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族式企业治理结构现状与特征

2016-10-14 00:20孙长峰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4期
关键词:家族式管理权家族企业

孙长峰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家族式企业得到迅速的发展。据此,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家族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现状和特点。

关键词:

家族式企业;治理结构;发展现状;特征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6)04009101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形成以公有制经济建设为中心,多种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的局面。民营企业在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目前存在的350多万家民营企业中,90%左右是家族式或泛家族式企业。家族式企业是我国民营企业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族式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水平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 家族式企业和治理结构的概念

1.1 家族式企业

家族式企业是企业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归属于一个或数个家族所有,而且具有能将其所有权或控制权合法传于后代的企业组织。家族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企业全部或者部分的资产所有权由家族成员控制;(2)家族成员掌握着公司重要的管理权也控制着公司的日常运行;(3)管理模式为家长集权式,将企业作为自己终生的事业寄托,而初创期基本以家庭的利益为主要目标;(4)家族文化缺乏理性,没有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根据家族关系控制企业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三类:(1)一个家族控制企业的全部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2)一个家族掌控着企业的部分所有权,也控制着企业主要的经营管理权;(3)一个家族拥有企业部分的所有权,而几乎不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1.2 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是建立在股东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基础上,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及其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制约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及市场应变机制的一套制度安排。治理结构不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或契约关系,还是一种有效的权利义务制衡机制,主要包括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本文所分析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其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制衡体制、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2 我国家族式企业的发展现状

家族式企业是世界上存在最普遍的企业形态,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私营经济大量发展的浪潮。据调查研究发现家族企业占据了个体户、合伙企业的绝大部分和一部分的公司制企业。据工商部门的调查发现,我国90%左右的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其中又有80%左右是家族企业或泛家族企业。2014年全国已注册的私营企业达344多万户,注册资本42146亿元,就业人员4714万人,目前平均每天新注册的私营企业就达到1500多家之多,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每天平均增加30多亿元。我国国民经济的60%、工业新增产值的80%、销售额的60%、税收额的50%和出口总额的60%左右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给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已达到76%以上。因此家族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民营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大多数家族式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企业上市进行资本运作,同时家族式企业的内部管理与治理问题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深切关注。

3 我国家族式企业的特点

我国家族式企业管理模式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现分离,公司财力与家族财力经常混淆在一起,家族式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着。在这种极为特殊的传统管理模式下,企业的所有权主要控制在由血缘和姻亲为裙带组成的家族成员手中,也由家族式企业的家族成员掌控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企业决策权利的高低也相应的按家族中尊卑次序进行划分。其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企业所有权或股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

我国家族企业的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的所有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类型。第一,企业的初始期有其创始人拥有企业的绝对所有权,当创业者退居企业管理层后,将企业的所有权由其子女继承。第二,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参与创业的兄弟姐妹等共同拥有,当企业由创业者的第二代经营时,企业的所有权由创业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拥有或控制。第三,企业的所有权由合伙创业的具有亲密私人关系的家庭成员来掌控。第四,家族创业者或其与家族外其他创业者共同合资创办企业时,由家族初创者或家族企业控股,家族的子孙后代继承企业的所有权后,最终形成家族成员共同控股的局面。第五,一些原来处于非开放状态的家族式企业,迫于企业民主化或社会化的压力,把企业的一部分股权出让给家族以外的人员,或者把企业进行改制后通过其他途径使企业公开上市,从而导致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家族控股格局,但这些股权已经多元化、社会化的家族企业的控制仍主要由家族成员掌控。

3.2 主要经营管理权由家族成员掌控

在我国家族式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企业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也极为集中。家族式企业中,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企业的最高权力人往往是家族式企业的创办者,以企业创始人为中心形成的高度集权的经营管理体制,其经营权和管理权也都掌控在家族式企业的家族成员手里。

3.3 企业决策家长化

由于受我国历史久远的儒家传统思想的严重影响,在家族式企业中,企业的重大决策被纳入了家族内部事务的序列中,家族式企业的重大决策权如成立新的企业、扩展新的业务、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决定企业继承人等都由家族中企业创始人一人做出规定,家族中其他成员做出的决策等也需要经过家长的同意,即使这些家长已经退出企业经营管理的职务,但由家族第二代企业继承人做出的重大决策权,也必须取得家长的支持或者同意。当家族企业的领导权传递给下一代后,前一代家长的决策权威也同时给予下一代企业继承者,前一代的同一辈的其他家族成员所做的决策通常也得服从或遵从。但相对于与企业的前一代家族家长来说,第二代或第三代家族家长的决策权力相对来说已经有所降低,这也是家族企业在第二代或第三代出现矛盾与利益冲突的原因所在,而这种矛盾都是家族式企业的决策过于家长化造成的。

3.4 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

在我国家族式企业中,家族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承受了来自家族利益和亲属关系的两重激励和束缚。对于家族企业的创始人来说,他们的经营目的往往是为了光宗耀祖或使自己的家庭拥有更好的生活水平,并能够为自己的下一代留下一份丰厚的家族产业。对于家族企业继承者来说,做大做好父辈创下的家族产业、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企业股东的主要使命、维持家族成员间亲情的需要是对他们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首要機制。因此,与非家族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相比,家族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水平、个人利益倾向发生的可能性较低,用较为严格的公司制度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约束已经成为不必要的束缚。但这种建立在家族利益和亲属情感基础上的激励约束机制,会使家族式企业的经营者所承受巨大的压力,可能会制约家族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

3.5 企业员工管理家庭化

家族式企业产权结构通常过于简单,且产权主体不够明确。家族式企业都侧重于通过拥有企业的控制权来谋取自己的利益。企业的决策通常以高度集中的方式由企业的所有者做出;企业的重要职位也通常由家族成员来承担,几乎没有非家族成员可以承担企业的高层管理职务。企业通常任命家族成员为企业的管理者,企业的员工也大部分来源于家族成员的亲属或朋友,这些员工在企业的工作较长且一般比较稳定,企业的各项制度等也由家族成员制定,管理者在制定企业制度时可能倾向于个人利益等使制度缺乏严格性等,在家族式企业的大环境下使企业员工的管理也过于家庭化。

3.6 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制约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家族经济认识的不断加强,政府为家族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但是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对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仍有一定的制约和束缚。例如:国家对家族式企业私有财产保护力度不够;对家族式企业中出现的某些特殊事务,法律上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或法律上作出规定的程序太繁琐,时间太久,一旦出现新的经济问题便无法可循,影响家族式企业的正常发展,这些均不利于家族式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容易引起家族式企业的经济混乱,从而严重制约家族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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