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和谐治理需要契约伦理价值规范和价值力量支撑。当前公共治理伦理正逐渐实现从“身份伦理”向“契约伦理”的伦理转型。契约伦理从维系利益和谐的角度构筑公共和谐治理的根基;从促进“我-他”和谐的角度营建公共和谐治理的主体秩序;从增进“群-己”和谐的角度优化公共和谐治理的社会环境。公共和谐治理的伦理实现必须从契约伦理制度和契约伦理精神进行伦理秩序的双重建构。
关键词:契约伦理;公共和谐治理;伦理实现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6)04-0095-06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不仅需要法律和制度保障以解决“必须怎样”的问题,也需要在整个社会建立一种价值规范和价值精神以解决“应该怎样”和“我要怎样”的问题。完善契约伦理制度、塑造公民主体的契约伦理精神,是实现公共和谐治理的重要理路。
一、契约伦理:公共和谐治理的伦理转型
公共和谐治理以构筑良性的社会秩序为目的。良性的社会秩序包括法制秩序和伦理秩序,前者以法律为手段而实现,后者以伦理规范和道德约束为手段而实现。仅靠法律维系的社会秩序可能是稳定的,但会缺少价值动力和发展生机。因为,是伦理而不是冷冰冰的法律给了社会治理以价值情感和道德智慧。公共治理如果缺失了伦理基础和伦理精神,只能是“管治”而不是“善治”。契约伦理为实现公共和谐治理提供了深层的价值动力。
(一)契约伦理及其基本原则
契约伦理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伊壁鸠鲁以契约解释法的起源;苏格拉底因为心中确认自己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必须服从城邦法律和城邦权威而拒绝朋友的营救慷慨赴死。中世纪神学契约伦理以“上帝之约”的形式昭告人生意义和救世之道,通过信众的“知、信、爱、望”确立了基督教契约伦理的核心价值理念。
近代以来,霍布斯、洛克等人开创了西方近代契约伦理思想之先河。尽管二人在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上主张各异,但都认为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他们的契约思想展现了对平等、自由、合意、信任、义务等伦理价值的追求。而卢梭则把古典契约伦理思想推向了一个新高度,自由成为其契约伦理的核心价值追求,他认为人是生而自由且平等的,国家只能是人民自由协议即社会契约的产物。[1]康德进一步完善了近代契约伦理思想,并实现了契约伦理的道德哲学转向。他运用实践理性,以道德律令为起点,建构了“社会契约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先验理念”[2]的思想。“康德比卢梭更加坚信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正当性,肯定正是通过社会契约才建立人在社会中的自由。”[3]康德把社会契约与“绝对命令”等同起来——因为“绝对命令”为人之行为提供最终根据,社会契约也就成为立法的最高标准,因此具有普遍必然性。
自十九世纪伊始,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遭到了自由主义思潮尤其是功利主义的批判而一度沉寂。直到20世纪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的《正义论》继承和发展了传统社会契约论思想,契约伦理在现代获得了新的价值支撑和更高的理性发展。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4] 3,同时提出了正义的两个著名原则: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即主张要平等地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二是主张在公平机会的前提下最关怀那些处境最差者,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论是契约伦理的展开,契约作为保障社会基本结构正义与否的方法而被选择。
契约伦理的复兴和现代转向,为我们实现公共和谐治理,建构现代社会良性秩序提供了伦理路向,其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是公平原则。公平是制度伦理的基本精神。公平原则既强调契约双方或多方主体是平等的,对整个程序或行为的顺利进行负有共同责任;更强调利益公平或分配正义,即“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4]3-4。公平原则因为强调主体平等和利益公平,不仅可以满足契约主体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满足其物质需求,从而优化契约行为,实现契约目的。
二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订立契约实质就是追求合作,而合作的基础就是对各自权利义务的承认和尊重。契约过程更强调义务是权利获得的基础。所谓义务,就是“一方当事人应对合理信赖其言行的对方当事人负责。如果一方当事人知或可得而知其行为将使他方产生合理的期待,则他方就须负责实现这些期待(而不是使其落空)” [5]。黑格尔曾说:“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6]总而言之,契约主体首先要有一种价值认同:我的义务保障的是你的利益,而你的义务保障的是我的利益。契约伦理为契约行为提供一种基本的价值理念: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管理视界肖祥:契约伦理:公共和谐治理的伦理之道三是诚信与信赖原则。诚信是契约主体的个体要求,信赖是契约主体的相互要求。“诚”即真诚、诚实,体现的是我与自我的关系;“信”即守承诺、讲信用,体现的是我与他人的关系。《管子·枢言》曰:“诚信者,天下结也。”诚信作为一种道德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是人类交往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准则。信赖是基于交往活动价值最大化的期待而对对方产生的一种信任,既包括对对方遵守承诺履行义务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信赖,也包括对对方背弃承诺和拒绝义务而遭受损失的信赖。诚信与信赖原则维系着契约各方良性互动关系。
四是自由与责任原则。契约主体首先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主体而存在,对于订立什么契约、何时订立契约、契约的权利义务约定,都是主体各方自主自愿的事情;其次,自由的获得建立在有效的约束基础之上。因为通过契约的约束方式才能实现各方价值的最大化,通过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自由不是减少而是得以增加。显然,契约自由是相对自由,而这种相对性是与责任相契合的,即只有基于责任的承担,契约主体才能够获得有效支配自由的方式。
