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政府网络监管的比较分析

2016-10-21 02:40付国英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政府主导

【摘 要】面对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传播网络谣言、进行网络诈骗以及参与网络恐怖主义等不法活动的日益增多,急需政府在网络监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净化网络环境,保证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我国是政府主导型的网络监管模式,美国政府采取的是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模式,通过比较中美两国政府的网络监管方式,以期为我国网络监管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网络监管;中美两国;政府主导;行业自律

目前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的监管管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模式”这两类。政府主导模式即政府在网络监管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模式则是更加倚重互联网业界的自律与规范。中美两国则各自是两种监管模式的代表,比较两国的政府网络监管,对于我国互联网监管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政府网络监管

(一)我国政府网络监管方式

我国建立起来的是政府主导型的网络监管模式。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履行自身职能监管网络。我国政府现有的网络监管方式,是以网络法律法规为基础,各级网络监管部门履行自身的网络监管职责,以渠道监督和问题监督两种方法为主的网络监管方式。从网络监管执行方式的角度来看,我国政府对网络信息的监管一般都集中在信息资源与信息流通渠道,即对参与网络的网站,发布信息的终端,还有各种网络运营商进行监督,这可以概括为渠道监管。而针对网络上的发生的犯罪事件,则由公安部门网络警察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安全,这就是问题监管。这两种为我国政府采取的主要监管方法。

(二)我国网络监管方式的特点

我国政府网络监管方式有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行政法规是各级部门监管网络的主要依据。我国颁布的网络监管法律多为行政法规与规章,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等,随着网络应用的发展,网络管理类行政法规也在不断的增多。

第二,我国没有专门为网络监管而设置的行政机构,大部分具备网络监管职能的机构都是传统的行政部门将自己的职能延伸到网络上来。比如像是广电总局,在原有的部门基础之上,因为网络的快速发展,分设出网络监管类的办公室,用以监督网络上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我国政府部门对网络的监管方式多采取行政手段。如为了净化网络环境,限制他人在网络上攻击国际政府,损害国家权威,有关部门将一些网络敏感词汇列入禁用表,而后以行政手段勒令各个网站执行。

二、美国的政府网络监管

互联网在经济发达国家的应用最为广泛,同时发达国家对网络的重视程度也更高。各国政府一方面确立总体规划,促进互联网发展,另一方面对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关注,争相抢占网络信息安全战略制高点。[1]在网络最为发达的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政府,已经研究出了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网络监管方式,并形成了完整的模式,这些年各国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力求维护本国互联网的稳定。

(一)美国政府网络监管方式

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网络应用普及最广,互联网技术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政府视网络为自由的信息交流中心,给予美国网民很高程度的网络自由。

美国政府的网络监管方式采取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模式。由美国政府頒布法律法规,来监督规范网络行业的网上行为,对守法的网络运营商予以保护,对违法的网络运营商予以严惩。此外,美国国家安全系统,警察系统都都在网络上拥有分支机构,培养出大量专业网络情报人员和网络警察,用来保护国家安全信息不至于在网络上泄漏,打击网络犯罪。同时,美国联邦法院办公室会议提出,Web网站必须保存上传图片或视频内容的用户的身份,方便警方调查上传内容是否合法。[2]

(二)美国政府网络监管方式的特点

美国政府网络监管方式的特点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利用完善的信用机制确保网业的行为自律。美国网络行业的自律性很高,这一点和美国完善的信用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网络运营商的信誉决定了它们的发展命运,一旦违反了网络法律,主要当事人要受到严惩,同时将会严重打击该网络企业的信誉程度,在讲求信誉的美国社会再难寻得立足之地。

第二,政府网络监管让位于美国网民网络自由。美国公民视互联网为自由的虚拟空间,严厉反对政府对普通网民的各种监管。克林顿政府曾在1996年签署通过《通讯内容端正法》,但是该法案于1997年6月被联邦法院以“违反成年人的言论自由基本权利”为由判决宣告违宪。尽管911事件之后美国政府加强了对网络信息交流的监管力度,但是政府所采取的监管方式还是受到了广大美国网民的抨击。

