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云
【摘 要】 本文立足于多起价格垄断案件,从反垄断法对保险行业协会规范车险费率是否豁免,分两种情况阐述了我国车险市场面临的挑战,得出在不惩处的条件下由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中规范合理的车险费率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相对于惩处的条件下由市场决定价格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更加适合我国车险市场的情况并能为稳步开展费率市场化奠定基础。
【关键词】 反垄断法 保险行业协会 费率标准
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保险也一样。然而就车险方面而言,其经营状况不佳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客户服务、社会形象也与“新常态”相差甚远。如何引领机动车辆保险进入新常态?答案是费率市场化。反观历史,车险费率条款市场化改革经历了来回反复的改革过程:2003 年车险费率市场首次全国放开和 2010 年下半年的再次尝试,都导致了价格战的全面拉开,改革都以失败告终。很明显,费率市场化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就涉及到是否应该给与行业自律一定的反垄断豁免权的问题。
2008 年,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因其制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受到反垄断法处罚,保险业首例垄断案诞生。2012年至今,包括娄底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多地保险行业协会因自律公约构成垄断协议而受到反垄断处罚。在一个费率市场化步伐不断加快的大格局下,一方面价格战可能会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也在不断地被重视,现如今面对保险行业协会接二连三地遭到反垄断处罚,我们应该反思反垄断法的适用和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度”的问题,即法律监管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如何找到平衡点,在平息不理性的价格战的同时又能使消费者权益最大?
目前,对是否涉及垄断争议较大的领域有:规范费率、分割消费者、成员资格等。本文仅针对商业车险领域的规范费率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先从一个简单推导关系理清反垄断法与行业协会自律之间的摩擦:一种情况是反垄断法在车险领域对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议进行反垄断处罚,会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种结果是反垄断处罚使行业协会不再规范费率标准,费率直接进入市场化,合理的价格竞争使市场平均费率水平接近实际损失率,从而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第二种结果是反垄断处罚使行业协会不再规范费率标准,费率市场化后引发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战以及高额手续费,一方面造成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的依赖性加强,使得中介佣金不断攀升且直接失去客户增值业务。另一方面导致保险公司的亏损,而使得保险公司没有经济实力进行优质的客户服务。另一种情况是反垄断法对该领域实行垄断豁免,这也会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种结果是反垄断法对车险领域实行垄断豁免,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合理的费率标准,没有价格战、高手续费,行业竞争的关键变成了服务的质量;第二种结果是反垄断法对车险领域实行垄断豁免,保险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的自律协议规范的费率形成了垄断价格。
下面对于上面两种情况进一步分析。就第一种情况而言,要达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结果,前提条件是对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议进行反垄断处罚后行业能形成合理的价格竞争市场,这也是车险市场实行费率市场化的目标。很明显现在的市场条件还不能满足合理的价格竞争所需要的要素:我国保险业缺乏退出机制,使得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意识弱,这是保险公司恶性竞争的根源(于立、吴绪亮,2007)。而且险种审批制造成的险种单一的影响还未完全消去等。对于第二种情况,要使结果往好的方向发展,必须要保证保险行业协会规范的费率是合理的,然而“串谋”成了这过程的最大绊脚石。Stigler认为,一个成功的串谋必须具备三个主要条件,首先,串谋企业必须能够在不引起非成员企业的竞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价格。其次,实施串谋行为的预期惩罚相对低于实施串谋所带来的预期收益。最后,达成和执行协议的成本要低于预期收益(George J Stigler,1964)。我国的市场条件一一满足了:第一,行业协会的会员组成使得其有提高并保持价格的能力。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基本上包括了占市场份额比重大的公司,以2012年浙江联合垄断案例为例,未参与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占比总共约为6.9%,相对于主要会员——人保(33.7%),太保(12.1%),平安(12.3%)的市场份额而言,根本无法对市场产生太大的影响。第二,行业协会的性质使得预期惩罚相对低于实施串谋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保险行业协会 “半官半民”性质使得成员在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价格串谋会议中根本不会怀疑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的,致使参与达成商业车险价格串谋的企业对严厉惩罚的低预期(郭子杰,王有新,2015)。对于第三个条件,行业协会的存在使得组织成本低。保险行业协会不仅仅承担了会议策划者和组织者的角色,更重要的由于其“半官半民”的性质使是其对违约成员的惩罚具有极高的可信度,而这不但大大削弱了成员违背协议的动机,还降低了组织成本。
以上分析可知,要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要么使竞争合理,要么使串谋失败,鉴于让竞争合理所需要的实施市场改革和政策改革的广度和深度都会大于后者,因此后者实施的可能性更大。
【参考文献】
[1] 郭子杰,王有新.保险行业价格垄断成因分析——以浙江省保险行业价格垄断为例.保险天地,2015(5).
[2] 王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要进入新常态——写在商业车险改革启动之际.中国保险报,2015 (1).
[3] 于立,吴绪亮.关于“过度竞争”的誤区与解疑.中国工业经济,2007(1).
[4] George J Stigler. A Theory Of Oligopoly.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