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婷
近年来,我国中央文件及国家规划一直致力于将推进文化科技融合作为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方向,而作为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诞生的新型出版业态——数字出版无疑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出版在文化产业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产值规模突飞猛进,据2016年7月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2015-2016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2015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收入已达到4403.85亿元。当前,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面临新环境与新机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奠定了有力的政策基础。
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标准的引导与规范,只有数据标准化并完全开放共享才能达到数字资源“一个内容多次开发、一个创意多次开发、一种产品多个形态、一次产出多次增值”的目标;只有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才能促使数字出版产业链上的各个主体互联互通,才能促进数字出版活动获得最佳的共同秩序和共同效益,才能推动数字出版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体系的整体框架已初步形成,数字出版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取得了新突破,数字出版领域标准滞后的短板正在得到有效弥补,但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仍面临一些问题。
我国出版业的标准化工作始于1984年,主要围绕传统的纸质出版物展开,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2006年政府正式将数字出版的发展列为国家科技文化创新的战略目标,我国出版业标准化工作的重点随之也转移到数字出版领域。2007年以后数字出版领域多个标准陆续开始研制,2012年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2013年全国版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填补了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机构建设领域的一项空白。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明确了数字出版标准化的重要性,标志着我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开展进入依法依规时代。
开展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对开展标准化工作任务的规定,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了三个步骤:制定标准、组织标准实施以及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当前,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在不同阶段都面临一些问题。
(一)标准制定阶段面临的问题
开展好标准制定工作是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数字出版标准制定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传统出版企业参与度不足。标准的制定应该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数字出版链上各方广泛的参与合作。由于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特殊性——互联网信息技术企业先行、传统出版产业随后进入,传统出版业由于计划体制惯性还没有充分意识到标准的重要性,除了少数在数字出版领域起步较早的传统出版单位如高教社、上海世纪、中国出版集团等积极参与到标准制定中,传统出版企业制标的热情远远不足数字技术提供商。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出版标准化研究室主任刘颖丽指出:在政府组织数字出版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具有国际背景的技术公司积极性很高,其次是个别有实力的大出版单位,而小型出版单位则表现出更多的观望。如2013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数字阅读终端内容呈现格式(CEBX)》行业标准,该标准的编制是由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牵头,方正阿帕比、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北京畅园国讯科技四个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此标准的制定组成员都是技术企业。在标准制定中也必不可少会参考部分企业标准,标准是有垄断性需求的,传统出版企业在数字出版制标方面缺乏积极主动的话语权,将不利于制定出的标准具备较高的市场适应性,更不利于出版企业在数字化浪潮中的竞争。
二是标准来源渠道单一。从国际上来看,标准来源渠道大致包含了三种:一是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二是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如EPUB格式就是由兰登书屋、哈珀·柯林斯等多家出版商联合美国出版商协会制定的联盟标准,2011年被国际数字出版论坛(IDPF)正式确定;三是借鉴成熟的国际标准来制定本国标准。我国数字出版标准来源渠道主要是国家的数字出版规划。这是因为在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初期,虽然产生了很多企业标准,但标准之间缺乏协调,导致数字产品格式不兼容、市场竞争环境混乱,在此情况下,政府组织制定了大量标准以弥补统一标准缺失对行业造成的影响。我国数字出版标准来源渠道缺少有效的企业标准来源和借鉴成熟国际标准来源。有效的企业标准来源指的是具有一定程度兼容性与开放性、在行业内已形成被市场广泛接受的事实标准(企业标准或论坛标准)转化为正式标准的渠道。虽然目前国内数字出版市场上不乏企业标准,看似百花齐放,实则零乱不兼容,尚未出现能够统一市场的企业标准。在2015年北京图书订货会高层论坛上,清华大学图书馆副馆长表示:“当前图书馆采购经费中数字产品资源达到了65%的占比,由于国内数字产品执行标准不一,资源无法兼容,因此,国外数字产品资源占到了80%以上。”
(二)标准推广阶段面临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出版领域的标准一般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具有市场属性,标准化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使标准得以应用,标准是否在市场上获得广泛的接受和应用,除了标准制定阶段要考虑标准市场适用性因素外,也离不开政府对标准进行组织推广。我国出版领域标准长期存在着重制定、轻推广的问题,很多标准执行力度弱,甚至制而不用,只有政府用于出版管理以及影响出版市场准入的标准才得以在行业有效的应用。《关于推动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标准化工作推广工作,支持企业对CNONIX以及MPR等国家标准开展应用。虽然标准化委员会在数字出版标准的推广阶段也做了一些工作,如2013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针对CEBX国家标准对全国的出版单位进行了培训和推行;2015年8月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了“电子书系列标准”的培训和推行等,但标准推广工作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推行体系,没有形成推动标准实施的推行机制——包括标准宣传、培训、试验、检测、评价、认证等工作,数字出版标准推广工作在很多环节尚属空白,推广效果十分有限。
(三)标准实施阶段面临的问题
