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琪
近年来版权贸易实践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实践中仍有不少疑惑留待探讨。如何正确界定版权贸易行为,如何规范版权贸易操作,取决于对这一行业法律依据的深切理解。本文从版权贸易的界定、演变、标的以及权利行使方式等几方面来尝试解答实践中的几项疑惑。
热词:版权贸易 翻译权 专有出版权 版权合同
如今,出版界各类引进的翻译版图书屡见不鲜,版权贸易对绝大多数的出版工作从业人员而言也变得越来越熟悉,越来越常规了。如何正确界定版权贸易行为,如何规范版权贸易操作,其实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值得商榷和探讨的地方。
疑问一:美国籍作者写成的著作未经发表,率先和中国大陆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并出版发行了中文简体版图书,这算不算版权贸易?
疑问二:中国大陆籍作者在香港地区出版了中文繁体版著作后,又与中国大陆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出版中文简体版,这算不算版权贸易?
疑问三:作品的中文简体版权已经买下,授权包括书中的插图。是否可以将插图用于中文版的封面?
疑问四:译者拿着国外作者的授权要和中国大陆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这合同应该如何签?
上述几个疑问都是笔者在工作中实际遭遇过的情形,要回答好这几个问题,还须从版权贸易的界定、演变、标的以及权利行使方式等几个方面来探讨。
版权贸易的界定
版权贸易是通过对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而产生贸易的行为。它是由著作权人将其对作品拥有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授权给使用者而产生的,是一种无形财产贸易。从广义上讲,只要存在版权许可或转让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同一地域、或为同一国籍,都可以称作版权贸易,即出版社与所有作者的授权合同都属于广义的版权贸易范畴。不过出版业界通常所称的版权贸易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指国际间或不同地区间的涉外版权贸易行为,通常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中国大陆作者的原创作品与中国大陆出版社间的版权交易行为不在此之列。本文要探讨的也是狭义的版权贸易概念,即涉外版权贸易。
从上述定义中不难解读出版权贸易的实质是著作权经济权利的许可或转让。它的客体是著作权的经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等。多年来在出版业界更为通俗的用词“专有出版权”从法律依据上讲,即指专有的复制和发行的权利。涉外版权贸易的实质又有何不同呢?笔者认为,相比于中国大陆原创作品的普通图书出版合同,涉外版权贸易的关键就是被授权权利的不同。涉外版权贸易的重要客体之一——翻译权是原作品著作权的衍生权利。以引进版权为例,涉外版权贸易所授予中国大陆出版社的权利一般即为原作品中文简体版的翻译、复制以及发行的权利。原作品的其他著作权权利,特别是其余语种的翻译权利往往都是被原权利人保留的,日后出版的中文简体版仅是原版作品的衍生作品。即使还获得了其他经济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等,都摆脱不了作为衍生作品的地位,绝大多数权利的行使都受限于原权利人的进一步授权。涉外版权贸易一般也不允许转授权。而中国大陆原创作品的普通图书出版合同中,中国大陆出版社不仅可以通过合同获得原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实践中还可以同时签下原版作品的诸多衍生权利,比如全语种的翻译权等等。一旦合同成立,出版社可以获得最大程度的权利行使自由,并且可以基于合同进行转授权。
答疑问一:根据《著作权法》,作品著作权的形成是不以公开发表为前提的。美籍作者完成作品之日就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形成语言是英语,无论是否正式出版,如今要出版中文版,基于的授权就是翻译权,中文版是原作品的衍生作品。因此,当然属于版权贸易。
版权贸易的演变
我国是在1992年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之一。我们现行的很多行业惯例也是在1992年之后,随着出版业界和国际同行交往的不断加强,在实践中逐步规范的。
翻看早期的涉外版权合同,不难发现绝大多数的合同并不区分中文繁体和中文简体,而是统一为全球中文版权。当时中国大陆出版社想要购买中文版权,经常会被告知中文版权已经授予了台湾出版社,然后再经由台湾出版社转授权给中国大陆出版简体版。
在2000年前后,随着中国大陆出版社涉外版权贸易的增加以及版权代理的兴起,慢慢地,英美国家的权利人逐渐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香港地区使用的中文是有区别的。自此开始,原权利人纷纷学会了对繁体版和简体版分别授权,区别对待。时至今日,即使版权经理们一开始没有明确申请的是繁体版还是简体版,对方都会主动问询。一举拿下全球中文版权的概率开始大比例下降。
