜悯之情还是内心的恐惧之感,当地人通过冥婚仪式结合巫婆作法,缓解了在世之人的恐惧心理,疏导慰藉心灵,这是一种具有特殊的、无可替代的“宗教应对”实践作用的方式。

同时,灵魂是有归属地的,即花婆神掌管的“花园”。在壮族巫文化信仰里,巫师供奉着的其中一位神灵就是花婆神。巫婆在冥婚法事中吟诵花婆神,告知花婆神自己已为子女举办冥婚,延续了他们人生的征途,以便好好引导他们的灵魂归入“花园”。通过巫婆做法,告知花婆神自己子女的婚事,亦祈求其在冥间也要守护自己的子女。况且,巫婆亦做法告知花婆神上门认亲这件事,使得母女关系的确定得到花婆神的同意并庇护。生者与死者之间,唯一的不同就在于生命的存在与否。冥婚所体现的,最终亦回归到对生命的终极关怀。正如陈华文认为:“为死人办婚礼并最后完成合葬,对于当事人来说,只不过是亲历和他历的区别,但通过烧化的转化,那些婚礼当中的嫁妆和丧俗中的随葬品,最终都进入了另一个世界,为死者所拥有。这实际上就完成了生与死的一种同质的沟通——为重新的生所付出的亲人的情感努力和物质支出,它对于生者与死者是一样的。”[6 ]90-93黄桂秋认为:“壮族巫文化通过‘花园这类极富诗意性的象征世界引导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生存意识,并将之融入最平凡不过的人人都熟悉的现实生活,巫文化与人们的生活没有距离。”[7 ]103在这里,巫婆的通灵在冥婚仪式上祈祷的关键作用,就在于巫婆作为沟通在世活人与冥界死人的介质,有这样的灵力,人们亦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鬼神的信仰,且渗透到人们群体意识与心理当中。

巫文化通过冥婚仪式体现出现实的人文意义:在巫文化信仰下,冥婚仪式以其象征性表达出人类自我教化与心理调节的整合方式,融合了对生命最根本的尊重与追求,即探寻人类自我以及心灵的内在。对生命的强烈追求,在冥婚仪式中,这一生命意识是得到非常强烈体现的。

(二)道教影响下的冥婚仪式过程

徐祖祥认为:“道教作为一种较成熟的宗教信仰,对我国少数民族尤其是南方各族的民俗和宗教信仰,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理性化改造作用,其中以壮族受的影响较为典型。”[11 ]25-29,287道教与壮族原生性民族民间宗教(麽教)进一步融合形成壮族特色(壮化)的道教——师公教和道公教。① 据壮族师公们说师公主武,道公主文,他们是藤上的两只瓜,是兄弟关系。[12 ]63然,“道公,自称张天师派,俗称文道,实为正一道派,以设道场办丧事为亡灵引路为主。”[7 ]400亦吸纳地方神祗,相对正统道教,道公教显得更简便化、世俗化,民俗色彩浓厚,其道场与壮族民俗融为一体。正如许晓明在《汉传道教之重构壮族道公教研究——以广西天等县上映乡广原村下庄屯为个案》一文中指出:“与汉传逆教相比,壮族道公教秉承了道教之衣钵,还表现出仪式的地方化、宗教的民俗化、神灵的壮族化、宗教功能的萎缩与民俗性增强、巫性的强化等异质。”[13 ]

