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金亮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自2010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制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农产品中的5450项残留限量标准,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比之前的870项增加了4580项。农业部提出,到“十三五”末,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将达到1万项,形成基本覆盖主要农产品、完善配套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实现“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规范标准制定,实现原理、程序、方法与国际接轨。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和《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制定指南》等技术规范。茶叶中茚虫威等8项限量标准上升为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已颁布实施的3650项限量标准全部经过评议。二是完善标准体系,增强标准的系统性和配套性。清理整合17部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形成统一的食品中农药残留强制性国家标准。清理修订413部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基本解决了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严重不足及检测方法与标准不配套的问题。
农业部提出,要做到农药登记和残留标准制定的同步衔接,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合理衔接。应更加注重标准的科学性、针对性、保护性,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监测评估研究,增强标准对农业产业安全的保护作用。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副主任顾宝根介绍,新增标准刚通过农药残留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技术审定,待农业部和卫计委批准发布后正式实施。届时,市场上流通的农产品将按新的标准进行检测和监管,其质量安全将更有保障。
提到国家标准与国际接轨,顾宝根表示,其实我国制定农药残留标准一直采用国际方法,制定的残留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只是各国饮食(膳食)结构不同,标准有所差异。我国是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将我国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有利于减少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壁垒。一个国家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不仅要考虑本国的残留试验结果和饮食结构,还要考虑其他国家的试验结果和膳食结构。因此,不能说一国标准不比另一国高,也不能说一国标准比国际标准高或低。但可以肯定的是,国家标准能确保该国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而国际标准是各国都认可的安全标准。
据了解,各国将农药残留作为农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原因,一是对于本国不生产或不使用的农药,往往制定更严格的残留限量标准。二是对本国没有或主要依靠进口的农产品,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较严;而对本国生产,特别是出口农产品,标准较宽松。
海利尔药业集团登记部部长司国栋介绍,新标准出台对农药残留要求更加严格,对高效低毒产品特别是生物农药有利,某些作物因农药残留标准升级,导致登记的产品更少。企业登记产品时更加关注农药残留,特别是环境试验方面更加专业。比如我国以前对茚虫威在茶叶上的使用没有规定,茶叶出口到国外后,往往会因农药残留而产生贸易壁垒。
行业人士表示,新标准将进一步在农产品生产中,规范农药使用者的使用技术,如农药使用次数、使用浓度等,使生产有标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