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引导执业药师做好药学服务

2016-10-19 06:10:36边明许佳张志兰马扬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6年21期
关键词:执业药师药学

●边明 许佳 张志兰 马扬/文

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

为推动和促进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引导执业药师做好药学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的指导下,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中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

序言:为引导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做好药学服务,保障公众安全合理用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依法执业 服务公众

执业药师应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供良好的药学服务,维护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

第二条 在职在岗 明示标识

执业药师应注册后在岗执业,并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专用徽章胸卡,明示执业药师注册证与药学服务咨询告示。

第三条 尽职尽责 指导用药

执业药师应在执业范围内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和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做好用药交代,并建立用药咨询记录。

第四条 处方审核 药物警戒

执业药师应认真审核处方,坚持查对制度,拒绝调配不适宜处方,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五条 行为自律 维护形象

执业药师应满足公众咨询需求,客观告知药品的真实信息,不得对公众进行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宣传。

第六条 普及知识 引领健康

执业药师应利用各种药事活动,宣传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和健康教育,参与慢病管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起草说明

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对执业药师队伍发展的日益重视,对执业药师的管理水平在不断提升。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正在修订和完善中。近几年,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要求的相关政策。在《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是执业药师。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也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在国家加大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大环境下,就突显出加强执业药师的执业管理、提升执业药师素质和药学服务水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015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联合制定下发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对执业药师的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业务活动做了详细的规定,对规范我国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起到了推动引领作用。

截至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数为12024人(不含2015年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未发证人员),注册执业药师为6352人,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为5359人,占注册总人数的84.4%,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率103.4%。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药品零售的终端,是直接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场所,是最能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作用的第一线,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的管理十分重要。

在《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的指导下,结合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执业药师执业需求,首先在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中推行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工作,逐步推进各个领域执业药师执业准则的制定,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按执业药师执业范围细化。以便于记忆、便于执行、便于管理、简洁明了为原则,起草了《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目的是使执业药师所担负的职责更加明晰,引导执业药师更好地做好药学服务,保障公众合理用药,提升对执业药师的管理水平,有效地促进北京市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起草过程

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始终围绕着执业药师注册为执业药师服务、执业药师注册为监管服务的两条主线开展工作,在为执业药师进行注册许可的同时,积极开展了多次调查研究,并不断进行调研成果转化,创建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系统”,定期发布数据报告,并开展多项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管理工作,使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在执业药师管理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

▲执业药师专用徽章胸卡及注册证

2016年5月,在北京市食药监管局领导的支持下,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开始着手起草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参照国内外相关资料,经反复修改,形成了《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初稿)》。6月22日,中心召开了有关高校、零售企业、专业协会等专家研讨会,对《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初稿)》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对于具体内容、结构、文字表述等多方面进行了论证。7月初,中心对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反复斟酌,逐条完善了准则内容,形成了《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送审稿)》。经北京市食药监管局主管局长、人事处、药械市场处认真审核,征求了各区局、直属分局的意见,最后经北京市食药监管局法制处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程序及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定形成了《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

具体说明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共六条。

第一条 明确了对执业药师的基本要求,以及执业药师的主要职责。

第二条 执业药师与执业单位应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不得虚挂执业药师注册证,而不实际参与执业活动。执业药师应公开执业身份,便于执业,同时提高社会公众对执业药师的认知度。

第三条 执业药师应在执业范围内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对执业单位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执业药师应尽全力满足患者的用药咨询,除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提供药学服务。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拒绝任何危害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违反法律或社会伦理道德的购药要求,对处方审核把关,努力做到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第五条 执业药师不得以牟取自身利益和执业单位利益为目的,参与不合法的商业活动,不得推荐假劣药品。执业药师应当尊重患者隐私,平等对待患者。

第六条 执业药师应积极参加有益于职业发展的活动,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大力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和保健知识,提升药学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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