冥婚不仅是婚礼的一种,亦是葬礼的一种。冥婚必须有道公参与,其仪式显示了道教的意味。道公是一种宗教样式,其主要职责是在丧事时超度亡灵,沟通祖先等,念咒与置灵符不可缺少。在冥婚仪式中宗教民俗化的融合亦更被体现出来。壮族家中都设置神龛,神龛供奉的除了“三清”(玉清、上清、太清)及道教的各种神外,还有花婆神以及祖先,神龛亦称祖先堂。这是道教文化的一种体现,道教的一些宗教观念在冥婚中的体现,例如道教中的冥界观念,冥婚就是冥界里的婚礼,道公为亡灵主持婚礼,冥婚仪式的道场设置在神龛前,道公首先念经诵文超度亡灵,告慰祖先,为举办冥婚的“新郎”“新娘”画符咒符。按照道公的要求,冥婚的“新郎”与“新娘”是用稻草或竹条藤编制而成的主躯干,老子在《道德经》中说:“天地万物为刍狗。”“刍狗”,即用稻草或竹藤编制成的以替代活人的祭品。在道教的语境中,人身是具有神圣性的,《黄庭经·至道章》中云:“泥丸百节皆有神”,说明人的躯体是有神灵居住的。肉体的死亡并不是终结,亡灵依然可以再生,其家人和道公配合做法事,即可延续生命未完之事。所以当地人在举行冥婚时是用稻草或竹藤编制而成的“结婚新人”,召回他们的亡灵,实现其突破时空观念下的生命维度之延续。道教在于探索生命奥秘,在理论上,更注重对现实生命的珍视与关照。冥婚的对象是两个未婚就死去的人,并且在冥婚仪式过程中用“假人”替代,根本不存在让活人跟死人结阴婚的情况,亦不存在盗取尸体结阴亲的情况,更谈不上以诈取金钱利益为目的。何况,冥婚是等到“二次葬”才将二人合葬。陈华文在《冥婚:婚俗与丧俗并存的生死同质信仰》一文中指出:“婚礼仅仅是一种文化身份的确认仪式,在这种确认之后,合葬才是最重要也是最本质的内容。合葬之后,已故的人不仅被家庭作为成员对待,还进行合乎规范的祭祀,享受死去祖先的待遇,还成为生的一种‘合法的延续——当然,它合乎的是习惯法。”[6 ]90-93道教讲究风水,初死之人由于筋肉未化而“不洁”,此时冥婚合葬墓地不是理想的风水宝地,三五年后,进行“捡骨”再迁至理想墓地,使得亡灵栖居于适宜的冥阴之处,享得生者祭拜,死者亦以此为据来庇护生者。这跟以往人们所认识的冥婚是通过盗取尸体或者谋财害命有很大的不同,这是与其他地区的冥婚最大的区别。它体现的是原始道教一种比较人性化的文明意识,最终在于对生命存在形式的一种尊重。

同时,冥婚仪式中,道公所用经书为《太平经》《上清经》《灵宝经》《三皇经》《阴符经》《太上感应篇》等,以孝悌、道德、恩义等内容,引导亡灵要感恩父母,谨记祖先保佑之福。这表明,在道教影响下的冥婚对于活人而言更具有现实意义。道公以孝悌、恩义等教化内容念咒于亡灵,强调不仅要感恩祖先庇护,更要感激父母的恩情。已故的人亦要爱戴生者,要以生者为先。而父母为子女举办冥婚,完成其生命历程,亦表明生命的存在本来就得相互尊重,尽管生命的存在形式不同。另外,冥婚中依据道公要求用纸扎做成的陪嫁品,只需花少数的钱财却体现出最大的人文关怀。这也说明冥婚习俗中夹带进来的民间传统手工制作,即竹编制作与纸扎制作,亦是一种民俗意味浓烈的表现。

壮学学者覃德清认为:“在人类诸族群的精神世界中,宗教信仰居于核心的层次,对社会文化的演进拥有深远、持久、广阔的影响力。” [14 ]159冥婚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即冥婚作为婚姻文化体系的一部分,亦有相应的宗教信仰在起支配作用。隆安壮族的冥婚仪式所体现出来的文化特质,亦表明壮族在民族信仰的基础上,呈现出多重复合的层次结构,使得壮族原始宗教文化的层次在繁荣的民族宗教文化中得到提升。

