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学明
摘要:火电项目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资金需求量大,固定资产比重高,融资租赁在火电项目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本文结合火电项目的特点,阐述了火电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筹资时,在租赁公司、租赁标的物和租赁方式的选择以及融资成本比较、会计核算等方面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并从承租人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合理建议。
关键词:火电项目 融资租赁 筹资
一、引言
融资租赁是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具有限制条款少、财务风险小、节税效果明显等优点,本质上属于一种债务融资方式。2007年以后,国内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几何级数增长期。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主要组成部分,2013年8月,融资租赁实行“营改增”政策。融资租赁业“营改增”之后,租金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大大降低了承租人的融资成本,融资租赁的竞争优势越发明显。
火电项目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资金需求量大,固定资产比重高,主机设备贵重、整体性强,适合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筹资。融资租赁不仅能丰富融资方式,还能分散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因此在火电项目中应用越来越多。火电项目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筹资时,要结合项目自身的特点,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优势,规避融资租赁的劣势,在租赁公司、租赁标的物和租赁方式的选择以及融资成本比较、会计核算等方面要深入研究,科学选择。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选择问题
近几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截止到2015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为4508家,比上年底的2202家增加了2306家,其中,金融资租赁企业49家,非金融租赁企业4459家。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众多,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实力、资质、特色、背景和监管环境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因此,火电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筹资时,首先要面临如何选择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问题。
一要看融资租赁公司的背景。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高杠杆经营的行业,按照规定,商务部监管的租赁公司(商务系)资产规模上限为净资产的10倍,而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银行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即其资产规模上限为净资产的12.5倍。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非常有限,绝大部分是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对银行的依赖度很高。融资租赁项目大多是中长期业务,银行短期贷款与租赁业务期限不匹配,留下了流动性风险势必给承租人带来不利影响。银行系或具有央企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渠道方面有足够的优势。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应尽量选择银行系、具有央企或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集团背景的租赁公司。这类融资租赁不仅能够得到股东方在资金上的直接和有力支持,而且还可以借助股东方的实力和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得成本较低的资金,有助于承租人实现融资目标。
二要看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管理水平。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类金融企业,客户管理、项目审批、风险管控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必须要有很高的水准,同时也需要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才来运营管理。但是,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刚刚建立,行业专业人才极度匮乏,运营管理水平低下,造成审批速度不比银行快,资金成本不比银行低,服务水平不比银行好,火电项目公司一旦不慎选择了与这类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将无法保证项目融资目标的实现。
三是要看融资租赁公司的特色和专长。目前,为了避免同质化竞争,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实施差异化战略。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特色和专长不一样,精通的行业和业务不一样,在不同领域的比较优势也不一样。有的公司重点业务放在能源项目,有的公司主攻交通运输项目;有的公司善于做直租业务,有的公司专注于售后回租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做自身精通的行业和业务,能给承租人带来更多的附加值。火电项目要注意做出甄别和筛选,选择具有电力特色和专长、在电力行业具有良好业绩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三、租赁标的物的选择问题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租赁,如何选择租赁标的物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选择问题,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做出了限定,该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可见,这两部法规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限定范围是不同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动产是否能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鉴于法规在此问题上存在不一致,不主张将厂房等不动产选择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除此以外,将厂房等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法律意义上不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按照现行税法,相应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由出租人承担,这势必增加谈判难度,使融资租赁业务变得更为复杂,削弱融资租赁的优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明确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因此,如果采用售后租回方式,还会产生契税的问题,增加交易成本。
另外,火电项目中,厂房等不动产的价值占总投资的比例较小,一般在15%左右,即使将厂房选择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往往也无法筹集到大额的资金。
综上所述,火电项目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宜选择设备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为了与融资规模相匹配,具体来说,应优先选择寿命较长、整体性较强的大型贵重设备(如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等)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四、租赁方式的选择问题
目前,我国允许有直租、售后回租、联合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等多种融资租赁方式,不同的租赁方式,其融资成本、操作难易程度不一样。火电项目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成本最低、方便快捷的租赁方式。
