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相继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首先在原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其次,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最后,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同时,《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对财政贴息的账务处理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终止经营准则(意见稿)》主要内容是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本准则沿用现行准则的有关规定,明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做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该出售计划需要得到股东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应当已经取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