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央行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建设的思考

2016-10-31 11:44杨春梅
时代金融 2016年23期
关键词:干部职工顶岗案件

杨春梅

近年来,人民银行县支行始终把案件防范工作放在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局中,不断完善风险防范体系,严抓案件防范工作落实,在加强案件防范思想教育、落实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强化案件防范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实践工作中我们认识到,做好案件防范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只有建立有效的长效机制才是避免案件发生的基础和保障。

一、县支行案件防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由于县支行退休人员增多、新员工补充不足,人员不断递减,加之业务不断调整变化等因素,给案件防范工作带来了一些具体的问题和困难。

(一)思想教育形式化

一是缺乏主动性。上级有要求或出了案件后就抓的多,而在“风平浪静”时抓的少;二是缺乏系统性。未能制定系统的教育方案,不能发挥长期教育的潜移默化作用,不利于价值取向的稳定形成;三是缺乏针对性。教育活动不能结合实际随时调整重点,同时对教育对象研究不多,内容选择与实际业务工作脱离现象比较普遍,难以入心入脑。

(二)人员结构老龄化

目前,县支行编制严重不足、年龄结构严重老化情况比较普遍。一方面,因人员紧缺使重要岗位兼岗、顶岗现象普遍存在,定期轮岗、强制休假等制度难以落实,这与防范基层央行自身风险的需要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因年龄老化,员工自学能力和接受新知识、新业务的能力减弱,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不能准确掌握新的业务风险控制点,易于由工作中的疏忽形成安全漏洞,留下风险隐患。

(三)检查与责任追究相脱节

从近年来内部审计和各种检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县支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规行为,大都是要求整改落实,少有责任追究,很少启动问责机制,出现责任追究淡化以至于消失的现象。

(四)制度建设存在缺陷

一是制度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央行业务不断发展,新的业务种类不断开发应用,内部机构职责不断调整,但相应的制度没有及时跟进,未能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客观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和补充,出现了制度衔接的断链。二是有些业务制度指导性、操作性不强,不能为业务提供充分的指导,内控措施不健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监督人员相互制约落实不到位等,影响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与监督。三是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防范意识不到位,仍存在“以信任代替制度、以习惯代替规章、以情面代替纪律、以行政管理代替制度管理”现象,致使制度形同虚设。同时,少数监督职能部门不能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忽略了督办、监察的功能,制度落实不到位,为案件发生埋下极大隐患。

二、县支行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健全案防责任机制

及时成立案件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负其责,干部职工人人有责”的工作要求,制定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逐级逐岗签订责任书,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干部职工齐心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案件防范责任机制和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学教并重,形成教育长效机制

一是法制教育制度化。在全行大会等活动中坚持开展法律、法规、法纪教育,让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二是政治思想教育常态化。通过日常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观念,激励干部职工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是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一体化。把正面典型示范教育与以案说纪、以事说纪等警示教育有机结合,增强案防教育实效。四是素质教育定期化。通过开展“制度学习日”和“管理年”活动,让干部职工熟知和准确理解自己的岗位职责、业务规定、操作流程、工作标准,明确自己的工作权限、责任和义务,做到知规知纪,不断提高掌握规章制度的熟练性和按章操作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升预防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三)严格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一是应把制度建设同一系列改革政策和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同履职能力结合起来,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制定、同步实施;二是围绕业务工作及内部管理,根据业务发展变化,适时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研究制定与新增业务和技术相配套的内控制度,避免因业务变化带来的制度缺失和管理盲区;三是建立健全“二线”顶岗制度,制定基础业务顶岗管理办法,明确后备顶岗的人员,定期对后备顶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管理与考核,保证“二线”人员能按需要及时顶岗。

(四)严格问责,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制定业务检查考核奖惩制度,激励与惩处相结合,对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屡查屡犯的坚决予以惩处;对严格执行制度、无业务差错与案件事故的给予奖励。二是将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做到同步进行,同步落实,避免“重检查,看整改,轻处罚、不追究”的监督检查处罚形式。同时加大对承担检查职责的各类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原则,履职缺位或不到位的监督部门和人员,无论是否引发案件或事故,一律严肃追究管理、检查人员的责任。三是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的原则,把内控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岗位,建立起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从而达到问责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

(五)深入调研,增强案防工作前瞻性

加强对新形势下案件防范工作新特点、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案件防范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和措施,进一步增强案件防范工作的前瞻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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