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难点与策略思考

2016-10-31 13:54焦欢
时代金融 2016年23期
关键词:难点策略

焦欢

【摘要】我国资产证券化(ABS)业务经历了十余年的探索历程,包括起步、停滞、重启试点、扩大等阶段。随着宏观经济下行,传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和余额逐步上升,不良资产证券化于今年正式重启。而相比于正常资产支持证券实践方面具有成熟经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定价难、次级档销售难、二级市场流动性差、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难点,文章旨在基于对这些难题的分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顺利开展提供策略和借鉴。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 难点 策略

一、背景介绍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起步于2005年,随后受到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被迫中止,2012年5月重新启动试点,从2013年起逐步进入加速发展阶段。随着宏观经济持续下行,面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双升的压力,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箭在弦上。今年2月,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招行六家银行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首批试点发起机构。随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规范性文件《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2016年5月,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分别发行了2单共计逾5亿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这标志着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时隔八年后重新启动。

二、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第一,银行资产质量风险较高。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921亿元,环比增加1177亿元;不良贷款率1.75%,环比上升0.07%,已连续第18个季度呈上升趋势。由于受到不良资产攀升影响,商业银行资产增值能力持续降低,利用效率走低。而不良贷款证券化可有效减少银行的不良贷款存量,化解银行资产质量风险,同时还可以打通银行信贷资产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拓宽投资者,扩大银行收入来源。

第二,处置不良资产的传统手段各有局限性。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三种手段,但是均存在局限:第一是自主清收重组,但该过程可能涉及诉讼判决,所以执行程序需要时间较长,还可能存在处置费较高等问题,且清收重组只针对单笔或单户业务,缺乏规模效应;第二是自主核销,但是核销成本较高,所需周期长;第三为对外转让,受让机构仅限于4大资产管理公司和20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机构数量难以与不良资产规模匹配,且买方议价能力更强,收购资产时打折过低,致使银行资产遭受损失。

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经验成熟。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迅速扩容,基础资产更加多样化。根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共有233单累计8769亿元发行在外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已涵盖企业贷款、汽车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等各个种类。随着ABS业务的发展,基础资产一般会由优质资产逐渐向一般以及不良资产扩展,2005年到2008年ABS试点期间,东方资管、信达资管和建设银行曾累计发行过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市场化批量处置不良贷款的成功尝试。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难点

第一,估值和定价难。不良贷款属于银行信贷资产中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风险较高的资产,其特点是出现逾期违约,这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能参考正常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来定价,而应当将预计可收回本息总数减去资产处置成本作为估值基数,必要时加入流动性溢价和资金机会成本等因素来进行定价。其中未来现金流回收规模和时间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定价的难点。此外,定价涉及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与基础资产规模之间的折扣,若折扣过低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过高则可能不被市场接受,这是定价中另一大难点。

第二,次级档缺少合意投资者。次级档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相较于优先档具有未来现金流量高度不确定性的特点,风险较大,且次级档产品缺乏公开披露信息,潜在投资者较少。短期内,这类产品的投资者可能仍集中于处置不良资产经验丰富的资管公司或者银行机构之间,而投资者的单一和局限会对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市场化程度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二级市场流动性差。身处中国债券市场整体流动性都偏弱的宏观背景下,加之信息披露程度较低,资产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缺乏流动性,这使得投资者在产品到期前很难将其出售变现,因此投资者将提出更高的流动性溢价要求,使得一级市场上产品需要调整定价满足投资者预期。而在一级市场上调高产品发行利率,又会挫伤银行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与其不良贷款“出表”的初衷背道而驰,最终使产品的发行受到影响。

第四,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仍然缺乏具有较高专业层级的法律来统一规范ABS业务,在会计处理、证券评级、发行、不良资产批量处置等方面做出配套规定,现存法律条文有些甚至与资产证券化矛盾。另外,ABS过程中还存在重复征税等问题,我国对该方面法律的补充完善还需要借鉴一些国际上通用的ABS业务中的税收原则。

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第一,发起机构苦练内功,严格履行尽调程序。基础资产来源方即银行要做好内评体系,建立更精准的历史数据库,加强对未来数据的预测能力,奠定好产品定价、评级和信息披露的基础;项目开始初期,承销商和评级机构都应充分参与尽职调查,了解不良资产的具体资料,再据此对资产池进行估值;根据历史数据结合不良资产具体情况建模,依据不同的资产打包交易结构,参考投资者预期收益率对产品进行估值和定价。

第二,加强信息披露,改良次级档交易结构。为了改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发起人应当尽早寻找次级档的潜在投资者,并让其在项目初期就参与到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过程中,以便对资产质量和风险的了解更加深入。另外,次级档产品交易结构可以适当改良,加入一些优先级证券,从而加强产品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

第三,加快建立质押体系和做市商机制,吸引多元化投资者。允许优质ABS产品公开发行,且要求充分披露信息,允许符合条件的ABS进入质押库;加快建立做市商机制,允许做市商等中介机构的存在;扩大投机交易者参与度,当前机构投资者普遍采取持有至到期的模式是流动性的抑制,投机交易者的存在将改善二级市场流动性。

第四,逐步完善配套法律制度。我国应当尽快修改和补充ABS相关法律制度和会计处理规定,出台具有针对性的专业层级法律规定,确保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公开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都有严密规则可循。同时,针对现行基本法律规定中与ABS业务实际操作有矛盾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设置例外条款,统一条文规定,消除其中存在的冲突。

参考文献

[1]沈炳熙,马贱阳.关于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几点认识[J].金融研究,2007,12:198-204.

[2]樊怿霖,肖恩敏,米晓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际借鉴[J].中国金融,2015,24:39-40.

[3]陈忠阳,李丽君.资产证券化中存在逆向选择吗?——基于美国银行层面数据的实证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16,02:6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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