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诚硕
摘要:电是商品,用电是用户的权力,缴纳电费是用户应尽的义务。这在现今市场经济的中国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就在世界上别的国家也是通用的法则,只是交费方式有所不同而已。可是有的用户用了电确不想交电费或少交电费。不想交电费者往往超越电能计量装置偷用电能,窃电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本文分析了反窃电的难点及其对策,从而探讨反窃电技术上的更进。
关键词:电力;窃电分析;反窃电;加强
引言:
随着电力的发展和利用,窃电现象的出现严重危害了经济的发展,应采用反窃电技术对窃电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真正的反窃电是一项复杂、长期的工程,要加大打击窃电的力度,利用现代的、可靠的、完善的科学技术来支撑反窃电技术,但窃电技术实施的同时也离不开公众力量的理解与支持。反窃电,只有走一条治本之路,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窃电之风的蔓延。
1窃电分析
窃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用户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用电能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电费用电的违法行为。窃电是盗窃社会公共财物的非法行为,主体是用户,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窃电行為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客体是供用电正常秩序,窃电破坏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客观上是窃电行为,其特征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由于电能是无形的,又不能储存,在其被窃取的同时被消耗,因此窃电不能像有形物那样以窃取的财物为证据,只能以行为认定。
无论窃电的形式如何、窃电的手法怎么变化,其窃电方法大体可以归为五大类:即欠(断)电压、欠(短)电流、移相法、扩差法和无表法。从近年来的窃电行为的统计分析和研究看,当前窃电行为具有一些新的特点:如窃电现象呈现出普遍性的特点,窃电手法日趋隐蔽并向高科技发展,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疏忽或内外勾结,这些新动向值得关注。
2反窃电工作中的难点
2.1有关反窃电的法规没有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在我国电力法规中对窃电行为的确认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从 199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也颁布了行政性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原来电力部颁布了部门规章《供电营业规则》,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供用电条例、关于窃电案件的处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然而,这些法律法规都因其是综合性法规而显得过于“原则”,并未给反窃电的实际工作提供操作性依据。在《供电营业规则》中虽然就窃电时间推定、窃电量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该《供电营业规则》属部门规章,司法机关对是否适用该《供电营业规则》存在不同看法,由于电能商品的特殊性,窃电量的确定带有一定的推定性,依法追究窃电分子刑事责任定性容易定量难。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认定、在查处窃电中如何取证、所取证据效力等在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
2.2反窃电稽查取证难
用电检查人员作为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窃电职责时是有很大限制的,不能强制进入用户家中,容易导致不符合法律程序。加上用电户分布范围广,而且查窃电要查计量装置和用电设施,等到用电检查人员到达现场时,往往什么证据都没有了。与公安联合执法打击窃电行为,看起来很完美,实际上也是雷声大、未必有雨点。同时,由于电能具有无形性、使用过后往往无残留物,加之窃电手法越来越隐蔽、甚至利用电能计量原理窃电,窃电时间通常无法准确查明,窃电量、窃电金额也难以准确认定。远程抄表也是一把双刃剑,理论上可以时时监控用电情况,因用户数量巨大并不能及时发现异常,使得窃电者有机可乘。如果有极个别的供电企业工作人员与窃电者里应外合,反窃电取证就更加困难了。
2.3反窃电执行困难
供电企业是没有行政执法权的,用电检查人员尺度把握和强制力度对窃电分子没有什么震慑力,电力法犹如稻草人吓麻雀。有时候即便将窃电分子人赃俱获,但就是死不认账、封铅是供电企业打的、怎么不在了不知道,最后也往往是不了了之。个别窃电嫌疑人甚至暴力抗查,阻碍供电企业、电力管理部门开展用电检查,威胁并报复工作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窃电团伙非法拘禁进行窃电取证的电力员工,其嚣张气焰令人震惊。而拥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又人力不足,没有专门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因此,反窃电行政执法难以真正到位。
2.4预防窃电工作做得不够
反窃电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供电企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任务,在预防窃电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单纯的查处窃电,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铲除窃电的土壤,如何在源头上做好预防窃电工作,让窃电分子无机可乘,是供电企业今后开展反窃电工作的重点。用电检查人员是供用电双方的桥梁,也是供电企业技术经济大门的卫士,但其整体素质不高,用电检查的设施和装备不齐全,反窃电工作流程欠规范,使反窃电工作有效开展难。
3加强反窃电工作的对策
3.1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反窃电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要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既要呼吁立法部门在修改《刑法》时,参照国外立法经验,设立窃电罪条款,在《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窃电量认定条款,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又要修订完善电力供应使用条例,将供电营业规则、部分省市已制定的《反窃电条例》中有益部分并入到新条例中,通过法律授权或委托执法形式明确供电企业在反窃电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地位,确立反窃电工作要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国家对用电检查人员和反窃电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等。
3.2加强反窃电各项组织措施的落实
(1)领导重视是反窃电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反窃电是供电企业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是电力营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全员参与,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各级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并在人力、物力以及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2)抓紧培养一支过硬的反窃电队伍。反窃电工作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较强、技术水平要求高的工作,既要有全体职工共同参与,更要有一支思想作风好、技术过硬的专业反窃电队伍,作为反窃电工作的主要力量。现有的反窃电专业人员普遍存在年龄结构偏大、技术业务素质低、责任心不强的现象。要充分利用企业内部改革的机遇,把思想品质好、技术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反窃电工作一线中来。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實行末位淘汰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反窃电工作人员的言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惩办法,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还要加大奖惩的力度,以充分调动反窃电一线人员的积极性。
(3)加强与地方政府、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调动他们执法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大打击的力度。对于那些窃电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窃电者要紧紧依靠当地公安机关和法院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到依法查处、依法严打、打防结合,只有这样才会使反窃电工作更全面、合法、有效地展开,也才能使窃电者受到震慑,彻底遏制其发展的势头。
3.3重视和加强防止窃电的技术措施
反窃电和窃电的关系就是警察与小偷的关系,只有加强反窃电和防止窃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才能从根本上遏止、减少窃电现象。因此,供电企业需要增加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提高反窃电能力。反窃电能力强、技术先进的设备是开展反窃电工作的基本技术保障。针对当前窃电者利用遥控、光感等高科技、高智能的窃电手段,各地必须配备先进的现场检查、校验仪器,以便于用电检查人员在现场及时发现计量装置的异常情况。
4结语
电力已经普及到各家各户,但在电力不断普及的同时,窃电行为也不断猖獗,这一直影响着我国电力企业的发展。窃电行为严重毁坏了我国供电秩序,侵害了供电企业的利益,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尽管电力企业已经对防窃电技术进行了更新和加强,但是窃电手段的更进和方法的多样使得窃电行为呈现新型化,—直以来都屡禁不止。因此,对窃电技术以及反窃电技术的研究,有利于探究新的反窃电技术,提高反窃电技术水平,彻底阻止窃电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景村.防治窃电实用技术(第二版)[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3.
[2]丁毓山.电力营销管理手册(第二版)[M].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