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要不要制定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

2016-11-02 10:52殷格非
WTO经济导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责任法利益责任

殷格非

对于如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要制定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笔者赞同制定一部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或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对其质疑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超前论、负担论、矛盾论、重复论以及僵化论等等,在此想做些讨论,以供争鸣。

超前论。要不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按照我们习惯性的思维,首先得看国际上的情况怎么样,特别是企业社会责任发源地的欧美国家是否有此法律。目前来看,不但没有企业社会责任专门法的专有名词,而且在内容上,也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法律。这样一来,则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要么是没有必要,要么就是太过超前。

其实这种简单的判断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一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史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最终为社会所接受,离不开法律改变。比如,美国最初对企业捐赠慈善行为也是随着相关法律的制定而逐步普遍认可的;对利益相关方责任议题也是随着许多州的法律改善而逐步接受的。二是,欧美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企业利益相关方责任的界定上,也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三是,欧美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呈现出一种系统化强制化的趋势。但是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缺乏系统性规划,总体上企业履责状况还不尽人意。由于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都是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不断深入发展、逐步修改完善,因而体现出分散式立法特征,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个法律文件和单行法之中,逐步地覆盖了主要的社会责任议题。总体上,国外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方面缺乏系统性,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引导性和规范性显著不够,也带来了立法的滞后性,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软”“硬”不当,从而导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总体上不尽人意的状况。

因此,在了解企业社会责任与法律的作用关系后,根据我们的发展实际,制定出符合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并不一定是超前的。或许正是吸收欧美发达国家用法律手段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从而发挥迎头赶上的功效。

负担论。这种观点认为,现在企业负担已经够重了,再来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法,碰到现在经济形势不太好的情况,不是雪上加霜吗?不是给自己的企业增添负担、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吗?

的确,这种担忧不无道理。这种担忧的来源就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不会增加负担出自于一个同样的思想。对于那些社会责任欠账很多的企业,有没有社会责任立法,都会面临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的压力,也面临着社会责任方面的风险。也的确,有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后,这种风险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如果给相关方带来巨大损失,将会面临更加清晰的法律处罚和赔偿责任。但是企业社会责任法不应都只有惩罚条款,还应有激励条款。对于社会责任履行优秀的企业,可能有政策、物质、社会精神方面的鼓励措施。同时,还有更多的关于企业如何负责任地运营管理的规范性条款,企业也可以更清晰地参考使用。长久下去,负责任的企业将会面临一个更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会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欢迎和尊重。当然,久而久之,那些不负责任的企业也就难以有竞争力,越来越难以生存下去。

当然,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一定是有利于负责任企业的生存发展,不利于那些不顾社会利益的企业生存的。由此,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会随之增强。

矛盾论。这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自愿的事情。对于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表示既不认可,也不可行,认为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这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本来就是企业对社会的自愿承担责任。比如,以前欧盟就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法律之上的责任,违法的企业是没有资格谈论社会责任的;同时,西方公司要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政府更多的管制。也就是说,企业自己会好好履行社会责任的,并不希望政府部门搞那么多的法律法规来对企业进行管制。到现在,大家也认可了企业社会责任也包括底线的法律责任在内,但是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不就是把企业的社会责任都等同于法律责任了吗?既然不能将企业社会责任简单等同于法律责任,那么搞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法”似乎跟企业社会责任的本义相矛盾了。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法中的条文并不都是“请执行”的规定,像一些道德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还可采取授权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包括倡导性的规定等等。这样企业社会责任法也就不等同于法律责任了。而且随着社会发展,相关的规定还会进行转化,一些授权性或倡导性规定在一定时候会转化为强制性的规定,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的一些新的要求和期望又会变成授权性或者倡导性的内容。

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法可以采取不同的条文设计方式,既有强制性的条款,也有授权性或倡导性的规范,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相关的内容也会逐步发生变化,指导着企业负责任的运营。

重复论。这种观点认为,国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已经很多了,只要将这些法律法规遵守好就够了。如果再搞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一定会带来不必要的重复,不但给企业增加负担,同时也是对国家法律资源的浪费。

企业社会责任是近些年来不断发展深化的新概念,强调企业在对股东负责的同时,也要对其他利益相关方负责。其对相关方负责任的实质内容在我国以往的环保、经济、技术、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中都有所体现,如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会法、慈善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等,只是比较分散。按照这个思路,企业社会责任法就是把对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内容一一列举出来,还可进一步补充没有涉及到的。这样的话,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就能清楚地判别企业是否履行了社会责任,社会也能较好地监督。这里面的一个思想根源是把企业社会责任更多地定位于以法律责任范畴为主的,同时也是以建立惩罚机制为主的,自然也就难以与相关的部门法律法规相重复了。

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从提出发展到今天,旨在解决企业与各利益相关方及其之间利益矛盾问题,解决企业与各利益相关群体的矛盾问题,解决企业与资源使用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其核心是实现企业和社会共同可持续发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非一个单纯的被动过程,而是一个与利益相关方互动沟通,达成履责目标共识、共同参与、共同分享的过程。这就要求企业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到其决策、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而这些过程的责任性正是企业社会责任法所要规范的内容。传统的关于公司法、劳动者、消费者、环境资源等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来保护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并非从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激励企业与利益相关方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关系。例如,企业对其他群体利益和环境资源的关注更多是迫于政府和舆论的外在压力,而非来自市场利益的正常博弈和激励。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法为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必要的激励和规范是对现行立法的有益补充。

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法不必再去重复规定相关的责任,法律本身也不必去调整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的法律关系。但同时,还是要做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与过去的有关立法和政策的衔接,使其相得益彰地发挥作用。

僵化论。这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法将会统一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可是,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所有制性质不同、规模大小不一、业务领域差异、发展阶段和水平也不相同,先不说针对性如何,发挥作用如何,如果真的发挥作用,势必也会限制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不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显得僵化,而且还会影响企业创新,阻碍企业的发展。

面对如此复杂的企业对象,企业社会责任法的制定的确面临巨大的挑战。但如前所述,考虑到企业社会责任法将不对企业的具体相关方的具体责任做出进一步的规范,而重点在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要求、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过程以及相关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等给出具体规范,做出具体要求。因而,很难说企业社会责任法会导致企业僵化管理。相反,企业社会责任法要求企业加强相关方影响的识别和管理。特别是企业要加强各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沟通,不但使企业加强了对客户的了解,同时也更好加强了对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和期望的了解,非常有可能识别出新的市场需求,促进企业的技术、产品或经营模式的创新。

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法,不但不会限制企业的创新发展,反而会促进企业的技术、产品或经营模式的创新。endprint

猜你喜欢
责任法利益责任
汉德公式的局限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视角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论确认之诉的确认利益
《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及其特色之研究
知识产权对侵权责任法的冲击及回应
绝不能让“利益绑架科学”
利益链与新垄断
期望嘱托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忠诚 责任 关爱 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