从中国大陆和台湾、香港地区原创作品间的版权贸易发展看,无论是引进还是输出,目前也发展得和常见的与英美国家间的版权贸易无区别,甚至可以说是完全参照了版权贸易的惯例。笔者认为把中文繁体和中文简体理解为不同的语种只有结合具体的授权范围才更符合现实的操作惯例。
答疑问二:中文简体源于中文繁体,本是同根生,两者有一定的历史演变关系。不少年长的中国大陆作者都习惯用中文繁体书写,所以在此很难以疑问一中的形成语言来区分何者为原生权利。要解答这个疑问,关键还是在于作者和第一家出版商香港出版社之间的合同是如何签署的。如果作者将作品的中国大陆中文简体权利一并授予了香港出版社,那么在合同期内作者已经无权再授权中国大陆出版社。中国大陆出版社向香港出版社进一步购买中文简体版,显然属于本文讨论的版权贸易范畴。如果作者自己保留了中文简体权利直接授权给中国大陆出版社,虽然发生在繁体版出版之后,但不属于狭义的版权贸易概念,因为没有涉外因素。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大陆出版社在与作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同时签下全球翻译权,需注意剔除相应地区的中文繁体权利,避免作者重复授权,也避免中国大陆出版社和香港出版社的权利冲突。这一点在实践中极其容易被忽视,应该引起重视。
版权贸易的标的
如上文已述,版权贸易合同中对于授权语种、授权范围一般都界定明确。版权贸易的标的或者对象也随之而明确——即某一作品以特定语种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限。这里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即作品所包含的范围。我们通常所见的版权贸易的标的都是已经正式出版的出版物,这使人很容易将一本完整的出版物理解为一个作品。而事实上,正式出版物至少含有封面以及书稿内容两个《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就是说获得某一图书作品的使用授权,不等于获得了该图书封面的使用授权。图书的封面设计是可以脱离图书内容单独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我们很少看到中文版图书直接使用原版图书相同的封面,因为这需要针对封面设计进行单独的授权,是两层不同的权属关系。
即使只讨论书稿部分,权属关系也不见得是唯一的。不少出版物中含有插图、照片等,这些元素都可能涉及其他作者的权利,即第三方版权。因此,在版权贸易中,如果贸易对象含有图片等,一定要记得与权利方确认授权是否涵盖图片等元素,避免侵权情况的发生。
答疑问三:版权贸易合同授予的权利是在中文版书稿中可以使用这些图片,对象清楚指明的是中文版作品,而非封面设计作品。如果坚持在中文版封面设计中使用这些图片,就意味着在另一个作品中使用这些图片,当然需要针对不同的用途进行额外的授权。
权利的行使方式
上文提过涉外版权贸易所授予中国大陆出版社的权利一般为原作品中文简体版的翻译、复制以及发行的权利。中国大陆出版社基于获得的授权再落实译者签订委托翻译合同。如需使用已经存世的译本,则需要找到译本的权利人签订相关授权使用合同。解决了翻译的问题才能进一步行使出版和发行的权利。实践中碰到过不少个人联系出版社,声称已经翻译了某部作品希望出版社能购买版权出版,笔者个人认为这是很有风险的行为。因为理论上来讲,未经原权利人许可擅自进行翻译,这个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甚至严格来讲,这个行为本身还有侵权之嫌。
虽然将翻译、复制以及发行的权利三权合一授予中国大陆出版社是惯例,但也并非没有特例。笔者曾碰到过一例授权案例,权利人选择了分别和译者以及出版社签订合同,将中文翻译权直接授予了译者,而将中文版的复制和发行的权利授权给了出版社。这也让笔者对著作权权利的行使有了新的理解。
答疑问四: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译者究竟获得了什么授权。著作权范畴内,没有白纸黑字明确授予的权利都是归著作权人所有的。如果译者拿到的授权对于中文版翻译、复制和发行权利的授出表述非常清晰,并且同意转授权,那么这份授权书对出版社而言才是有效并可执行的。在此前提下再讨论如何与译者签约才有意义。笔者认为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涉及两份合同,译者以两种不同身份来签署:译者作为权利的有效持有者将三项权利完整地转授权给出版社签署第一份合同,译者扮演的角色有点像版权代理或版权中介;出版社基于第一份合同如常获得翻译权后再与译者就译稿使用签订第二份合同。第二种方式只需要签订一份合同即可。译者已经获得了翻译、复制和发行权利,翻译权译者可以直接行使,不必再转授权给出版社,只需要将复制和发行的权利转授权给出版社并约定好中文版合作条件即可。
版权贸易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实践中碰到的很多模棱两可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对版权贸易的法律依据理解的不够透彻。而我们的版权贸易行为最终落实为契约行为,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是保障正常出版经营活动的前提。只有分辨清楚合同所要真正处理的法律关系,才能明确出版行为的合理法律地位。
(作者单位系上海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