“契约伦理为那些契约实践者提供以义求利的、合作共赢的道德思维路径,实现经验世界契约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契约主体与共同体之间的资源合理分封,促进契约实践者在契约境遇获得现实利益与道德修养的双丰收。”[7]概而言之,对于交往活动而言,契约伦理不仅具有制度规范的伦理价值,而且能够成为个人主体价值优化的内在动力。
(二)从“身份伦理”到“契约伦理”:公共和谐治理的伦理转型
人类社会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中西方经历了不同的演化路径;但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不同的演化路径却有着共同的价值旨趣,即从“身份伦理”逐渐向“契约伦理”转变。
尽管契约伦理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但是真正普遍化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发展而确立的。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三种社会形态中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特征是“人的依赖关系”[8]104;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社会分工、商品交换都不发达,在此经济基础上形成了人与人之间基于血缘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的依赖性,因而没有形成完全的和真正的契约制度。随着社会分工日益增加,加之私有制下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私人占有,私有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彼此发生经济联系和相互交换产品时,要求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商品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实质上蕴含着契约式的伦理要求。当契约制度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规范,人才真正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实现“身份认同”向“契约认同”的转变,交往伦理也就逐渐实现“身份伦理”向“契约伦理”的转变。但是,毋庸置疑,现实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契约形式并没有真正实现交往主体的平等,“就道义而言,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契约是新的奴役。”[9]契约主体真正平等是在经历社会主义迈向共产主义“自由人的联合体”的过程中才可能逐渐得到实现。
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与宗法制相联系的家天下、家族制、家国同构在“礼”的维系下,形成了等级森严的专制制度,个体对于“公”、“整体”及其代表的统治者唯有服从。群体本位的整体主义是依靠宗族的血亲、世系等关系来维系和巩固社会治理,是一种典型的“身份之治”。“身份社会”就社会政治控制而言,导致了专制政治;就社会生活而言,导致了个性保守、压抑,创造性受约束;就社会结构发展而言,导致了自我封闭,从而使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步履维艰。如果说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自然经济阶段,个体性没有得到应有重视,那么在计划经济时代,个体作为“单位人”接受国家和集体的管理,个体性依然没有真正成长。尽管此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制度的安排基本是协调的,但这种调适是基于政治和国家强大权威,或是崇高革命热情的激励而达到的。实际上个人主体性依然隶属于整体性,契约主体性的真正成长还有待时日。
当中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契约的伦理意蕴得以进一步凸显。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两个特点赋予了契约伦理新内涵:其一,市场经济以物的经济联系(商品、货币的交换关系)代替了人的依赖关系,它强调商品交换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彰显规则意识。合法的、有效的交换行为本身就隐含着伦理价值,在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必然要体现伦理的关怀和价值的追求。其二,市场经济凸现了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肯定人作为独立平等的个体走向市场,公平竞争。人是一切社会属性的总和,人们总是从自己的生产和交换关系中汲取道德观念的。因此,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契约伦理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伦理基石。
契约伦理体现在社会公共治理上,以实现和谐治理为目标。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为适应社会、经济和管理的新需要,西方以“治理”为代表的新理论范式提出了多元的、民主的、协作的公共治理模式,打出了“良好治理”的旗帜。公共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合法性认同基础上的合作。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变不仅体现在法制的变革,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伦理理念的变革,从而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概而言之,契约伦理从三个方面实现公共和谐治理的伦理转型:就价值理念而言,契约伦理倡导的自由、平等、诚信、责任、协作等核心理念成为公共和谐治理的基本追求;就制度保障而言,契约伦理作为制度伦理是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为公共和谐治理提供制度的价值力量;就实现目标而言,契约伦理不是限制自由而是创造自由,因为在契约的界域内,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10]36,“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10]16,从而激发公共和谐治理的内在活力。
二、契约伦理之鹄的:构筑公共和谐治理的伦理基础
契约伦理以实现契约主体间的平等互利为基本价值取向,以追求公共和谐为旨归。契约伦理何以能够实现公共和谐治理?
