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成
编辑同志:
我们这里在搞重点工程建设时,有的施工单位不按指定的地点取土,而是利用给附近农民一些小恩小惠,农民就让他们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取土,致使一些耕地遭到破坏。请问,对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宁夏 刘文发
刘文发同志: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宝贵。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是我国政府不可动摇的一项国策。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这是农村的一项重大改革。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农民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集体,承包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得将承包的土地进行买卖和非法转让,也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个别建筑单位不按规定取土,一些农民贪图小利,擅自挖土出售,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按照土地承包合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而且破坏了耕地资源,损害了集体的权益。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