四、冥婚构成非血缘亲属关系显现人民的生存境况与精神世界

冥婚“垫枕头女儿”认亲,这是一项非血缘亲属关系确定。拉德克里夫-布朗认为:“亲属关系,作为最强大的社会粘合剂,被看作是‘原始社会保持秩序的基础,人们正是通过亲属关系创造了社会团结的关系。因此,‘社会结构,更确切地说,那些规范一个民族的亲属关系、婚姻和居住制度的规则、那些赋予人们社会角色和身份的规则、那些社会关系得以不朽的规则,成了人类学调查的最好目标。” [15 ]187认亲之后,两个家庭之间有了亲属关系的纽带。“在中国,婚姻更是超越了个人生活的范围,而被赋予了很多的社会意义,缔结婚姻,建立家庭,既是个人生命旅程中的一件大事,也包含着许多家族的责任和社会的义务。[15 ]49在冥婚中得到了身份的确认,“垫枕头”女儿也名正言顺地代替冥婚女履行其作为女儿该有的义务。冥婚延伸出来的非血缘亲属关系,亦体现出壮族家庭伦理道德的体系化、理论化与实践,是人们生存在社会结构关系的一部分。

(一)以传统孝道为核心指导生存状态

隆安壮族的冥婚有着比较特殊的意味,它暗含着道德要求,是一种以“孝”为核心,以“和谐”为目的的民族心理,是指引人民生存的民族文化和精神文化。冥婚亦同活人结婚一样,也延伸出许多家庭责任与社会义务。丧失子女的老人,可以通过冥婚,有“垫枕头”女儿来孝顺。这种非血缘亲属关系要求其替已故的人给老人尽孝,使得孝道有了合理的依据。冥婚这个民俗,是对已故的人的尊重,也是活着的人和谐相处的纽带,把两家没有血缘关系的人紧紧联系在一起。人生存于社会当中,这种非血缘亲属关系是一种孝载体,孝顺老人能让社会和谐又能让人心理得到安慰,使信仰有了归宿。有些地方说冥婚为陋习,估计就是现在的有些人为了谋取金钱,不惜杀人贩卖尸体进行残酷的交易。或者,盗尸体进行贩卖,搞得社会混乱,人心惶恐。或者,有的人,到老了,存储了一辈子的心血,就是为了办冥婚,下聘、办喜酒后,娶回来的只是一张照片,结果还得孤独终老。有人以此鉴定冥婚是毒害人的恶习。对比隆安壮族地区的冥婚,其表现出更符合人性的道德,毕竟冥婚牵扯出对父母的尽孝,这是人类生存在社会上的一种道德体系构建的要求,亦是生存于社会的族群心理认同与文化精神即精神生活的充实。冥婚牵引出的非血缘亲属关系不仅是建立在婚姻观念的基础上,也建立在人们对老人的尊敬上。敬老、爱老都是秉承着孝文化。《传扬歌》是壮族伦理道德体系化、理论化的结晶。[16 ]240歌中唱到:“莫忘父母恩,辛苦养成人。如今能自立,当孝敬双亲。父母不赡养,儿女昧良心。”要求在家庭内部不仅要“儿女共抚育”,而且要“老人同敬仰”。从孝的生发这个角度来看,壮族的道德意识亦是基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17 ]87这个观念,孝是一切道德的起点。况且,人对祖先神的礼拜之心,推及亲祖,则孝也多了一层道德含义,即善事父母,生时敬养,死后安葬。提醒晚辈由对鬼神的敬畏之心延伸到对父母的尊敬,如此才能家庭和睦。笔者认为有些壮学学者将壮族人民家庭和社会观念中最重要的主题概括为家和万事兴,是非常恰当到位的,也具有其合理性。而履行孝顺这个心理上与事实上的需求,更是道德判断的标准。孝道观念下形成的道德规范,例如长幼有序,尊老重孝等就有了意义,是一种和谐互动的关系。

