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是新形势下我国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和互利共赢国际合作共赢模式的新探索、新统领。与此同时,“一带一路”本质上属于国际经济合作的范畴,它的实施将深刻改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创新模式、创新路径,将重新配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创新资源、创新能力。而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中国企业创新全球布局的制度支撑。随着更多的中国企业依托“一带一路”战略“走出去”,知识产权领域的争夺将会逐渐成为中国企业布局全球、融入国际竞争的主战场之一,知识产权战略协同水平的高低也会成为“中国创新”在“全球布局”的成败关键。所以,“一带一路”与“知识产权”战略表面相异,实则暗合,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逻辑。
“一带—路”的战略地位与经贸现状
“一带一路”作为我国第一份跨出国门、走向世界的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事关中国未来的发展如何从“一国独奏”成功转向“国际合唱”。它不仅协调东西、统筹陆海,更兼修内外,它既是国内区域发展战略,也是对外开放升级战略,既事关区域格局的优化,又事关国际战略的换代,特别是事关中国创新的世界布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现状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在进出口贸易方面,2013年至2015年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贸易额平均每年为1.04万亿美元,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5%左右。单从出口贸易额看,平均每年达0.6万亿美元,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的26%左右。由此可见,“一带一路”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核心板块之一。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贸易中,我国与东盟、西亚、南亚的贸易额占比相对较高,具体到国家,是与越南、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阿联酋、俄罗斯等国的贸易额相对较高。
在直接投资方面,2013年至2015年间,我国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额平均每年为136.5亿美元,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近12%。三年间,我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年均增速比全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年均增速快4.5个百分点。“一带一路”已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新的重要增长极。与对外贸易情况基本一致,我国向东盟、西亚、南亚、独联体的直接投资占比相对较高。具体到国家,投资主要流向新加坡、哈萨克斯坦、老挝、印度尼西亚、俄罗斯、泰国、伊朗、马来西亚等国。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制度协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经贸往来越密切,对我国政治和经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就越关键。传统上,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以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矿产等基础产业为主。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成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和投资逐渐向纺织、汽车等传统优势产业和医药制造、通信、电子设备制造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拓展。
产业输出越高端,对知识产权战略协同的要求就越迫切。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其涉及的科技创新成果多,因此对知识产权战略协同的要求就显得尤为紧迫,这从北京市近几年开展的知识产权海外援助中的几个典型项目中就可以看出。一是小米公司在印度遭爱立信公司诉专利侵权案。2014年,小米手机产品在印度上市后不久,爱立信突然发起专利诉项,声称小米侵犯了其8项专利。应爱立信请求,印度法院向小米发出“诉前禁售令”。小米提出上诉后,法院仅同意搭载有高通芯片的小米手机在印度销售,但每台手机还需交预存缴纳金,而另一种搭载联发科芯片的产品则被维持禁售。二是国电富通公司在印度遭意大利MAGALDI公司诉专利侵权案。2009年,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印度竞标热电项目时,被意大利MAGALDI公司以侵犯其印度专利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颁布临时禁令,禁止国电富通公司在印度的一切侵权行为。三是同方威视公司在马来西亚诉当地PAT公司专利侵权案。2013年,北京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PAT公司从北京某公司购买并销售给马来西亚海关的两套扫描设备侵犯了同方威视与清华大学在马来西亚共有的专利,经过1年多的审理,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同方威视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后续被告及第三人不满败诉结果,又分别提起上诉。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中产业输出的逐步高端化,类似的知识产权纠纷将会愈来愈频发。突破知识产权制度困境,做好知识产权战略协同,已成为“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的前提和保障。
知识产权战略协同的滞后及其原因
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缺乏海外布局。主观上,国内环境下的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缺乏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的意识。客观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差甚远,同时各国还隶属不同的区域专利组织,这也为我国企业进行专利布局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带来了困难。从2011年至2016年5月的专利数据来看,我国企业只在“一带一路”沿线十几个国家获得了专利授权,包括俄罗斯、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在中东欧、西亚和中亚地区连专利申请活动都很少。即便是在已经有专利申请的国家,申请量和授权量的数量都较少,尚不足以形成有效专利布局。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当前,我国正在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迈进,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乃至整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但从现实来看,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然不足。从内部因素来说,近年来我国企业在R&D经费上的投入力度越来越大,但从经费支出分布却可以看出,只有少部分经费用于基础研究,大多数经费用在了更新设备等硬件投资上,真正投入技术研发的经费占比并不高。从外部因素来说,现在我国很多企业的创新动力来自市场驱动,市场需求具有偶然性,由此带来的创新不但被动而且持续性差,由此导致我国企业大量中间品的技术和产品(如电子技术和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仍需依赖进口。在全球第六次科技革命到来之际,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就很难把握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也不能及时响应市场需求。长远来看,要想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占得先机、立于不败之地,从根本上讲还是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
