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文
父亲是一名小学教师。病逝时才48岁。父亲的事要从20多年前说起。
一天,微醉的父亲拿回家一本书,“我找到根治胃病的方子了。”那是一本叫《转法轮》的书,母亲不以为然地随手扔到了床头柜上。
随后的几年里,父亲回家的时间少了,工作越来越忙。买回家的关于《转法轮》的书籍、录音机、磁带堆满了房间。那时候,我们还不知道那就是“法轮功”。
父亲花销越来越大,全家人的日常生活仅靠母亲一人上班挣钱维持。
后来我们才知道父亲为了“精进”、“上层次”,努力地表现自己,为“效忠”师傅李洪志,自己掏钱买书籍、买练功设备发给那些“听话”的人,发展信徒。
父亲变得神神叨叨。
后来,国家依法取缔了“法轮功”。但父亲却变本加厉,认为“地球将要毁灭、人类将要灭亡”,只有加紧“修炼”“法轮功”才能“元神不灭”。父亲四处游说,家就像他住的旅馆一样,说走就走,一走多日不见人。可怜的母亲一边上班挣钱维持生计,一边带着年幼的我,还时刻为父亲担惊受怕,那种日子是多么艰难,那种伤痛只有母亲才明白。
家庭战事不断,家具和电器被砸得没有一件完整的,母亲经常遍体鳞伤,流落街头不敢回家。母亲曾想到一死了之,可看到年幼的我又没有死的勇气,也曾想离婚,可看到曾经疼爱自己的丈夫,不忍心就这样抛弃。母亲忍受着屈辱和痛苦,用全部的心血希望能找回以前的父亲,一晃就是十几年。
父亲本来是一个工作狂,事业心很强,对母亲更是百般疼爱。自从迷上了“法轮功”,一切都变了。一天,他在一次上课时公然宣讲“法轮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开除了他。
此后多年,家里一贫如洗。
记得有一次我生病了,父亲不带我去医院,还攒了些乱七八糟的东西给我吃,当时也不知道是什么,只记得像草灰色,吃得我全身发肿,躺在床上晕来晕去地发高烧。
我说:“哎呀!我怎么转来转去的。”
父亲还以为是“法轮”在转着我,说道:“你状态好着哩!我不跟你一起去了,你比我有出息,你先走吧。”还说,“我在用一种法保护你,没有问题。”
母亲看我病情严重,偷偷地把我带出去,躲到一个亲戚家,连打7天吊瓶才好转。
后来,父亲被抓了。我和母亲倒是松了一口气,因为我们再也不用担心他去了哪里,更不用担心他的冷暖饥饱。
父亲终于悔过了。可是,练习“法轮功”十几年,拒不就医,不吃药、不打针,加上经常外出“传法”,不在家,饥一顿饱一顿的,父亲胃病越来越严重,最终,患上胃癌。这一噩耗震惊了我和母亲,我们筹了点钱,决心与父亲的病魔拼命一搏。但父亲的病发展很快。
不久,父亲知道了他的病情,在他最后的日子里,父亲流着悔恨的泪拉着我的手说:“闺女啊,我现在终于明白了,这都是‘法轮功害了我啊。”同时父亲让我帮他完成一个心愿,就是联系当地反邪教工作部门和志愿者,和他们一起站出来揭批“法轮功”。在不到一年里,父亲拖着病痛的身体,与当地的“法轮功”痴迷者座谈、讲课等现身说法10余次。
一年后,父亲永远地离开了我和母亲,临终的那一刻,还在用微弱的声音告诫我们:“要揭穿‘法轮功……”坟前,我擦干眼泪。我想,我也要加入反邪教志愿者的队伍,为父亲了却心愿,也帮助像父亲这样的人早日迷途知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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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