标准化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实施标准,桑德斯的标准化原理认为:仅限于制定标准的标准化工作毫无意义,标准只有在市场上、在行业内得到广泛的阶段并予以实施,才能取得成效,才能实现标准化的预定目的。标准的实施与执行是整个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国数字出版标准的执行力度较弱,实施效果不理想,原因有三:一是数字出版标准一般属推荐性标准,是通过市场调节、企业自愿采用的技术规范,我国《标准化法》第三章对于标准实施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因此,从推荐性标准的市场属性来看,企业是否采用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对于企业运作如数字产品销售、企业年检、评奖等无任何影响,导致标准采用率低。二是标准的推行体系不健全,政府及相关行业协会对于标准的宣传力度不够,甚至很多颁布的标准在行业内不为人知。三是数字出版行业尤其是出版企业的标准化意识不足,对数字出版标准应用不充分,“意见”也明确提出我国新闻出版业存在对新技术与新标准应用不充分的问题,并将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标准化工作、开展企业对相关国际标准开展应用作为转型升级的主要任务之一。
当前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的对策研究
(一)健全数字出版业制标机制
首先应该解决传统出版企业积极性不佳的问题,努力寻求和实现标准制定过程中全产业链的广泛参与。一方面,数字出版标准化的意义在于通过制定统一、开放、兼容的标准降低产业无谓的消耗,用有限的资源获取数字出版产业链最大化效益,标准代表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寻求广泛的参与,在“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亟需先行、国际接轨”原则下制定,同时也可以防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闭门造车,发布的标准市场适应性不足等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市场上每一个新标准的确立,都意味着新的市场竞争机会的出现以及市场竞争格局的重新调整,如果传统出版企业在标准制定上拥有一定的话语权,通过标准竞争获得一定的产业领先能力,再将这种能力转化为在产品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较为持久的“比较优势”,这对于传统出版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把控数字出版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是拓展数字出版标准来源渠道。一是采取企业标准转化为正式标准的策略拓宽标准来源渠道。“意见”指出:支持以企业标准为基础申报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当前,行业内尚未建立企业标准提案转化为正式标准的渠道。因此,笔者建议标准化委员会可以采取积极态度帮助企业标准的发展,构建全国数字出版标准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正式标准提案的渠道。如2012年时代出版牵头成立的全国首个“数字与新媒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旨在将联盟内部的技术标准推广到行业中去,标委会可以与其开展标准合作与推广,这样不仅大大缩短了行业标准制定的周期,而且有利于拓展标准的制定来源。二是通过开展国际标准的本土化研究拓宽标准来源渠道。国际标准体现了各国共同的需求,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掌握国际标准是应对全球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在数字出版标准制定中,政府提倡要积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以构建产业安全墙,但并不意味着不采用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经过分析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因此,对国际标准的采用并不是简单地“拿来主义”,而是要对成熟国际标准开展本土化研究,确保国际标准在我国的适应性。我国2010年针对“ONIX在线信息交换”国际标准展开的CNONIX图书产品信息格式国家标准研究(2014年已正式实施),是我国数字出版领域对国际标准开展本土化研究的一个典型例子。
(二)构建数字出版标准化推行体系
数字出版标准化推行体系是由推动标准实施的政策、机制、方法等组成的有机整体与集成系统,是数字出版标准化成果的推广机制,包括标准的宣传、推广、培训、检测、认证等环节。
一是需要政策支撑。明确标准技术法规的地位,发挥标准在数字出版管理上的作用。我国《标准化法》规定,被法规引用的标准具有强制性。法规的强制性可以有力推动标准的实施。在数字出版法规引用标准层面应明确二点:①确定法规引用标准的范围。法规对标准的引用不能破坏推荐性标准的市场调节机制,根据我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具体规定,被引用标准的范围只能控制在普遍适用性标准(综合性标准、质量标准等)、基础性标准(元数据、标识符、标签等)、专用技术信息标准方面。②确定法规引用标准的策略。受引用标准范围的限制,一个完整的数字出版标准并不是所有内容都符合,因此,笔者建议采取条文引用的策略,将标准文件中符合引用范畴的条文单独引用到法规中。
二是完善数字出版标准化认证机制。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组织或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认证机构。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新闻出版标准化行政主管机构应推动建立数字出版标准符合性实验室以及行业标准注册认证机构,对数字出版标准进行实验、检测,开展数字产品质量的认证工作,使数字出版标准能真正成为市场准入的门槛。
三是行业协会在数字出版标准推广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保障标准的顺利实施。数字出版产业的大力发展为对出版行业协会的职能,尤其是对标准的推广与实践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行业协会首先要通过标准宣传与培训提高出版单位的标准化意识,强化行业标准;其次制定与标准相配套的指导手册,以便企业能更好的了解标准。如美国书业研究会(BISG)致力于美国书业数字出版标准的宣传,出版了大量标准化指导手册;再次,构建数字出版标准信息共享平台,发挥协同化工作平台的作用,保证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及时查询标准动态并形成相应的意见反馈机制,以便标准化管理行政机构可以及时了解标准的实施现状与问题;最后,积极推进数字出版标准的国际化,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提高我国数字出版标准的国际化程度,帮助我国出版企业占领国际市场打下基础。
(三)构建数字出版业合格评定体系
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的最后一个步骤便是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验标准实施的效果如何。数字出版业合格评定体系具有系统性,包括了对数字产品的性能、质量、生产过程、格式规范、服务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断、对标准进行长效维护等工作。国外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标准合格评定体系的建设,如为了保证和巩固标准的地位以及实现标准的有效实施,美国合格评定机构包括了联邦、州和地方标准、私有企业标准合格评定机构等,多样而复杂,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对诸多的合格评定机构及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首先,建立数字出版业合格评定程序,制定出检验数字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具体操作方法。如欧盟理事会于1993年出台《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模式》的决议,规定了新方法指令中必须含有标准合格评定的指导原则、操作方法及具体程序,欧盟委员会再制定合格评定机构根据这些原则和程序进行合格评定。其次,建立数字出版标准的长效、动态维护机制。标准实施后,数字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根据产业发展形势,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管理的需要适时组织标准复审,对标准进行长效维护。由于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标准需要及时反映市场需求及技术变化,对数字出版标准的复审和维护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5年复审层面,而必须进行动态维护。为此,新闻出版行政主管机构应及时组建或指定相应的数字出版标准动态维护机构,由该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负责对标准进行动态维护,确保标准的市场适应性。
[作者单位系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项目资助: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项目编号130103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