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记者 马昊楠)2016年3月9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宣传动员会”,会议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食药监管局于3月出台《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将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食品。北京市食药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福义出席会议并讲话,北京市食药监管全系统各相关负责人及北京市各大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负责人参加会议。
王福义在会上表示,网络食品经营是食品流通消费的重要环节,是食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民获取食品的重要渠道,网络食品经营不应成为监管盲点。本次北京市食药监管局出台的《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是第一个省级部门对网络食品经营的规定,办法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责任和义务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根据《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与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定期报送入网食品经营者台账等信息。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食品。
此外,《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外卖平台须对入驻商家严格审核,消费者点外卖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可向外卖制作餐馆和外卖平台索赔。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经营项目,食品包装上应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消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