第三,网络战略地位不断提高。在互联网应用开始全球普及时,美国政府便认识到了互联网重要的战略地位,克林顿政府时期,将向全球扩展美国软实力,输出美国价值观作为重要全球战略,互联网便是其中关键的一环。时至2009年6月,美国成立了网络司令部,以统一协调保障美国网络安全,开展网络战等于网络相关的军事行动。美国政府将网络视为一个新战场,可见互联网在美国人心中的重要战略地位。

三、中国政府网络监管方式与美政府网络监管方式对比

(一)中美两国网络监管方式的相同之处

中国采取是政府主导的网络监管模式,美国采取的是政府指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但是两国的监管模式仍然有很多有着共通之处。

首先,重视网络安全,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各国对网络安全的重视都是一样的,而对于网络犯罪,没有国家会姑息,这点在国际上已经达成了共识。所有努力普及互联网应用或是普及程度已经相当高的国家,都将网络社会视为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将其纳入政府的管理范围。

其次,用网络法保障政府网络监管的顺利开展。所有国家都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将政府采取的各种网络监管方法明确提出,一方面使得政府的监管行为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让法律延伸到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之中,使网络不至于脱离于国家之外。

最后,网络监管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网民的权益。两国政府采取的网络监管方式尽管不一样,但是其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那就是维护公民在网络上的权益。政府的网络监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的网络自由,但是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的网络自由,这一点无论是互联网发达国家还是互联网发展中国家都必须得承认的。而如果政府停止了网络监管,那么公民在网络上的自由反而要受到各种非法网络手段的侵害,如网络病毒,垃圾邮件,色情暴力信息,盗号程序,诈骗信息等等。拥抱互联网的每个国家都有着符合国情的网络监管方式来维护网民的权益。

(二)中美两国政府网络监管的不同之处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网络同样也处在高速发展的初级阶段,中国政府的网络监管方式与美国政府的网监方式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1.中国政府的网络立法地方有待提升

中国拥有很多网络法,但是这些网络法多数集中于行政规章,部门条例,网路法规格低,质量不高,我国政府部门对网络的管理多为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人治”占据主导地位。这点与美国政府监管网络严格按照网络法有着很大的区别。

2.中国政府对网络的独自监管,美国政府与网络业共同进行监管网络。中国网络业发展迅猛,但是起步迟,底子薄,基本上没有权威性高,实力强大的网络民间部门,能够与政府共同监管网络,分担政府的负担,同时起到监督政府网络监管行为的作用,这样就使得中国政府部门独自承当着监管网络并处理所有网络问题的职责。这与网络发达国家美国有着很大的区别。美国政府将很多网络事务交给一些声望高的独立民间网络组织,使网络监管能够更加公正公开,同时减轻了政府的工作量,获得了网民的信任。

3.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对网络业行业自律的不同认识。中国政府认为,网络业身处网络中,很难实现自律,所以必须要让政府来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对违法的网络企业进行资金上的惩罚,惩罚后可以继续参与网络。而美国政府认为,网络的平稳主要依靠网络行业的自律,政府发布的法律多为督促网络企业自律,同时这些网络发达国家拥有完善的信用制度,通过对信用等级的划分来奖励或者惩罚网络行业是否真正的实现了自律。

我国互联网监管起步较晚,对于国内互联网监管大环境的养成,也不是一时一地,以及某个监管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事。我国可以立足国情,同时吸收美国行业监管自律方面的有效方法,促进国内各个监管部门、组织机构、相关行业协会,以及企事业单位通力合作,结合先进的网络行为管理技术手段和管理理念,营造健康良好的互联网使用环境,引导互联网发展趋利避害,提升其应用价值,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监管的健康发展和完善,为民众生活和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作者简介:付国英(1989-),女,河南林州市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注释:

[1]古偉中.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加强互联网管理成为当务之急[J].通信世界,2006(26):15-17

[2]美政府加速实施网络内容监管计划[N].人民邮电,2007-3-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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