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案例火了:楼下的小店抓到一个小偷,他把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店主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据说这个月他通过几家店采取这种手段在家收了70万。问:小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与全国十佳公诉人“机器猫大王”之间展开了辩论。
“误认”是构成诈骗罪的要点
阮齐林
http://learning.sohu.com/20160924/n469077446.shtml
我认为是诈骗罪。要而言之,行为人把店家收费的微信账号二维码暗中“调包”成自己的微信账号二维码,导致店家误认为自己的账号而让顾客在自己监督、认可下付款(交付财物),顾客误以为是店家账号而付款(交付财物),都是出于误认账号而交付财物到行为人的账号。处分意思为向(行为人的或假冒的)二维码账户支付财物。诈骗之处分意思是交付财物占有,原本顾客占有财物应交付店家账户却因为误认而交付到行为人账户,顾客有处分意思,店家(收银员)也监督、认可顾客向该(假冒的)二维码账户支付,也有处分的意思。类似作案手法有向他人手机发送“货款(房租、欠款)请打入此账号”之类短信,导致收信人向该短信账号打款,通常认为诈骗。另外,“调包”财物本身而取得占有(窃取)与“调包”收款账号而取得财物占有,二者不同,被害人有向假冒账户支付或监督认可向假冒账户支付即处分行为,基于这种处分导致嫌疑人或被告人取得占有。
这种情形作案成功需要具备许多前提,第一,嫌疑人账号使用了与店家收款账号相同的昵称和头像,以至于顾客购物付款时店家收银员监看顾客微信付款手机界面,看不出破绽。第二,店家收银时不看自己微信账号收款信息,如果查看自己微信收款信息,立即发现问题。最好把店家使用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过程具体、详细地描述清楚,比如,调包二维码的商店,二维码位置,顾客如何扫描支付,店家是否监督、查看顾客手机付款界面信息,店家是否查看自己微信界面收款信息。这样才好做判断。因为店家一般要监督、确认购物款的收付。
从二维码支付的本质谈本案定性
机器猫大王
http://learning.sohu.com/20160924/n469077446.shtml
本案之所以成为争论不休的话题,很大程度上在于行为人侵财使用了具有一定技术手段的篡改二维码支付方式。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6年下发的《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对于支付机构而言,一个完整的二维码支付带来的结果是交易数据的改变,也就是账户资金数额的变更。因此,二维码支付的本质属性是资金在支付机构账户内的流转。商户和客户对支付机构享有债权,而支付机构则实际占有并管理着账户内资金。
不难发现其实在客户扫码确认的时候,债权已经发生转让,也就是客户以扫码确认的方式通知了支付机构,其享有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商户。从社会的一般观念来说,客户支付钱款肯定是向商户而非向篡改二维码的行为人支付,从而换取商品。从现行规范来看,客户扫码的交易信息不仅包括账户名称,还包括交易、商户名称、交易时间和地点等内容,支付机构有义务核实交易防范交易风险,客户向支付机构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尽管存在瑕疵(账户错误),但综合交易地点和交易内容等要素进行判断,仍然应当被视为是向商户转让债权。
如前所述,本案的被害人是商户,被侵害的是商户对支付机构享有的债权。之所以发生这一结果,是由于行为人篡改二维码的行为所致,行为人通过篡改二维码使得商户享有的债权发生了秘密转让。而这一转让债权的过程对商户而言是不知情的,既没有处分意识,更谈不上处分行为,完全违反了商户的意志。因此,本案的行为手段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