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佩昌
清代,江苏有一个姓李的人十四岁就当了讼师,专门替人打官司。有一次一个快出嫁的姑娘独自在家里睡觉,被邻居无赖越墙逼奸,并被勒下金镯。后来无赖被捕送官府。女家既希望无赖受到应有的惩罚,又不想说出逼奸情节,在写诉讼状时感到非常困难,便请人写了状子,最后用了“揭被勒镯”四个字。女家感到这样写并未完全反映事实,经人介绍去请教姓李的讼师。姓李的讼师说:“‘勒镯的罪名分量轻了,要使无赖受到应有的惩罚,就要把‘揭被勒镯改为‘勒镯揭被。”状子一递上去,果然使无赖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有人不解其中道理,认为无非就是把文字倒了个个儿嘛。其实,文字倒了个个儿,意思就大不一样啦。姓李的讼师改状子后,用的判断形式不同于原状子中的判断形式。对照如下:
无赖不但揭被,而且勒镯。(原状中的判断)
无赖不但勒镯,而且揭被。(修改后的判断)
这两个判断都是递进的联言判断,但强调的重点不同,“揭被勒镯”强调了“勒镯”,“揭被”不过是为了劫财而已,这就只有一条罪状了。但经姓李的讼师一改,重点变成了“揭被”,意在强奸民女。这说明无赖不但“勒镯”,而且“揭被”奸污妇身,既犯了盗窃罪,又犯了强奸罪,一条罪状变成了两条罪状。这个联言判断巧妙地颠倒了词序,便使无赖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摘自“京东读书” 图/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