(二)传统家庭伦理实践与现实生存

“壮族是一个重人伦、求和谐的民族,因此其伦理道德观念显得十分突出。”[18 ]243运用于现实生存里亦更为明显。在壮族的冥婚风俗背后牵引出来的人与人、家庭与家庭之间的馈赠关系始终贯穿着送礼与受礼的过程,崇尚“礼尚往来”的馈赠原则。“冥婚母”与“垫枕头女儿”以冥婚为纽带的道德关系折射出家庭或个体都担任着送礼者和受礼者的双重角色。冥婚引发的人际馈赠之“礼尚往来”的基本契机是围绕着人自身,是以个体的人在道德关系角色变换为主轴而展开的,和谐馈赠是一条基本原则,馈赠往来之间并不是一定都强求物质上的施惠于人,而只是追求人际之间的慰藉和鼓舞。“壮族及其先民在秦汉至南北朝时期,社会上已经形成讲道德的风尚,人们往来,待人接物已有了礼貌。”[19 ]59百朝社区壮族中的两个非血缘亲属关系家庭之间的馈赠,不仅仅是一般的财物相赠,也是一种特殊的情感交流方式。这也是一种礼尚往来的文化传统,是一种和谐的精神文化,体现出了人们相互关系的融洽、和谐,体现了互帮互助的美德。

生存的现实中亦遵循重义轻利的原则。传统的壮族人民心中,生男生女都受到一样的重视,人们看重的是那份血浓于水的骨肉亲情,而不是那种“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带有利益关系的思想认识,不会认为生养女儿就是吃亏。“马克思说过,男女之间的平等是人与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20 ]72该地区人们认为生男生女一样,在性别歧视方面不像汉族那么明显,如《传扬歌》中说“生男或生女,抚育一样疼,生男儿女儿,都一样欢欣”。[21 ]187这与儒家传统家庭伦理中,重男轻女的思想大相径庭,不仅体现了壮族人民在生男生女方面公平公正的态度,更说明了养儿子与养女儿之间的利益权衡,在当地人看来是无关大碍的,人们更看重的是那份可贵的亲情。所以百朝社区的“冥婚女”要履行已故女儿对父母的孝道,这从侧面也可以看出,冥婚中体现的“义”是建立在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要求之上的。

休谟认为,仁爱分为特定的仁爱和一般的仁爱,特定的仁爱是对亲人的血缘亲情等,一般仁爱是对与已无关的其他人类的广博的胸怀和慈善的心肠。作为一种自然之情,一般的仁爱之所以成为社会性的德性、构成个人价值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利他的倾向,即促进人类利益和造福人类社会的趋向,亦即对公共的有用性或“公共的效用”[22 ]180-181。百朝社区冥婚所牵引出来的非血缘亲属关系即为要用仁爱作为基石去维持和处理好生活常态以及对自然生命的关爱,结成冥婚亲家立即使团结互助的功用生效,老人得到了关爱,子女得以安心,使人们的生存境遇达到了利他与利己的双重效应。这独特的道德观念、心灵追求和精神特质,记录着当地的人类生存关系以及社会人际关系的发展。另外,同情是人心天然具有的一种情感,其本质是一种与他人的同胞感。[22 ]219,260或者毋宁说是作为我们人的本性的“人性”或“人道”[22 ]219。冥婚中,就算不是自己的亲生父母,也有义务与责任去孝敬与赡养,这便是能使双方都感觉到快乐的事情。由此而使人们获得作为社会性的道德性价值,实现和谐沟通,良好的社会秩序就具有了可靠的基础。

通过以上对隆安壮族冥婚的分析,相对其他地区的冥婚而言,其仪式过程中蕴含着壮族的文化特质,折射出了民众的生存境遇,展现的是壮族独特的风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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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ased on the local literatures and fieldwork dat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ocal ghost wedding custom from shallower to deeper in the Baichao community, Longan county of Guangxi. Ghost weddingis not peculiar to the Zhuang, however, the ghost wedding of the ethnic Zhuang in the Baichao community, Longan county has its particularity,taking the form of combing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customsand the unique “secondary burial” funeral customof the Zhuangpeople. It embodies cultural traitsof the Zhuangpeople. The composition of unrelated relatives shows the combination of family ethics and traditional filial piety, and the survival circumstancesof the local people.

Key words: the Zhuang people; Ghost wedding ceremony;cultural traits; unrelated relatives; survival circumstances

﹝责任编辑:黄润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