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昭弟
【摘 要】 发展农业产业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现有金融和农村金融体系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意识普遍淡薄、方式较为单一、担保不够完善、偏好不尽合理等问题。因此,需要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健全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健全农村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建立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信用担保体系,构建和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完善金融支农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 融资问题体系构建
一、引言
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指农户与供销、加工服务主体的产销协作和经营组合。伴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组织发展,现在已形成了多种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模式。可以说,世界农业已进人产业化经营的时代。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现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农业金融支持市场配置的失灵,客观上要求政府给予农业产业化特别的金融支持。
二、农业产业化的内涵及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一)农业产业化的内涵
农业产业化的本质在于大力推进农业的工业化,从理论层次上看,农业产业化在内涵上表现为农业的工业化。农业产业化是以农业的市场化为背景,以农业的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为框架的农业工业化依托这种农业一体化的经营方式,用现代工业提供的技术装备农业,用现代生物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经营理念和组织方式管理农业生产和经营,将农产品加工业和部分种养业集中化、企业化、规模化,也就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现农业的工业化经营模式;从发展趋势看农业产业化是传统农业融人工业化进程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二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的必要性分析
农业的产业化经营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首先,这是由农业产业化主体融资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我国农业产业化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是那些起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这些企业大都在资本运作、融资方面具有弱质性,农业产业化融资,本质上是一个资源的合理配置题,鉴于农业产业化达到重要作用和农业龙头企业的融资状况,有必要对其融资体系进行制度的重新安排。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融资问题
(一)农业企业的融资意识普遍淡薄
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大多数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自有资金匮乏,资本积累不多,从业人数、销售额、资产数额较少,生产经营成本较高,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再加上农业企业生产周期较长及双重风险,资金周转缓慢,既承担漫长的生产经营风险,又承担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风险,具有较强的季节性,资金及设施利用率不高,投入产出效率低,经营风险大。并且小农意识,家族意识较强。
(二)农业企业的融资方式较为单一
从总体来看,目前农业产业化企业的融资方式仍然停留在常规性的融资方式上。一方面企业自身缺乏主动意识,去寻找好的融资方式,充分运用国家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争取更多的融资方式。另一方面国家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甚至存在较多的空白,导致客观上农业产业化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
(三)农业企业的融资担保不够完善
由于组建时间较短,注册资金有限,尤其是市、县所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有限,人才相对短缺,管理水平及各种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等因素,以及各种综合的复杂性因素,如担保机构还没有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存在较多的政府行为,完整、立体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还没有搭建起来,导致农业产业化企业信用担保还存在诸如担保面窄,担保贷款资金额度有限,担保贷款发放主体少,担保存在不少风险等问题。
(四)农业企业的融资偏好不尽合理
与发达国家惯常的“内部融资优先,债务融资次之,股权融资最后”的融资顺序不同,我国农业产业化企业的融资偏好体现为外源性融资为主、内源性融资为辅,明显偏好债务融资,并呈现出债务融资、折旧融资、股权融资、保留盈余的融资顺序。
四、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该积极构建完善农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对策如下:
(一)健全农村金融供给体系要明确现有正规金融体系的市场定位,真正建立起既公平竞争又分工协作的多元化格局根据农村民营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应该允许在少数发达地区试办农村民营银行以规范日益活跃的民间金融活动,切实解决数量众多的中小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需求,降低农村金融风险。
(二)健全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外资和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制。
(三)建立农业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要将龙头企业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为龙头企业服务的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难、担保难、抵押难的问题,降低部分银行风险,提高银行给龙头企业融资的积极性,关键是建立龙头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四)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补充和辅助作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以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在非正式金融监管方面,金融管理當局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不是强迫其完全正式化或者简单禁止,而是应降低其风险,同时保持其活力。
(五)完善金融支农法律法规体系
金融支农法规要先行。当前我国应尽快出台具有权威性、统一性的金融支农法规,把金融支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确保支农工作的长期稳定性。
(六)规范和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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