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荣久 杨凤鸣
随着我国对外矿业投资的加大,企业社会责任日益受到关注。笔者认为,中国对外矿业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在认识上、架构设计和实施上要有所创新。中国对外矿业投资企业在确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责任中,要摆脱已有模式,即从社会契约中的道德约束转向商业合同形式,对投资者和东道国的相关各方进行权利与义务的约束,并采取定期审评的方式保证社会责任合同的履行。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对外贸易风险的规避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矿业对外投资将出现以下趋向。第一,中国对外矿业投资额将快速增长。第二,中国对外矿业投资主体将更加多元化,更多民营企业将进入矿业投资。第三,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海外投资公司的要求,逐渐从单一的经济贡献转向综合的社会贡献,提高了对社会责任的要求,加大了中国矿业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应对的挑战。第四,中国对外矿业投资的地区和国家将适当转向矿产资源丰富、待开发的“一带一路”国家。而这些国家投资环境相当复杂,对企业社会责任要求可能不一,有的宽松,有的更为严格和具体。社会责任的复杂性对中国对外矿业投资企业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可能成为中国对外矿业投资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掣肘。因此,笔者认为要深入思考当前中国对外矿业投资企业社会责任议题,并尝试创新,适应未来发展需求。
意识:与时俱进 站在战略高度
中国对外矿业投资不仅仅是一种解决中国矿产资源不足的经济活动,更是一个全方位的社会活动。矿业本身的特点决定企业的投资行为往往受到各个利益群体的影响,不仅仅是投资主体,相关的政府机构、工会组织、员工、社区等等,都成为利益相关方。在不同的国外投资环境、政策法规、以及劳工组织和环境存在的差异状态下,在进行矿业投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与当地各方相互的对立,甚至相互排斥的现象。中国对外矿业投资企业获得本身应有的权益,又与利益各方和谐相处,获得对方的认可,使企业可持续发展,成为落实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关键。
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衡量企业成功的新标准和准则,成为东道国政府和社区认可的前提条件,成为企业本身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的利器。因此,我国对外矿业投资企业亟需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把它纳入企业总体战略中。否则,会给企业带来各种风险,也会伤害国家的形象。
内容:审时度势 融入新意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从政府到企业到学界,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日益关注。可以说,初步形成了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架构。笔者认为,对外矿业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在以下方面融入新意。
(一)理论应该扩充。迄今为止,国外与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确立的理论基础是“三重底线理论”和“利益相关方理论”。笔者认为,根据矿业的特殊性和中国作为对外矿业投资者的企业,在上述理论基础上,再融进三个内容。一是天人合一伦理。它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的思想核心与精神实质。其核心是:天与人是世间万物矛盾中最核心、最本质的一对矛盾。天代表物质环境,人代表调适物质资源的行为主体,合是矛盾之间的形式转化,一是矛盾相生相依的根本属性。二是地球科学文化理念。地球科学文化强调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类是地球系统的一部分,人类社会是地球演化历程中的一个阶段。人类的世界观、生存观、发展观必须符合地球科学原理和自然法则。三是合作共赢追求。在其指导下,中国与国际社会合作,充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世界矿产资源,做到相互有利,赢得共同的经济发展。
(二)重基础戒空泛。随着中国对外矿业投资的扩大趋势,中国对外矿业投资中的企业在勘探、开发和经营过程中,要面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社区和工会。它们在社会责任方面,既有共同的希望,也有不同和特殊的期望。在经济全球化深化的当今世界,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依据所处社会寄予企业的期望来进行不断的调适。企业到底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取决于那些与企业有着密切关系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愿望,取决于企业和社会、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博弈,以及最终达成的共识。因此,在中国对外矿业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中,要以基本社会责任为主,不能过泛、随意延伸和求全。
(三)必须整体承诺。随着中国对外矿业投资企业的多元化,社会责任应该成为中国对外矿业投资所有企业的共同责任。这方面,中国对外矿业投资的民营企业需要加强。在《中国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2)》中,对14个矿业行业抽样样本中,9家国有企业全部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而5家民营企业中,没有一家发布企业责任报告。
因此,履行社会责任,承诺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应成为所有对外矿业投资企业的一致要求。
(四)加大“一带一路”研究。“一带一路”涵容的60多个国家矿产资源丰富,将更多地成为我国对外矿业投资的对象国,要充分利用这个机遇。我国与西亚各国具有相连的成矿带、油气脉,都有加速经济发展的愿望,使相互合作共同开发成为可能。因此,要加大对矿业投资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的研究,把机遇变成现实。
实践:采用商业合同形式 注重收益
中国对外矿业投资在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中矿业资源不足的同时,也会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而矿业是个资金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社会责任的加重,又增加了矿业企业的资金投入,影响企业投入与产出的直接效益。为了保证企业的后续发展,企业需要建立社会责任的成本预算,做到有针对性、计划性,以优化社会责任的成本收益。为此,笔者认为中国对外矿业投资企业在确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责任中,要摆脱已有模式,采取类似商业合同的方式。
首先,政府间签署矿业投资双方企业社会责任协定或备忘录。迄今为止,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与承诺在双轨制上进行。一方面、国家、中介组织和国际机构不断推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新要求;另一方面,企业通过主动承诺,进行自我约束,公布社会责任履行报告书。其结果导致缺乏企业社会责任的切实交汇、相互约束和具体要求,加大了企业的承诺难度和后顾之忧。endprint
因此,为保证对矿业投资企业的营运环境的良好,作为投资国的中国政府应主动与东道国政府就矿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通过协商进行确定,并签署协定或备忘录予以保证。
其次,以契约方式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企业社会责任属于社会契约范围。社会契约不是一种正式的书面契约,而是一种关于企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的非正式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企业社会责任人的强势要求趋势在加强。如仍然在企业单边承诺和自律基础上履行,缺乏二者之间的相互约束,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与承诺之间的无节制和泛化,双方难以产生互利共赢的切实效益。
为使企业社会责任产生互利共赢的效益。笔者认为,中国对外矿业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应从社会契约中的道德约束向商业合同形式转变,即把企业社会责任通过“缔约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力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企业对股东的责任,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企业对员工的责任,企业对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企业对社区的责任。具体条款根据缔约双方的期望和承诺的博弈确定。
在合同层次上要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如中国矿业投资企业与东道国矿业地区当地政府签署的合同;所谓从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始能成立的合同”。如中国矿业投资企业与当地消费者协会(法人)、社区机构(法人)、管保组织(法人),工会组织(法人)签署的合同。此处的他种合同应是主合同。
在合同形式上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合同。所谓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为恩惠合同”,如赠与。在合同的结构上,可以有总体合同和阶段合同。所谓总体合同是指包括开业勘探、开发和运营三个阶段的合同。所谓阶段合同,是把三个阶段依次分别签署合同。
企业社会责任合同的签订,要由要约和承诺构成。就中国对外矿业投资企业而言,如中方主动提出投资,对方的要约承诺者应该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区机构、环保机构,工会或社会团体的法人会法人代表。
再次,建立社会责任契约履行的机制。第一,双方建立合同履行评估机制。定期对社会责任合同双方履行评估。如果达成共识,则公开发表社会责任履行报告书。第二,如果社会责任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评估存在较大分歧,并找不到妥协和解决办法,则共同邀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合同履行评估,如当事双方同意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报告,则按该评估报告加以解决。第三,如当事双方不同意独立第三方的社会责任评估报告,则交由仲裁机构进行对评估争议进行裁决。双方均要接受裁决结果。第四,中国矿业投资双方政府构建表扬机制。对履行社会责任好的矿业企业,双方政府进行表扬,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