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宇刚+王迪
【摘要】此次车险改革从条款、费率和管理制度三个方面展开。本文主要从费率改革角度,结合大数据时代背景,分析此次费率改革的现状和意义,并提出今后深化改革的努力方向。本文结论:虽然此次车险费率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还需要结合大数据,进一步贯彻风险匹配原则,深化车险费率改革。第一,费率调整系数应该将驾驶员带来的车辆风险差异考虑进去;第二,无赔款优待系数应该按照出险损失程度,而非出险次数确定。
【关键词】车险费率改革 大数据 风险匹配原则 费率调整系数 无赔款优待系数
目前,已经进入大数据与互联网时代,面对数据资源整合分析工具和互联网应用技术的迅猛发展,任何改革措施和思考都需要正视由于数据资源与互联网碰撞所形成的大趋势①。大数据能够将与车以及人相关的风险细化量化,所以车险费率的改革需要与大数据相融合,这样才能贯彻风险匹配原则,让车险费率更加合理。本文首先分析此次车险费率改革的现状和意义,然后分析我国进一步深化车险费率改革的可能方向。
一、车险费率改革让费率与风险更匹配
从此次车险费率改革中,我们可以看费率计算过程与车辆风险(包括车辆本身的风险和驾驶员带来的风险)更加匹配,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车型定价”
在此次车改之前,我国车险费率一直采用“保额定价法”,即两辆车如果车价相同,则保额和费率基本相同。而事实上,两辆车价相同的不同品牌型号的车,即使由相同风险水平的人驾驶,其面临的车损风险还是可能存在巨大差异。不同型号的车的安全系数和维修费用可能不同,会导致出现损失的频率和程度有很大差异②。此次车险费率改革,基础保费由“保额确定法”改为“车型定价法”,综合考虑了不同型号车辆在安全系数和维修费用等方面的风险因素,更全面反映了车辆本身的风险。
(二)调整系数
关于调整系数的改革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较为典型的是,调整系数影响因素由14项变为4项,保留了与车辆风险相关度最高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上年赔款记录,以及与费用紧密相关的自主渠道系数;并新增了自主核保系数和交通违章系数。这4个系数是相乘的关系,如果每一项都达到最低,保费可以打到4折,反之保费会达到标准保费的4倍。而且新增的交通违章系数能够反映车辆交通违章的全面信息,增加了全面评估车辆风险的可能性。因此,这4个系数不仅给予了保险公司更多的自由定价权,也能更充分地反映车辆风险及其变化。
二、进一步改革要与大数据深度融合
总体来说,此次车险费率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是,此次车险费改还不彻底,应该进一步结合大数据,全面深化改革。“费率与风险相匹配”是车险费率改革的主要原则,即车险费率要全面反映车辆风险。在大数据时代下,车辆和驾驶员的信息将会通过互联网更加及时地、全面地收集,从而车辆风险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反映。所以,车险费率改革要紧随大数据时代发展的步伐,贯彻风险匹配原则,让车险费率更加全面反映车辆风险。
(一)调整系数还应该考虑驾驶员带来的风险
一方面,制定车险费率需要考虑风险匹配原则;另一方面,从保险公司经营角度还需要考虑成本效益问题,“随人”原则需要更多的数据,也就会带来更多的成本。而在大数据时代,这种由于数据数量带来的成本差别会越来越小,所以风险匹配原则成为主导。车辆风险不仅包括车辆本身的风险,也包括驾驶员带来的风险差异。车辆自身风险与车龄、车型、刹车灵敏度、配件强度等因素相关。而驾驶员带来的风险与性别、是否酗酒、药物使用情况等相关。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未来车险系统中,与车辆和驾驶员相关的信息都应该全面收集并反映在保费计算公式当中。
(二)无赔款优待系数应按损失程度确定
目前,无赔款优待系数是按照出险次数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因为普刮蹭出险和重大车祸出险所记录的出险次数是一样的,从而这两种情况在第二年计算保费的无赔款优待系数是一样的。小事故和大事故的发生概率不一样,发生一次小事故和发生一次大事故所体现的风险是不一样的,如果将这两种情况一视同仁,那样对于只发生一次小事故的车主是不公平的。另外,此次车险费率改革后,无赔款优待系数由0.7-1.3变为0.6-2.0,这可能会导致车主在出现后不敢进行索赔的情况,因为进行索赔获得的赔偿很可能会比第二年因此增加的保费要低。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且更充分体现保险车辆风险及其变化,应该按照出险时损失程度来确定无赔款优待系数。虽然,相比于按照出险次数来确定优待系数,这种方法的操作成本更高、操作过程更难,但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车辆每次出险的损失程度应该是可以及时、准确地反映在系统中,所以按照损失程度确定无赔款优待系数是可行的。具体来说,可以根据损失程度将每次出险事故分类,以此加权算出最终的优待系数。假设被保险车辆按照车辆价值全额投保,可以按照损失程度(,损失金额与车辆价值之比)确定每次事故的出险系数()。比如,损失程度不超过1%,则出险系数为0.1,损失程度在1%~5%,出险系数为0.3,以此类推,就可以上一年度的加权出险次数。然后,以此加权出险次数为基础计算无赔款优待系数。
三、结论与建议
此次车险费率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改革,由“保额定价”改为“车辆型号定价”,调整系数的增减变化,这些都符合“费率与风险相匹配”原则,所以此次车险费率改革的整体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此次车险费率改革还不彻底。在未来发展和陆续的改革当中,应当结合大数据时代潮流,进一步贯彻风险匹配原则,让费率全更面、更客观地反映车辆本身的风险以及驾驶员带来的风险。一方面,费率调整系数应该将驾驶员特征以及驾驶行为带来的车辆风险差异考虑进去;另一方面,为了区分不同程度事故的风险差异,无赔款优待系数应该按照出险损失程度来确定,而非按照出险次数确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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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伟.商业车险改革思考[J].中国金融,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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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郝演苏.“大数据与互联网时代的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保险》,2015年第4期,第7页.
[7]郑伟.“商业车险改革思考”,《中国金融》,2015年第8期,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