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成 曹莉
摘要:选举民主是指在民族国家通过自由、公正、定期、竞争的选举产生国家公职人员的 一种民主形式。选举民主具有实现人民普遍政治权利、实现政治合法性、实现社会稳定等功能。然而选举民主也存在种种局限性,其完善运行和实施需要一系列基础条件,其自身理论和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我们要完善选举民主,健全配套制度,实现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协调发展,切实有效地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化进程。
关键词:选举民主;功能;局限
一、选举民主的含义
西方民主从理论到实践,经历了从古雅典民主到代议制民主,再到选举民主的过程。①与各种各样的民主概念,如代议制民主、宪政民主、自由民主、精英民主、多元民主等相比,选举民主这一概念,最能概括把握现代西方民主的典型特征。现代西方民主在全球化条件下的主流实践及其理论,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选举民主滥觞于熊彼特。选举民主源自精英主义民主理论,约瑟夫·熊彼特将选举从民主中抽离出来,视其为民主的界定依据,自此以后,选举民主流行于现代西方民主理论,为诸多政治学者所借鉴、使用和阐发。选举民主以选举界定民主,实际上已经脱离了民主本来的含义。选举民主是对代议制民主的空洞化发展,是对自由民主的制度框架的提炼,它大大简化了民主,使之成为一个几乎是绝对明确的概念,用亨廷顿的话来说,选举就是民主的实质。熊彼得之后,萨缪尔·亨廷顿、安东尼·阿巴拉斯特、拉里·戴蒙德、乔·萨托利和査尔斯·蒂利等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选举民主提出了各自的界定。
当代中国学者对选举民主的理解和界定基本上遵循了熊彼特式的选举中心论。黄卫平区分了竞争性民主与协商性民主,前者即选举民主,它具有五个基本要件:竞争性的定期选举;公民能自由、平等、公平地参与政治生活;实行票决制;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原则;以竞取国家权力为直接目标。
二、选举民主的功能
(一)选举民主实现人民普遍政治权利
选举民主是民主的一种形式和一个方面。每个国家的公民都有自己的利益,这些利益都要通过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选举民主作为一种选取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形式就是最有效、最根本、最有决定意义的利益表达方式。在选举民主中,选举权是首要的权利,而选举中的一人一票原则真实的体现了人人平等。选举权强调选举主体不论出身和身份地位,在权力上享有一致性。
选举过程应该具有竞争性,在竞争性选举过程中,选举本身就是一个民意的形成和提炼的过程,候选人竞相提出不同的政纲和政策主张,并能根据公众的意愿及时修正,公众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有较多的选择机会。因此选举民主不但有助于实现人民的平等权,还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充分的渠道,有利于公民政治自由的的实现。
选举民主的一个重要假设是每个选举主体具有理性,追求有利于自身和集体的结果。因而,在推行选举民主,公民选取自己的政治代理人的政治社会化过程中,理性精神与专业精神得以彰显。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的政治意识与参政能力也得到了培养、锻炼和提高。
(二)选举民主实现政治合法性
选举民主所能够带来的最根本、最明确的政治功能即为确立政权的合法性。一般来说,合法性或政治合法性指的是政治统治依据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构成了现代民主的逻辑前提。尽管自由主义对于人民主权的理解偏离了卢梭的本意;与此同时,在现代社会中,民主概念愈来愈多元化;但人民主权作为基本原则是任何民主概念的最基本的底线。民主政体原则上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唯一的合法政体形式,一切政权,无论实际中如何运行,都需倡导人民主权、主权在民的原则。“20世纪末期几乎全世界的统治者,包括非民主国家的统治者,都在努力研究‘民治的思想,以便为他们的统治的合法性提供解释。”②
选举民主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必须手段和方式。在与各国资产阶级的集权政治斗争的历史过程中,无产阶级最先倡导普遍而平等的选举,作为真正实现人民主权的必要方式。马克思在讴歌巴黎公社时说,“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因为巴黎是公社的首倡者和楷模,我们应引为范例),这些城市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而应成为公社的勤务员,像所有其他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一样由公社任命,而且随时可以撤换;一切公职人员像公社委员一样,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法官也应该由选举产生,随时可以撤换,并且对选民负责。一切有关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权都留归公社。”③
既然人们出于自身的需要而追求选举民主,发展选举民主,那么建立健全了一定选举民主制度、可以满足人们这一需要的政治权力形式就具有了一定的政治合法性。选举民主是规定多数人通过选举参与政治活動的制度。这项制度本身一方面把多数人参与政治作为一项目标,以确保其自身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必须要规定一定的法定程序,即多数人如何才能有序地参与政治活动。选举民主所带来的程序合法性也构成了政治合法性的一部分,满足了人们对于政治合法性的需要。
(三)选举民主实现社会稳定
塑造政治合法性是选举民主的基本功能,由此功能可以延伸出一些其他功能。
首先,选举民主可以实现政权和平更迭,保障社会政治秩序稳定。各种类型的传统政治形态缺乏稳定有效的政权过渡机制,世袭、命令、政变、暴动和革命成为政权更迭的主要方式。社会秩序的稳定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人们的利益和诉求能否得到满足起决定性作用。人们出于自身的利益和需要,通过自身政治权利意识的提高,逐步产生了“控制政府”的需求,在近现代民主政治中,“控制政府”的最突出标志便是以选举方式产生政治领导人。尽管在西方现行民主体制下,“控制政府”不过是代议制民主的一个虚幻理想,但在民主空洞化背景下,选举作为“控制政府”的标志或者外在表现形式易于实现且能有效缓和社会矛盾,给予社会一个表达诉求和作用有限的选择的机会,西方社会目前的主流民主理论也以选举标榜其民主性,将选举作为民主的重要指标。
