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时月
《东坡志林》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北宋元丰初年的一天晚上,河南白马县发生了一起人命案:一户居民家里进了一个窃贼,窃贼正要行窃时,被主人发现,慌乱中窃贼将主人杀死,夺路逃走了。
这起命案,事实清楚,按理说,被害人家属到官府报案即可,可被害人家属却没有报案,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认识这个凶手,凶手是当地的黑社会头头,平日游手好闲、以偷窃为生;而且,此人报复心极强,曾有人向官府举报他行窃,官府将他抓了起来,但他刑满释放后,举报他的那家就开始倒霉了,不是柴草堆莫名起火,就是半夜被砸了窗户。大家都知道是那个窃贼干的,但没有证据,官府也不好处理。举报人只好天天担惊受怕,后悔当初不该那么冲动。正因如此,这次命案被害人的家属也不敢报案了。
但不报案吧,又不能看着自己的亲人白白死掉,于是他们想了个办法——给官府写封匿名举报信。官府接到举报信后,立即将凶手缉拿归案。同时,官府也通过其他渠道查出了是被害人的家属写的匿名举报信。
照我们的想法:案子查清了,凶手抓到了,就该将凶手判处死刑。然而,县令却不能那么办。原来,宋朝有一条法律,就是禁止以匿名信的方式举报别人,即使所举报的是事实,也必须署上真实姓名,为的是防止告讦之风。这样一来,县令就不敢贸然将凶手处死了,由于县令认为被害人家属的做法情有可原,于是将此事报给了上级主管部门——开封府。
当时的开封府尹叫苏颂,苏颂了解了此案的案情后,也觉得这个案子比较难办,就将此案上报给了宋神宗。宋神宗便将苏颂召上殿议论这个案子。苏颂认为,凶手是通过匿名信提供的线索抓到的,所以可以免除凶手的死罪,判他坐牢;投匿名信的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他是被害人的家属,这样做也情有可原,所以,就不必追究他的责任了。
宋神宗听罢,说:“你前面说的有道理,凶手可以免除死罪;但你要把写匿名信者的罪过也免去,这就不妥了。我们制定法律,就要严格执行,否则以后怎么处罚其他人呢?”苏颂说这个写匿名信者是被害人的家属,如果也一样处罚,会显得宋朝的法律太没有人性。宋神宗问如果依照法律,写匿名信的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苏颂答:“重则流放;轻则杖打数十下。”宋神宗说:“这就好办了,你暗地里嘱咐用刑的人,在用刑时,杖可以高高举起,但一定要轻轻落下。”苏颂会意,领命而去。
我们从这个故事中可以得到几点启示:首先,宋朝的法律追求一种程序正义。本案中的凶手本应该以命相抵,可是,就因为他是被匿名信举报的,所以就没有被判死刑。宋朝的这种理念,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实体正义当然重要,但程序正义同样重要。其次,此案经过了三级会审,县令和开封府尹虽然都认为写匿名信者违反了法律规定,但都认为此事情有可原,说明他们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是讲求人性化、灵活性的。最后,宋神宗虽然也认为写匿名信者情有可原,但他想得比知县和开封府尹更加周全,他担心如果不追究写匿名信者的法律责任的话,会引起连锁反应,因此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照顾了写匿名信者,从而使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几百年前,宋朝的三位执法者能有那样的考量,难能可贵,应该引起我们当代执法者的思考。
编辑/夕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