(一)利益和谐:构筑公共和谐治理的根基
公共治理是公共权力部门整合全社会力量,管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11]从公共和谐治理的内涵看,就是要在尊重私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和保障弱势群体利益优先,同时超越特殊利益和短期利益,从而调节和化解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矛盾,实现公共领域的善治。
利益是社会和谐的物质前提。契约伦理为利益和谐治理的实现提供物质基础和心理基础的双维度支撑。一方面,契约伦理通过制度的力量协调、维护和增进契约主体的利益,从而使契约各方对利益实现、利益分配、利益调节、利益增进、利益享受等方面有实质性获得。另一方面,契约伦理为调适利益提供伦理价值认同。利益交往的信任度下降是当前公共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契约伦理通过信任或信赖的心理力量优化利益交往,使契约各方积极追求合理的利益格局、利益分配制度、利益实现程度等,从而实现基本的利益认同,营造良好的社会心态,形成强大的社会凝聚力。
当前,利益分化悬殊、利益结构固化、利益失衡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突出表现就是“嫉富”、“仇富”、“仇官”、“仇腐”等现象。任何一个社会,如果个人与他人、社会处于经常性的利益冲突中,利益失衡必然会造成心理失衡变态,就会对社会正常的发展秩序构成威胁和破坏,这是社会不和谐的物质根源和心理根源,是实现公共和谐治理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二)“我-他”和谐:营建公共和谐治理的主体秩序
每一个人都是“关系中的我”,由于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不同,其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也截然不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差别性总是客观存在的。如何着眼于当前社会发展,遵守契约伦理要求以调适这种差别性,使人们和谐相处,就成为公共和谐治理的重要问题。契约伦理不仅强调对个人主体性的尊重,还强调主体间的“合意”与合作,实现“我-他”和谐,建构公共和谐的主体秩序。
契约伦理蕴含的独立、自由、平等的价值原则就是建立在对个人主体性的尊重的基础之上。西方传统伦理重视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思想及其发展成为现代契约伦理形成的主体条件。哈耶克指出:“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12]同时,契约伦理对主体性的尊重表现为主体间的“合意”与合作。“合意”就是共同意志和意志之间的相互包容,主要是协商意志和包容意志。合作是契约各方利益交往中的“利益兼顾”,强调个人利益追求的同时也强调对他人利益的满足和尊重,由此形成了强调个人具有对他人和公群的义务与责任心的价值态度。
“我-他”和谐就是要建立契约主体之间的互利共生主体秩序,形成“交互主体性”,即每一个“我”和“他”者之间都具有一种既相互外在、又相互内在的“外在-内在”(transcendence-immanence)关系。一方面,“我”和“他”者在身、心、行为上具有相互区别和相互差异关系;另一方面,“我”和“他”者因共处于同一客观物质社会环境之中而具有总体统一性,以及由此造成的彼此行为的相互关联性。契约伦理为行为主体提供义利并举、合作共赢的道德思维路径。
(三)“群-己”和谐:优化公共和谐治理的社会环境
中国传统伦理在群己问题上向来重视整体而忽略个体,强调个体对于群体的义务和责任,个体利益淹没于群体利益之中,个体消融于群体之中。西方传统伦理的功利主义思想肯定了个人主体和个人自由的合理性,而在如何实现群体利益上则缺乏实践可操作性,即使穆勒在《论自由》中提出了“群己权界”原则,但旨在维护个人利益和自由。
契约伦理在群己问题上既强调道义论也强调功利论,用道义论补充和完善功利主义的缺陷,用功利主义的长处来修正道义论的缺陷,即将道义与利益、美德与幸福相结合,从而优化公共和谐治理的社会环境。
群己和谐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和社会伦理诉求,强调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这是现代公共和谐治理的重要标志。契约伦理很好地调适了人的个性与社会性的关系。一方面,个性必须在社会性中才能获得和发展,人的活动愈具有社会性,人就愈具有独立性。用马克思的话说,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3]。另一方面,社会性丰富和增长了个性。因为“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4]。通过社会性的获取,每一个人才能获得“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 [8]104。
三、公共和谐治理之伦理实现
伦理秩序分为伦理规范秩序和道德心灵秩序。前者依靠伦理制度的力量,其核心是“应该怎样”;后者依靠道德精神的力量,其核心是“我要怎样”。建立公共和谐治理伦理秩序,必须实现契约伦理制度和契约伦理精神的双重建构。
(一)契约伦理制度之建立
