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新
4月19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在主持召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并强调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
笔者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指出了中国互联网立法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任务,明确了加强互联网治理的战略意义,即创造良好的网络言论生态环境和信息流通环境,不仅是解决人民基本需要,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中国成功实现经济转型,全面迈向数字经济的前提。
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国家层面的大数据战略,明确目前中国互联网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加强互联网立法步伐,补齐互联网立法领域存在的短板,严格实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切切实实解决网络空间存在的问题,比如言论生态、信息安全等问题,就成为政府和社会共同面临的任务。而要完成这一任务,目前亟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制定国家大数据战略,在中国成为数据大国的情况下,为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和交易,以及大数据在国家层面各项效益的最大化创造条件。
在互联网的发展进入到移动互联网时代之后,伴随着中国互联网产业规模的扩大,中国网民和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产生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搜集、加工、处理和挖掘的能力,都呈井喷式增长之势。与此同时,在中国境内的国际互联网企业,如美国的苹果公司和微软公司、韩国的三星公司等,也全面参与到大数据的生产、利用当中。这些数据不仅对企业改进和提升服务,并进而从数据的挖掘中产生更大的商业价值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对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政策,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并实现政府管理能力的升级换代等,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美国以及欧盟都已经制定并且还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大数据战略,开始从宏观层面体系化布局数字化发展战略。欧盟近期通过的数据保护一般规定,更是以保护欧盟地区个人数据之名,谋求建立欧洲统一的数据市场,以变被动为主动的战术,谋求全球大数据对欧盟来讲最有利的战略。
中国在大数据的生产和开发方面,有许多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国家层面布局和规划意识不强、综合利用能力弱、条款分割等诸多制约大数据发展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强国战略全面实施的重中之重,便是要切实响应总书记的号召,全面实现中国由互联网大国向互联网强国的转化,在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大数据战略,用法律为大数据的使用、流通及保护创造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用大数据战略引领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加快关键领域的核心立法,补齐互联网立法存在的短板,为网络空间法治化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中国互联网立法的基本思路和互联网法律体系的结构,与中国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及不断扩大的互联网基础应用存在脱节的现象。中国互联网发展,走的是先发展后治理的路子,这个基本思路对于互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来讲,是非常有利的,也是确保中国互联网产业和基础应用能够不断取得重大突破的驱动力。但互联网发展到一定程度,尤其是发展到目前的移动时代、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互联网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会越来越大,如果不从立法和技术等方面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用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约束人们的用网行为,不用现代法治理念来解决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互联网本身的发展就会走向它的反面,即不是全面提升我们的生活质量,而是带来无穷尽的安全和其他方面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总书记提出要加快立法速度,要用法治来解决网络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可以说是有利于解决目前互联网发展的症结。
目前,政府亟需补上互联网快速发展而留下的立法方面的空白,在不能面面俱到的情况下,先解决互联网发展最需要调整的对象和领域,比如《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法》和《个人数据保护法》等基础性的法律,不仅可以为中国的互联网治理提供基础性、支撑性的指南,还可以在此基础上,通过严格的执法和司法,全面提高中国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全面扭转讲话中提到的网络空间存在的“乌烟瘴气”的现象,为网络空间法治化和基本秩序的重构,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要把网络空间建设成讲话中所说的“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的“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还要狠抓已有规范的执法和司法工作。
互联网治理之意义和重要性,早已被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针对网络空间存在的乱象,比如谣言满天飞、商业水军横行和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行为,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也通过完善网信部门全面监管网络违法、不良信息之职责等方式,加强了对网络不良现象的治理力度,这些措施已经并且还将继续产生良好的治理效果。
同时,在治理网络乱象的过程中,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及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的广泛存在,也为网络空间大量非法信息的传播、非法行为的实施留下了空间。这段时间大量利用177号段实施的诈骗活动,就是落实手机用户实名和提供互联网服务实名制不力而给犯罪分子留下作案条件的典型例证。
全国人大2012年制定的关于保护网络信息的决定,以及网信部门随后相继出台的“微信十条”、“约谈十条”和“账号十条”等,针对网络治理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比如互联网服务提供企业责任意识不明、个别互联网用户存在侥幸心理而助长网上不良行为实施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措施和手段。2015年通过并且已经在实践中开始生效的刑法第九修正案,细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明确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尤其是利用信息进行犯罪的惩治依据,为司法机关打击利用互联网网络实施刑事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立法成本大、立法程序复杂和过程漫长而难以适应网络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严格实施现有法律,并将现有法律规定创造性地运用到网络空间的治理过程,也是提升网络治理法治化水平,为老百姓创造总书记所说的“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互联网服务,并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的重要途径。
(本文轉载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