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医疗纠纷,老年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近日,笔者对合肥多家法院审理的涉老医疗纠纷典型案件进行了简单梳理,并邀清法官给予点评、支招。
案例1:医生开错药,大妈获赔近5000元
现年63岁的谢大妈(化名)因甲状腺亢进症前往合肥市某医院治疗,谁知在遵照医嘱服用药物后,病情却愈发严重,甚至发展到住院抢救,被下发病危通知书的地步。后经抢救分别住院两次数十天,谢大妈的病情才稳定下来。
事后,谢大妈与医院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后因协商不成,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某鉴定中心鉴定确定,医院方在诊治谢大妈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迟了谢大妈病情的及时治疗,但与谢大妈诉请的损害后果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仅存在10%的医疗过错参与度。
最终,法院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判令该医院赔付医疗费等各种支出的10%近2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案例2:治疗致突发休克,患者获赔2.4万元
2012年6月初,年过五旬的张先生(化名)因皮肤瘙痒到合肥市某附属医院诊治,经急诊科诊断后,张先生被医务人员快速静脉推注药液,即时发生呼吸困难和休克症状。之后,张先生被以“过敏性休克”予以急救,并住院治疗23天才痊愈出院。
事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华东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张先生的治疗存在一定过错,治疗行为与其突发休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建议医院过错参与度为50%。对于该鉴定结果,双方均表示赞同无异议,但医院认为张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数额过高。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医院一次性支付张先生24000元,张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请。
案例3:治疗后病情恶化,大妈起诉维权
孙大妈(化名)做家务时不小心扭了腰,经检查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事后,她听说某医院拥有新型治疗仪器,遂前往接受治疗。治疗后,她的病情确实有所缓解,但没过几天,她便发现症状依旧,甚至还出现双脚发麻的情况。
经协商,孙大妈和医院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医院方在返还治疗费7000元的基础上补偿其3000元,之后双方再无瓜葛。
谁知,此后,孙大妈的病情症状愈发严重,经诊治必须施行手术,需要手术费用7万元。面对孙大妈的再次索赔,该医院以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拒不理睬。孙大妈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病例经医疗事故鉴定确定为构成医疗事故。虽然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成协议,但孙大妈对自己病情实际情况不知情,该协议“显失公平”,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或变更情形。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孙大妈和医院重新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院方赔偿其治疗费用共计10万元。
支招:遭遇医疗纠纷,老年人该如何维权?
老年人在遭遇医疗纠纷时,该如何切实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对此,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童广飞表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医患纠纷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二是行政解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三是司法裁决,如果确实通过医疗过错鉴定确定属于医疗事故,且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那么就可以诉至法院提出索赔。
合肥市肥西县法院研究室负责人陈咏峰提醒,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需要确定人身伤害是由医疗事故造成的,还是非医疗事故造成的,两者的赔偿标准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