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中国资本金融市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构建新的金融发展模式对于加强我国金融机构自身综合竞争实力,更好地与国际金融机构竟争至关重要。本文着重从必要性角度描述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同时对这一转变的路径选择从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角度做进一步分析。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控股;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1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1.两种经营模式的利弊分析
分业经营的基本出发点是要为商业银行构建一道风险防火墙,降低金融系统风险;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遏制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和创新能力,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简言之,分业经营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是牺牲其营利能力以流动性。
对于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能吸引更多更优质客户从而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发挥银行的规模经济;其次,混业经营模式下,银行除获得存贷利差以外,又获得证券发行差价、佣金等新的利润来源渠道,提高其整体盈利能力。
但是也要看到,经营多种业务的全能型银行容易形成金融垄断,形成非公平竞争;但混业经营也会由于 “防火墙”取消形成较高的风险。
2.我国发展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通过两种经营模式的利弊分析,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必要性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首先,混业经营是为了满足国内市场的需要。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包括存贷款、证券投资、私人理财等“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需求。
第二,混业经营是银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商业银行通过混业经营实现规模效益,消除机构、业务重叠,从而进一步激发银行的整体协动性[1]。
第三,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我国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外在压力正逐步增大,外资银行金融服务品种多样化,金融工具有创新有优势,证券等业务都可以做,为客户提供了多元化选择。我国分业经营下的单一式商业银行无论在同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中还是在同国外综合性银行的竞争中,都处于不利地位。
二、我国实现混业经营的路径选择
1.金融控股集团:我国实现混业经营的最优路径
混业经营的模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全能型,以德国的全能银行为代表,在金融机构内部设若干个业务部门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另一种是综合型,即金融控股集团类型,集团下设若干个控股公司,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的金融业务。就我国而言,较为适合第二种类型,即金融控股集团,原因如下:
第一,全能银行型相较于综合型属于相对激进的金融混业组织模式,它不适合我国目前的金融现状。
第二,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全能银行的出现,并且我国规定商业银行不许以“联合型”的独立法人形式兼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
第三,金融控股集团是最符合我国金融现状的制度安排。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分业经营制度以及以“三会”为代表的分业监管制度短时间不会发生改变,只能是建立现有分业经营制度基础之上的混业经营[2]。用一种温和的混业经营逐步进行渗透,层层推进,直到彻底转变。
构建一个金融控股集团整合相关金融机构,提供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业和证券业务等一些列金融服务。同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各自以独立子公司存在,别且账户独立、独立核算、独立风控。各金融子公司与控股集团之间设置一行政中心,形成一种金字塔结构的垂直管理体系,从而有效银行资金直接参与证券等其他操作。可见,金融控股集团即能够在各金融业务之间构筑一道“防火墙”达到分业经营的效果,同时可以享受综合经营金融服务的好处,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自身盈利能力。
三、发展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1.风险分析
尽管金融控股集团能够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实现混业经营,但是这一组织形式还不是英美等国家的完全混业经营,所以其运行过程中会有着巨大风险,对此我们必须有清晰认识。
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具有广泛的传递性,风险会在整个系统内传递,可以自下而上从子公司波及到母公司,也可以由上而下从母公司传递到子公司,或者在同属于一个母公司下的几个子公司之间横向传递[3]。风险传递的基础是关联交易和信用危机。此外,其风险还具有隐蔽性特征。集团内部控股关系较为复杂,加之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客观性不够,使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风险在爆发前有较强的隐蔽性,这势必给监管带来困难。
2.发展对策
首先,完善监管机制。金融控股集团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要从改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角度出发,逐步淡化行业监管机构职能分离状况,强化彼此之间的配合和综合性管理;
其次,逐步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多元化经营的法规处于空白阶段,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满足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控股集团提供法律支持[4]。
最后,政府还要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创造良好空间。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逐步消除经营资本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壁垒;开创公平的竞争环境,调整过渡进程中各金融市场主体的竞争起点,打破行政、市场等各种垄断,有效防止过度的竞争[5]。
四、结论
本文通过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介绍并分析两种经营模式的利弊,进一步论证我国金融业应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必要性。但是,在我国现有国情下,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必须是渐进式的转变。所以,在已有的路径中,成立金融控股集团才是最合适我国的金融业经营模式转变的最优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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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立,李晓娜.对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思考[J].金融与保险,2014(06).
[3]张艳.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途径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4]冯静生.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9).
[5]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M].中信出版社,2004.
[6]张晓芬.论金融分业经营向合业经营的过渡[J].国际金融研究,2014(2).
作者简介:钱卫军(1991-),汉族,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
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