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WOT分析的公司律师发展研究

2016-10-20 03:28韦卓灿
广西电业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律师法律

·韦卓灿

基于SWOT分析的公司律师发展研究

·韦卓灿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公司律师制度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公司律师工作需要围绕企业预防交易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的核心诉求,主动适应外部环境和企业管理的新变化,强化改革创新,才能赢得发展的主动权。本文从A电网企业公司律师办公室的建设实践出发,运用SWOT分析法分析公司律师制度发展的优势和劣势,以及所面临的机会和威胁,并结合实际情况并对公司律师制度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电网企业公司律师制度的实践

A电网企业于1997年成立法律事务室,配备2名专职法律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该企业于2011年成立法律部,于2013年配备了总法律顾问,稳步落实国资委关于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的工作要求,企业法制工作逐步融入生产经营,“领导班子决策主导、法律部门协调推进、业务部门各司其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初步建立,“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违法不决策、决策先问法”等法治理念广泛传播,企业的法治氛围日渐形成。公司法律队伍在保障企业改革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充分显现,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可,为成立公司律师办公室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律部成立后,该企业分批招收了40多名法律大学毕业生,分派到基层法律工作岗位。他们当中大部分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尽管他们的法律素质相对其他法律毕业生有所加强,但直接进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还缺乏律师执业的实践经验,他们在职业生涯的开始阶段就被认为就是企业的一般雇员,和其他没有持证的普通法律顾问没有什么区别。为了提升法律队伍整体能力水平,更好地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服务,该企业经省司法厅同意,于2015年成立了律师办公室,这在南方五省区电网企业里还是第一家!

律师办公室成立以后,建立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理顺了工作机制。和一般法务人员相比,公司律师侧重对外开展法律业务,通过诉讼代理维护企业利益,同时对内则通过重大项目法律顾问制度,“法律巡诊”平台等提供法律服务。该企业开展了法律人员素质提升系列活动,通过组织法律人员岗前专业技能培训、持证资格考试培训、跟班轮岗培训,出庭代理纠纷案件,开展法学专著读书活动,建立法律专业人员能力模型,参加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模拟法庭等,打造学习型法律工作团队,为企业法律工作提供人才支撑。经过一年的实践,公司律师的法律职业身份认同感大大增强,公司法律队伍的现状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从头重脚轻到梯队平衡,人员结构更加合理;从单打独斗到团队协作,队伍整体合力提升更加显著;从缺乏活力到充满激情,干事创业氛围更加浓厚;从强化配置到强调培养应用,法律人才发展通道更加顺畅。企业案件胜诉率、法律审核率、服务满意率都得到大幅提升,法律工作考核也位于集团前列。

一年的实践也暴露了公司律师办公室待改进的问题。一是覆盖范围还较窄。公司律师办不纳入公司行政序列,依然是非正式和独立的组织机构。律师办成员按地市分散配置,仅根据业务需要适时集中,同时由于县级企业属于子公司,数量占一半的县级企业法律人员没能在公司律师办集中注册,被排除在公司律师队伍之外,企业系统内部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没有完全形成合力。二是吸引力不强。公司律师工资水平远远低于社会律师,与企业其他非律师雇员基本是一个工资水平。同时公司律师的职业发展通道较窄,公司律师在法务岗位上还要兼职从事其他非法律业务,转岗到行政、营销等其他业务部门吸引力大。由于待遇低、职业发展路径不清晰,公司律师队伍不仅无法吸引社会律师加入,反而成为社会律师孵化器,存在人员流失的现象,特别是组织层级越低人员流失的比重越大,非公司律师的法律人员比公司律师流失的比例更大。三是发挥的作用有限。由于主要工作职责基本一致,执业权利没被社会认可,公司律师没有比普通企业法律顾问体现出明显的业务优势,而且常规领域外的特殊业务还得需要社会律师支持配合。

二、公司律师制度发展SWOT分析

(一)公司律师的竞争优势

1.成本优势

有经验的社会律师属于高收入精英阶层,聘请外部律师需要支付的高昂费用。业务相对较窄的小型企业,管理层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储备,将企业法律事务全部外包给少数社会律师,是可以和企业的发展规模和实际需求相一致适应的。但是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扩大和综合业务的增多,单个律师擅长的业务领域和精力是有限的,必须有大型综合性团队的支撑,这使得法律业务外包的成本矛盾更加突出。社会律师更多关注企业的高附加值“金钻”业务,大量法律事务性、文书性的工作体现不出社会律师的专业优势,往往会由并无经验的实习律师来承担,费效比不佳。而公司律师的平均人力成本大大低于社会律师,能够胜任企业绝大部分法律事务工作,在成本与收益比较上具有明显优势。

