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章程发展研究

2016-10-21 04:00任晓斐
亚太教育 2016年5期
关键词:大学章程成效问题

任晓斐

摘 要: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宪法”,详尽规定了学校的办学宗旨,各组织机构的职责、权力、义务以及学校管理体制。探讨我国大学章程的发展现状,认清其发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我国大学章程的发展,充分发挥大学章程的作用,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关键词:大学章程;成效;问题

一、发展成效

进入21世纪,大学章程建设备受瞩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大学章程的发展。制定大学章程,是推进依法治校,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已有84所高校制定公布了大学章程,大学章程建设已初见成效。

(一)章程结构日益合理健全。当前各高校指定的大学章程在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总则、学校职能、学校人员、组织机构、学校与社会、资产与财务、标识和校庆校友日、附则几部分,一些高校还将学生单列一章,以突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如浙江大学章程。之前的章程在结构安排上较为简单片面,只涉及学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并未体现出学生的主体性、学校的独特性以及学校与社会的联系。

(二)章程内容日趋详尽充实。21世纪前我国少数高校制定的大学章程内容表述含糊不清,内容单一。针对这一问题,当前各高校制定大学章程时既遵循相关教育法规,又着眼于现实,紧密与时代接轨;既对管理者和领导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尽表述,又对学生和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既涵盖大学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又涉及对各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此外,大学章程的内容也更贴合社会实际,注重大学与社会的关系,重视社会参与度,同时注重协调学校与校友的关系,部分高校还在章程内容中明确了校友的权利和义务,如吉林大学章程。

(三)章程制定程序日渐公正透明。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法律和教育法规,下启大学具体的规章制度,被称为大学的“宪法”,要制定可行有效的大学章程,必须保证其制定程序公正透明。目前我国84所高校制定大学章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这从根本上保证了程序上的公正合法。在制定过程中,一般先经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由校务委员会和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再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合格最后由学校公布,充分保证其了其制定程序的公正透明。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学章程还处于建设阶段,无论理论基础还是实践经验,都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高校要想普遍制定出高效可行的大学章程,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大学章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章程内容趋于雷同,缺乏特色。大学章程的法定内容是指大学章程的法律依据中所要求的内容,即大学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明确规定大学章程应该记载的事项。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法律和教育法规,下启大学运行过程中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在内容的制定上应以国家法律和教育法规为依据。同时,也要结合教育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到各大学的特点。每所大学都有自己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独到的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将各大学的特点融入到自己的大学章程内容中,在具体的法定内容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和创新,是中国大学章程建设的短板。[1]

(二)制定程序缺乏有效监督。我国大学章程在制定过程中,外部监督主要靠政府,大学章程须由教育部核准通过,学校方能公布实施;内部监督主要经校委员会和校党委会审议。而科学有效的大学章程应该是广大师生员工集体利益的集中体现,他们既应该是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参与者,更应该是最有效的监督者。目前,在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中,学生和教职工的实际参与度不高,在制定程序上缺乏学生和教职工的有效监督,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

(三)章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有待检验。大学教育发展本身不是问题,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大学章程不仅要依据国家法律、教育法规保证其合法性,也要认清制定大学章程的最终目标,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其大学“宪法”的作用。当前,我国84所高校制定的大学章程在保障合法性的基础上,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发挥应有的效能,为其他大学的大学章程建设起到表率和带头作用,推动大学章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展,还需要经过实践的严格检验。

三、未来走向

(一)增强大学章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大学章程统领学校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大学治理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制定大学章程,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其合法性的同时,还要结合各高校实际需求,保证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在内容上既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特别是高等教育法的要求,又要结合大学实际将法律要求具体化,使大学章程真正成为大学办学的指南,只有将法律规定同大学实际结合起来,大学章程的内容才能既可行又高效,这也是中国未来大学章程建设工作的重点。

(二)彰显大学章程的法律属性。我国现有的教育法规对大学章程所处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大学管理中应该拥有的效力,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模糊,难以实现由高校来自主规定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的目标。[2]在学校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特别是对于教职人员和学生而言,仅仅对他们的权利进行合理配置还不够,也应切实保障其权利的有效行使,这也需要大学章程“宪法”地位的突显。因此要不断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为大学章程建设提供依据,从立法角度审视现代大学章程,明确其法律属性,使其真正成为指导大学事务的总规范。

(三)通过制定大学章程丰富大学职能。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深,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交流越来越频繁,在大学章程建设中,加强与国外高校的沟通合作,促进世界文化的传播交流,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和创新点。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既要结合我国国情,继承中国大学章程的优良传统,保留大学和大学章程发展中的一些有益经验,又要参照国外大学章程发展较完善的国家,借鉴其可取之处,不断完善我国的大学章程。

参考文献:

[1]湛中乐,赵玄.我国软法规制的现状与出路——以大学章程为例的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15(6).

[2]刘一林.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12.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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