其次,选举民主有助于协调社会各阶层各集团利益,为多党竞争提供了一种制约——平衡机制。从民主政治现行发展来看,政党政治是完善政治发展的主流和必备要素,大多数政治形态都已这样那样的政党政治为基础。政党的发展是公民表达自由、结社自由的延伸,限制政党必然会危及公民自由,而公民自由正是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和代议制自由民主政治赖以建构的根基。而与此同时,党争及其带来的社会与国家的内耗、效率的低下等弊端有其客观基础,不可避免。这就需要选举民主对党争予以规范和引导,既要面实现社会利益和政党之间的均衡,实现轮流执政、合法反对,避免少数利益集团垄断政权,从而消除公民政治权利的威胁;另一方面又要使民众对统治者的“选择”成为可能,在一定意义上具有社会的安全阀和排气筒的功能。
应通过选举民主的健全完善的运行,來保障政治秩序的稳定、社会利益的协调、民主政治的运行以及政治系统的更新。
三、选举民主的局限
选举民主以选举为民主的实质,其在世界各国民主化过程中与西方社会中的运行存在种种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来源于各国“民主”理论及受其指导而建立的政治体制所必然导致的结果,而且其本身的运行也存在种种局限性。这里我们不谈西方民主理论的问题,仅简析选举民主自身的局限。
(一)选举民主的实施需要一列基础条件
选举民主的实践需要一系列经济、文化、政治条件。每个国家都有其特殊的经济结构,处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发展水平;都有本国、本民族独特的思想、价值、文化和观念体系;都有或本应有长期以来与其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政治形态、政治体制、政治制度。我们在运行选举民主的时候,应该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不能拿强加于人,否则不但达不到政治发展、实现政治稳定、政治现代化、实现自由、繁荣的目的,反而还可能会造成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的巨大破坏,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倒退。例如,由于盲目照搬西方所谓的民主模式,而自身缺乏一定的实际条件,加之帝国主义的遗留问题,非洲诸多国家,军事政变此起彼伏,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更遑论“民主、自由”;前苏联解体二十余年,并未能实现“轮流执政”,党内官僚变为党外官僚,腐败问题依然严重,综合国力出现巨大倒退,至今未恢复前苏联解体前的水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在世界推行的民主化浪潮,导致西亚北非阿拉伯世界除叙利亚阿萨德以外的世俗政权纷纷倒台,宗教势力、君主专制在阿拉伯地区逆历史潮流死灰复燃、大行其道,动荡所在国战乱频繁、民不聊生、毫无政治绩效,发展民族经济更是无从谈起。
此外,选举作为一种实现民主的方式具有独特的价值,然而选举作为一种技术也是最容易被外力所操纵的。在选举民主与相应的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在自由公正、法治和对公民人权与政治权利的保护等基础性政治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选举民主容易出现非常态运行或选举过程被操纵的结果。
(二)选举民主自身理论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选举民主自身讲,选民主体的局限和选举民主运行机制的局限也是影响选举民主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
在民主理论中较早提出有限理性的是阿罗,他认为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为“即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选民的有限理性具体表现为大量选民在选举活动中由于外在的环境缺少独立自由的信息来源或者自身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而导致的无知、矛盾和易变,这些也是选举民主有限理性的突出特点。许多选民对政治普遍不感兴趣,对政治的公民参与度较低,缺乏独立与一致的思想观点。选民常常会支持自相矛盾的政策或完全对立的候选人,他们在选举中矛盾摇摆、缺乏明确的独立意志。这往往会导致选民无法选出合格的代表,选民受制于自己选举产生的专家和精英,最终,选举民主转变为精英民主。
选举民主的运行机制是指选举民主在运作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总称。选举民主的主要运行机制——多数裁定原则、程序性原则和委托—代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都产生了一些问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多数裁定常常不能代表多数选民的意志,甚至扭曲选民意志;多数裁定的结果并不一定能保证代表公共利益,“众意不等于公意”;多数人的意志未必是一致的,依据个人利益的汇聚来实现共同福利,找到共同意志并不现实;多数裁定可能损害选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造成多数暴政。
其次,程序性原则以其道德正当性和正义性成为当前历史条件下选举民主极为重要的价值和原则。然而,在实践中,程序性原则难以保障失败者的利益和缺席者的权利;程序性原则本身容易造成选民之间分歧的简单化解决,无助于包容与缩小分歧;可能会导致民主价值和实质的空洞化。
最后,由于人民委托给代理人的只是一种管理权,而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直接后果就造成了人民主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这导致了选举民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困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民与代表之间由于目标冲突导致道德风险;二是选民与代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注释]
①张国军.选举民主的困境及其超越[D].天津:南开大学,2013.
②(美)罗伯特·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M].曹海军、佟德志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445.
③(德)卡尔·马克思.“法兰西内战”二稿[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