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涉及的企业处置情况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62号)的要求,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我局公布的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本次总局委托公布的监督抽检食品类别涉及7类食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蜂产品、糕点、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蜂),共计156家企业生产的374批次样品,全部为合格样品。
其中,茶叶及相关制品共抽检6家生产企业的16批次产品;蜂产品共抽检6家生产企业的18批次产品;糕点共抽检84家生产企业的230批次产品;肉制品共抽检14家生产企业的25批次产品;乳制品共抽检2家生产企业的5批次产品;食用油、油脂蜂产品共抽检36家生产企业的66批次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共抽检8家生产企业的14批次产品。
近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49号通告、第57号通告发布的国抽食品不合格情况,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通告涉及我市生产经营的三类产品不合格。具体包括:北京市为明食品厂生产的酱牛腱子菌落总数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1500170701);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银鱼酸价项目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1500151234);北京市三叶明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北京时尚天虹百货有限公司新奥天虹分公司经销的宾果苹果橙子混合果汁饮料菌落总数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1500161470)。
北京市为明食品厂生产的酱牛腱子菌落总数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6年2月3日向企业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企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告知企业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启动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找出问题原因,积极进行整改。企业认同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企业针对此次抽检产品酱牛腱子不合格的问题,详细制定了整改措施。企业表示关于该批问题产品已通知相关进货企业,因已销售完,无法召回。
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为明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批量共31千克,其中1千克用于企业自检,其余30千克全部售出。出厂价格为59元/千克,成本价格40元/千克,货值金额1829元,违法所得570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
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银鱼酸价项目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6年1月5日向企业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企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告知企业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启动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找出问题原因,积极进行整改。企业认同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对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自2015年11月8日至2015年12月22日,共购进上述被抽检批次银鱼40袋,成本为20.57元/袋,实际售价是28元/袋,共销售40袋,获利297.20元。已销售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120元,违法所得为297.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7.20元,罚款50000元。
(三)GC1500161470处置情况
北京市三叶明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北京时尚天虹百货有限公司新奥天虹分公司经销的宾果苹果橙子混合果汁饮料菌落总数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1500161470)。执法人员于2016年2月3日向进口商和经销商送达了检验报告。企业未提出异议。
执法人员对北京时尚天虹百货有限公司新奥天虹分公司进行调查得知,该公司自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2月3日共购进上述批次果汁108盒,进货价格每盒5.50元,售价是每盒6.90元,共销售53盒。2016年2月3日退货55盒。已售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货值金额为745.20元,违法所得为74.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4.20元,罚款50000元。
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三叶明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商)调查得知:该公司 自2015年7月14日 至2015年8月6日,从葡萄牙进口上述饮料60箱(规格:54×200ML/箱),共 计3240盒。进货金额为6500.52元,销售单价为2.90元/盒。其间实际销售3194盒,其他46盒中有8盒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抽样检测使用,其余38盒为赠品或者样品,库存为0盒。销售金额为9262.60元,货值金额9396元,获利2762.0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762.08元,罚款50000元。
相关情况已通报朝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欢迎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有害食品,请拨打12345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抽检合格信息(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