从业务的繁简程度上来看,直租、售后回租的手续相对简单,容易操作。在项目建设初期,大型设备一般还未采购到位,直租是火电项目公司的首选;而在项目建设中后期,大型设备已采购、安装到位,可采用售后回租方式。
选择何种租赁方式,还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融资成本,包括利息费、手续费、咨询费等。除了直观的考虑费率以外,还要深入测算税收政策对不同融资租赁方式的融资成本的影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36号文件”明确规定,出租人提供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承租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出租人)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6号文件”的出台,使售后回租业务中的承租方无法抵扣进项税,售后回租丧失了节税优势,融资成本会上升。在选择售后回租方式时,承租人需要慎重考虑、仔细测算。
五、融资成本的比较问题
融资成本的高低体现在利率上,利率有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之分。承租人不应被名义利率所迷惑,应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根据租金支付方案中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和时间,计算出租赁内部收益率(即承租人的承担的实际利率)。现举一实例加以说明。
某火电项目拟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筹资4亿元,向两家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询价。其中甲租赁公司报出的条件为租赁期4年,利率4.75%,手续费率2%,保证金比例4%,按季付租,手续费、保证金于租赁开始时以一次性支付、扣除,各期租金支付金额见表1。
乙租赁公司报出的条件为租赁期4年,利率4.25%,手续费率2%,保证金比例4%,按季付租,手续费、保证金于租赁开始时以一次性支付、扣除,各期租金支付金额见表2。
从表1和表2中可以看出,除了利率和各期租金支付金额不同以外,甲、乙租赁公司报出的其他条件均相同。从表面上看,乙公司利率低于甲公司0.5个百分点,整个租赁期的利息低于甲公司15863612元,但乙公司在租赁前期要求支付的租金高,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后,乙公司的实际利率反而高于甲公司0.1个百分点。因此,在比较不同融资租赁公司的报价时,不能简单的仅看名义利率,而应根据租金支付方案中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和时间,计算出实际的融资成本(内含报酬率)加以比较和取舍。
六、会计核算问题
“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出现了新问题,火电项目公司要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精神和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妥善地进行账务处理。
全面“营改增”以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是价税分离以后的不含增值税价值,而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却是含增值税的。这种不一致产生的差异如何处理,现行的会计准则未做出明确规定。为了兼顾会计信息质量和税法的要求,笔者认为可采用两种方法处理,现举例加以阐述。
例:融资租赁公司A,购买大型发电机一台,价款10000万元(公允价值),增值税税款1700万元,于3月1日直接租赁给B发电公司;租赁期为5年,租赁利率4.275%,租金共计11139.1094万元,按季支付;6月1日支付首期租金609.25万元(其中本金500万元,利息109.25万元)。
方法一: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先暂时将租入资产入账价值与长期应付款入账价值的差额全部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收到出租人分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再从未确认融资费用中转出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承租人的会计分录如下:
(1)租赁开始日,设备租入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139.1094
贷:长期应付款一应付融资租赁款 11139.1094
(2)每期租金支付日,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价款 609.25
贷:银行存款 609.25
(3)每期收到出租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8739
财务费用 93.3761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09.25
其余各期处理相同。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在每期结算时进行价税分离,能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保持同步,剥离出来的增值税可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缺点是期末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应付款”金额(“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减去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不准确。
方法二: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先将租入资产入账价值与长期应付款入账价值的差额部分进行价税分离,税额部分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剩余部分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收到出租人分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再逐期将待抵扣进项税额转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承租人的会计分录如下:
(1)租赁开始日,设备租入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973.5978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65.5116
贷:长期应付款一应付融资租赁款 11139.1094
(2)每期租金支付日,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价款 609.25
贷:银行存款 609.25
(3)每期收到出租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8739
财务费用 93.3761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5.8739
未确认融资费用 93.3761
其余各期处理相同。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在租赁开始时就进行价税分离,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反应的“长期应付款”会计信息准确,缺点是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能保持同步,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进行过渡,以反映增值税的待抵和递延。
值得注意的是,全面“营改增”以后,出租人提供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利息、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售后回租,承租人不存在进项税抵扣问题,会计核算也就相对简单。
七、结束语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近几年在火电项目中的运用越来越常见。火电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筹资时,应优先选择与具有电力特色和专长、在电力行业具有良好业绩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宜选择设备作为租赁标的物。全面“营改增”以后,在租赁方式的选择上,宜采用直租方式,慎重对待售后租回方式。在融资成本的比较上,要考虑租金流出金额和时间的不同,计算出内含利率进行取舍。在会计核算上,要兼顾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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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神华神皖安庆皖江发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