2.管理优势

各行业都有特定的专业法律知识,需要长期积累才能切实掌握和运用。除了专业法律知识,企业法务人员还必须能够用管理的方法去解决企业法律工作的问题,这需要具备项目管理、商业战略分析、财务金融、政策公关、信息技术等跨专业领域的知识储备,需要法律、商业和管理一体的综合思维能力。公司律师相比社会律师,在企业信息获取及行业知识积累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对所在企业、行业和业务有着更深刻地了解。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业务发展常处于对立和冲突的状况,社会律师往往仅能对一项商业预案作出是否合法的判断,而企业需要的不仅是“是否可行”,还需要“如何可行”,需要的是包含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商业目标和协调管理资源等内容的行动计划,需要的是在否定的同时提出能够协助实现商业目标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法。对此,公司律师往往能够提供比社会律师更好、更切合企业情况的解决方案,这是公司律师比较社会律师的最大优势和存在基础。

3.利益一致

法律服务无法提前检验,企业和社会律师之间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会由于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和代理契约不完备等原因,造成服务偏差和缺位,产生如“顾而不问、不顾不问”等现象。公司律师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一定程度上具有更加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与企业的利益保持相对更高的一致性,在忠诚度、信息保密、竞业禁止等方面有优势,不会遇到同一案件里原、被告代理律师均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尴尬,也可以防止由于业务对外委托而使内部管理问题外部化的问题。

(二)公司律师的竞争劣势

1.难独立导致“选择性失聪”

公司律师首先是公司雇员,其次才是执业律师。公司律师不能兼职,对公司存在严重的经济依附性,同时许多公司的组织结构设置和企业文化传统没有考虑也不能支撑公司律师独立作出专业判断。法国巴黎银行苏丹违规交易案等案例表明,包括公司律师办公室在内的企业合规部门,本身在企业内部的地位就低,一旦丧失独立的话语权,沦为附属的边缘部门,法律意见受到业务部门的干涉和高层领导心态的影响,其质量将大打折扣,甚至会违心出具肯定的法律意见。公司律师没有进行有效的坚持和否决,没有起到有效法律监管的作用,而仅仅是简单的法律风险提示和分析,那么可能还不如外部律师做得好。

2.无特权失去专业优势

由于缺乏律师法和三大诉讼法的配套支持,公司律师民事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大打折扣,更不用说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等法律赋予律师的特殊权利。公司律师在诉讼中的专业优势地位不明显,使其职业含金量大大降低。

3.政策规定影响市场偏好

企业上市、破产清算、企业改制、僵尸企业退出等一些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事务,法律或政策要求由第三方独立的法律机构作出法律意见书。公司律师办公室作为企业自己的内设法务机构,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做出的法律意见仅能作为向上级汇报的内部辅助参考材料,难以得到外界的正式接受和认可。必须从社会律师得到法律意见,影响着企业的偏好,社会律师因此会比公司律师得到更多企业的认可。

(三)公司律师面临的发展机遇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公司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各方对公司律师制度改革持更加开放的态度,公司律师提升企业法务专业化水平的积极作用得到普遍认可。外部法律监管的要求和企业对防范法律风险的内生需求共同催生了企业法务市场的兴起和发展。在这个市场中,企业是消费主体,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是主要的产品提供者。

由于国家司法考试难度大,人数比例严格控制,律师职业门槛较高,公司律师的从业人员少,而且分布不均。公司律师在外向型的跨国企业多,在内向型的国内企业少;在大型央企和地方超大型企业多,在中小企业少;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多,在东部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偏远地区城市少;在金融、汽车、钢铁、烟草等行业多,其他行业少;在集团公司总部多,在集团公司的各级子企业少。专业律师人才数量不足和分布的不平衡性,使得现阶段法律服务市场局部竞争激烈,但总体上供给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企业法务市场供需矛盾给公司律师留下巨大的发展空间。

(四)公司律师制度发展面临的挑战

1.工作层次低

传统企业法律部门地位不高,工作职责狭窄,事务性、操作性的工作多,有效参与和支持决策少,因此企业法务工作无法进入企业最高管理层的常规视野。要打开新的工作局面,公司律师必须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更多地参与和服务企业重大决策,提升法律工作附加值,让“法律创造价值”落在实处。