政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不到位。长期以来,各级知识产权政府管理部门更多地将公共资源放在对国内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上,对企业海外发展扶持力度不够。在专利申请上,现阶段对国内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较大,对国际专利申请资助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国际专利费用高昂,也导致了企业自身缺乏海外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在专利信息获取上,由于没有相应的政府信息平台,当发生知识产权国际纠纷后,企业难以在第一时间获取充分的专利信息,无法作出快速应对。近年来,各级知识产权政府管理部门在支持企业“走出去”预警和维权援助上做了不少工作,但限于资金等方面的制约,对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仍然有限。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时缺乏经验。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数量和规模上发展势头良好,但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复杂的地缘政治和不同的经济状况的了解存在不足。我国大多数服务机构主要停留在专利代理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集成电路图设计登记等单一领域,对开展风险预警、海外维权、战略咨询等高端综合性服务缺乏经验,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了解程度不高,造成国际化视野不强,难以提供有效帮助。
知识产权战略协同的调适与优化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已经成为各发达国家抢占新一轮发展制高点的关键性工具。与传统国际分工相区别,在以全球价值链为基础的国际分工体系中,以著作权、专利、品牌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决定着不同国家和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一个国家和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越明显,它对价值链的主导力越强,在财富分配中的位置越有利;反之,就只能处于国际分工的低端。因此,我国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的过程中,既要充分了解目标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防止对他人造成侵权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更要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协同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力做好合理的安排和配置,从而塑造、形成有利的知识产权战略态势,为后续的市场竞争创造有利的基础。
加强政府间的合作力度,搭建友好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功能是助推经济发展,而良好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是实现这个功能的基本保障。一方面,要加强我国与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之间的交流,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对话机制,推动开展以双边或多边合作、签订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等多种形式,建立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强与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欧亚专利组织、欧洲专利组织和海湾合作委员会等有关知识产权组织和贸易区的合作,加快推进签订合作条约或协定,已经签订的推动落地实施,形成互助体制,推进国际审查合作。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支持。搭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平台建设、维护和使用,为企业提供各国、各行业最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动态跟踪,提升企业获取目标国知识产权信息的便利性和时效性。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维权援助力度,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调查应对与风险防控国别指南,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布局建议。探索设立专项资金,在企业开展预警分析、专利申请、维权援助等全链条环节中给予扶持。积极发挥各类协会、商会和社团等民间机构的桥梁作用,将国际先进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引入国内,以知识产权为纽带深化企业间的理解和信任,在各产业链中营造企业共同向外发展的良好氛围。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为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改变企业将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行为视为“荣誉证书”和奖励手段的错误印象,提升企业对专利、商标等背后赋予的法律含义和包含的权利的认识。在企业对欧美发达国家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的同时,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布局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推动机构间的国际合作,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国际化水平。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促进科技成果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重要环节,对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动国内服务机构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积极开展实用性强、层次较高、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活动。推动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的国际化发展,探索构建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国际性联盟,鼓励服务机构向境外发展。加大品牌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培育一批既熟悉国际规则又具备实务操作能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境外发展提供全产业链服务。
总之,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涉及大量的经贸投资利益与知识技术交流,必然引起全球知识产权竞争格局和国际规则的重新调整。正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所指出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只有抓住科技创新的机遇,才能塑造我国在全球创新格局中的有利态势;只有做好知识产权战略协同,才有可能控制并用好这一战略性资源,进而在制度层面全面提升我国在全球创新格局中的有利位势,推动我国成为创新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引领者和重要规则制定的参与者。
(作者:汪洪,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
责任编辑:申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