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征求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意见的函》,针对破产企业清算中涉及的适用范围、计量属性、会计处理等方面的7个问题征求意见。
(1)关于适用范围,您认为本稿中将适用范围限于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直至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的期间是否恰当?
(2)关于计量属性,问题一:您认为本稿关于财产的计量属性为“破产清算净值”,债务的计量属性为“清偿价值”的规定是否恰当?问题二:您认为“破产清算净值”及“清偿价值”作为专用术语是否合适?
(3)关于会计处理,问题一:本稿对于财产和债务类科目设置沿用了原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科目,并增加了“应付共益债务”和“应付破产费用”两个科目;对清算损益类科目则做了如下增删,您认为是否合理?问题二:本稿删除了28号文规定的清算财产表,并将相关内容以附注形式披露,对此您认为是否恰当?问题三:本稿规定了破产现金流量表,对此您认为是否有必要?问题四:您认为破产报表的组成及表式是否有必要?能否提供相关方的有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