2.竞争压力大

企业的消费选择不仅由外部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决定,同时还要考虑企业成本收益偏好,以及替代品的竞争力。首先,社会律师在诉讼等业务领域具有传统优势,大量的企业法律事务由社会律师完成。随着律师服务竞争加剧,市场不断延伸,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重视非诉业务的投入和企业管理的服务,这将进一步压缩企业律师的发展空间。其次,随着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速推进的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再局限在中央企业及各级国有企业范围内,对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将会扩大。同时,由于职业门槛低,收入稳定,竞争压力相对较小,越来越多的优秀大学法律本科生在毕业后直接进入企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企业法律顾问的综合法律素养整体偏低的情况将得到改善。一定量级的人才的积累能够促进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不断地涌现,对公司律师形成冲击。

3.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之间是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法律资源的总体状况和企业需求的多样化决定了三者仍将在一定时期内相互并存。尽管在职业起点、专业基础、实践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不能据此评价其企业地位和工作层次的高低。谁具备更强的问题处理能力,能够胜任企业的要求,能够为实现企业目标创造价值,谁就更能被企业接受和认可。对此,公司律师必须抓住市场细分的关键,找准自身的市场定位,突出自身的竞争优势,而社会和企业也应该为发挥其优点和专长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完善公司律师制度的思考

根据前述分析,要完善公司律师制度,提升公司律师的工作层次,在竞争中赢得主动,离不开外部环境变化和企业内部管理创新。

(一)找准定位,优化工作体系和业务模式

适当区分法律业务。从工作内容看,企业法律工作包括战略性、专业性和事务性工作。一是战略性法律工作,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影响巨大具有战略性的法律问题。如:依法治企、重大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研究等。二是法律专业性工作,如诉讼案件处理、重大项目、改制上市等重大专项法律事务。三是法律事务性工作,包括: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法律审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法律制度建设、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法律信息系统建设、队伍建设、普法和培训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公司律师可以侧重企业战略性法律工作和法律专业性工作,而法律事务性主要由企业法律顾问来承担。对业务偏重上进行适当区分,可以发挥各服务主体的专长,优化资源分配,集中优势资源,提升系统工作效率。

建立集约高效的管控组织。建立“一部、一办、多中心”管控模式,实现全省范围内的法律资源调配。设立地市级“法律服务中心”,将县级供电企业法律顾问集中到法律服务中心,侧重于处理事务性业务和企业内部资源的协调,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打造集约、共享的综合型法律服务平台,实现对县级供电企业的专业覆盖。设立省级“公司律师办公室”,公司系统含子公司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法律人员统一在公司律师办公室注册,实现优质法律资源的全省调配。公司律师办公室更多侧重于“专业性”业务和外部资源的利用,并具体承办法律部交给的“战略性”业务。企业“法律部”是法律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和企业“依法治企”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监督考核律师办和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更侧重企业战略性法律工作特别是重大决策的法律支持和服务。通过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建立既分工负责、又协助配合的法律工作体系,将能够提升企业法律工作的精益化管理水平,实现法律管理的高效、可控。

(二)强化创新,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一是借鉴欧美跨国公司在招聘渠道、薪酬体制、人事制度、文化氛围等方面的经验,加强企业内部机制体制创新,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激励措施,对外增强社会律师加入公司律师吸引力,对内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向公司律师转型,满足企业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是合理规划法律人才的职业发展路径,重点打造“管理型”、“业务型”和“专家型”的三类法律人才,实现企业法律人员专业化分工,并实现与法律业务的分类匹配。“管理型”人才主要负责法律事务性工作,具备条件的“业务型”公司律师可以向“专家型”法律人员发展,更多参与战略性工作。

三是拓宽对外交流渠道,通过协会培训、党建交流、学术研讨等途径,加强与立法、司法、执法系统的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应对企业复杂的法律事务。

(三)深化改革,培养企业消费偏好

一是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律师的“中立性”。研究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从公司律师中产生”,“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律师”等逐步纳入管理新常态。

二是完善立法,明确公司律师法律地位。适时研究修改《律师法》,明确公司律师的主体资格,明确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赋予“律师特权”。同时制定公司律师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增强政策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如允许子公司持证人员在集团公司集中注册等。

三是明确业务门槛,主管部门列出必须由律师完成的“业务清单”,清单以外的事项不需要从律师那里得到法律意见。通过明确律师特殊权利,从而影响市场及企业的偏好。

四是学习借鉴英国律师职业管理变革经验,非律师也可以拥有和经营律所。结合人才优势和资本优势,将公司律师办公室转型为公司出资和拥有的对外营业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处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还可以在社会上代理本企业以外客户的业务。公司律师办公室最终由传统的成本消耗型的内部机构,变为新型的直接创造经济效益的独立实体。

一项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内生需求和外部支持。公司律师制度发展遇到的问题不仅要靠企业自发的去解决,更需要司法部、国资委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共同推动,才能缩小时间成本,减少过程付出,这是当前环境下解决公司律师发展问题的一种必要选择。

(作者单位:广西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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