其一,强化政府责任。公共治理是国家的目的,也是政府首要的职责。作为公共和谐治理最重要主体的政府和公共管理者,其责任一方面体现在是否出于公共性目的、履行公共性义务和实现公共性利益。卢梭曾指出:“政府作为全体公民权利的委托行使者,除了公共利益以外,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不会追求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利益。”[15]政府和广大民众的受托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它决定了政府对公民的义务。“政府不是任何人或者一群人为了谋私利去开设或者经营的店铺,而完全是一种信托。政府本身并不拥有权利,只负有义务。”[16]另一方面,体现在政府和公共管理者是否倡导和践行善的伦理价值,营建良性的社会秩序。权力属于广大民众,政府和社会公共管理者是受民众之委托行使权力,政治权力的运行实质上就是契约之治。政体和谐需要政府或管理者要遵循契约伦理的价值引导,做出符合契约伦理要求的行为。正如法国政治家、哲学家路易斯·博洛尔所言:“由当政者树立的良好榜样会促进社会的廉洁诚实和正直公道。一个公道的政府会激发人们的正义感。一个玩弄虚假欺诈的政府必然会使社会流行阳奉阴违的两面派伪善习气。”[17]契约伦理制度之建立,必须强化政府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效用和公共利益为责任,努力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不受侵犯。
其二,建立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为多元主体的合作模式。公共和谐治理实质是多元、协作的治理,首先要求多元合作主体实现伦理角色的转变。公共治理遵照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的选择标准,全面开放公共事务的治理合作。政府以对话、商谈、合作的方式,建立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合作关系;公民则从被动排斥到以真诚、正确、合理的态度主动参与公共治理。
其三,建立具有公共性和正义的契约伦理制度。罗尔斯指出:“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正义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或接近正义的。离开制度来谈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4]22“公共性”的伦理制度——一要回应公众对公共事务的需要,二要表达公共意志,三要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正义的伦理制度,要求契约主体秉承公平合理、利益协调原则,共同致力于公共和谐治理。
契约伦理制度的扬善抑恶体现了制度的正当性并给予公共治理以制度性的伦理关怀,从而为培养公民道德意识和道德主体性提供制度保障,也为创设道德环境、救助道德个体、协调社会发展提供制度力量支撑。
(二)契约伦理精神之塑造
契约伦理精神就是在契约理性的指导下,在契约实践活动中秉承的价值理念和节操精神,它既是一种价值观念,又是一种德性精神;既是一种外在的伦理诉求,又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操守。培育契约伦理精神是有效实现公共和谐善治的需要,其要求就是在多元化价值共存的社会中,在尊重共同生活的共享价值基础上确保每个人具有公平自由的权利,减少因个人的道德价值观的分歧所带来的公共生活的分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信任、真诚的社会合作。
其一,倡导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公民在处理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决定他们基本的社会合作形式过程中所达成的最基本的共识和价值系统。罗尔斯曾言:“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础。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18]公共理性作为处理公共生活的一种可通约的方式,其目的是在多元价值并存的社会实现“多元宽容”。在契约活动中倡导公共理性,其目的是消解公共意志的强制性,让每一个公民的意见、见解、权利受到政府和其他公共管理部门的尊重,从而为实现公共和谐治理注入实践伦理精神。
其二,培育公共规则意识。公共规则意识是契约伦理精神的实质内容。它体现着公共的意志,维系着公域的基本秩序、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首先,契约各方应该达成对公共规则的认同。公共规则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为保障自由的必要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只有一个,那就是用自己的方式寻求自己的利益。而且,并不因此而剥夺他人的利益,或阻碍他人谋求利益的努力。”[19]其次,养成对公共规则的尊重心理。公共规则首先应该是公正的,大众普遍认可的,如果一个社会不显示应有的规则公正,契约伦理精神就不可能彰显。再次,贯彻执行公共规则的意识。执行公共规则是一种受集体评价的行为,要求每一个人对其明确和遵守。那种独断专行、唯我唯上,以权代法、以权谋私,部门利益化、“官本位”等行为,都是对公共规则的蔑视。公共规则通过规范民众行为、整合民德民心、营造道德风尚,实现公共领域的和谐秩序。
其三,激发伦理主体性。实践主体性是契约伦理精神的主体支撑,是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人的自觉能动性和创造性。契约主体的实践主体性就是在契约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执行契约意志、追求契约价值理想的道德主体性。契约伦理精神的塑造归根到底就是要弘扬契约主体的至善禀赋和道德自觉性,达到一种对契约制度的自觉服膺,并藉此实现基于契约的道德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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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孔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