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明确

2016-10-20 00:55
商业会计 2016年11期
关键词:差额国税国家税务总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公告》明确,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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