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
父母“疏忽失职”入刑是否必要
朱永华
13岁少年小武为抢劫,将汽油泼向年轻女老师杨冬玲,造成严重后果。不少人认为小武父母应承担看管不严的责任,但根据我国《刑法》,小武父母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小武仅13岁,依法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昨日,热心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人士、检察官、律师通过媒体联合发出呼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父母疏忽失职问题,建议追究“疏忽失职”父母的刑事责任。(8月17日成都商报)
客观上来讲,未成年子女犯下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罪行,与其父母和监护人并无直接关系,孩子涉及严重暴力犯罪,非但不是父母所愿,更会让父母痛心疾首。也正因为如此,在未成年子女犯下严重罪行之后,人们对其父母给予的往往是同情和无奈。对未成年子女犯罪的父母是如此,对待因疏忽造成孩子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死亡的父母更是如此。实际上,无论是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还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死亡,都与父母监护职责的缺失有直接关联,或者说正是因为父母的监护失职才导致子女犯罪或意外死亡。
在我们的传统文化观念和思维中,失子、失女之痛对父母的打击和伤害是巨大的,尤其是涉及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子女,不但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甚至破坏,也会给父母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和压力。而社会公众正是因为看到子女犯罪给父母造成的巨大伤害,才被善良淹没了理性,才忽略了我们传统伦理道德中的另一句千古名言“养不教父之过”。常言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尽管孩子在未成年阶段的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和干扰,家庭教育对子女依然是最重要的。孩子在未成年阶段无论涉嫌刑事犯罪还是受到意外伤害,父母都难辞其咎。
现代社会的未成年人,早已不像上世纪90年代之前的孩子那样“单纯”,他们接受各种信息的渠道非常多,这也给父母的监护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一旦监护疏忽失职,孩子就可能因各种诱惑而违法犯罪。而有些父母对于处在叛逆期的未成年子女,往往还抱着“树大自然直”的传统观念,故意疏忽甚至放纵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如果不从法规制度上对监护疏忽失职行为进行必要的惩处,非但不能提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意识,增强监护责任,对其他孩子的父母乃至社会也是一种不公平。
另外,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不少年幼的孩子在父母的眼皮底下“不守规则”,父母非但不加以教育管束,还往往对其他人和社会的批评非常反感。这种监护教育的失职,不仅让孩子从小缺乏规则意识,为今后的成长埋下违法甚至犯罪的种子,更会让很多受到良好家庭教育的孩子价值迷失或感到不公。其实,很多发生在幼儿身上的意外伤害甚至死亡悲剧,也正是因为这种监护责任的“习惯性缺失”酿成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对父母监护“疏忽失职”进行法律追究,确实很有必要。
然而,我们的法律是传统道德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综合体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我们在强调“疏忽失职”入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传统文化价值观和这一入刑条款的可操作性。显然,将父母监护“疏忽失职”入刑,在传统道德观念里属于“雪上加霜”甚至是“落井下石”的株连行为,一旦付诸实施之后,一位未成年犯罪,则意味着全家遭灾。这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同时,父母都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疏忽失职”对谁入刑?还有对于离异家庭、收养家庭、父母均在外务工临时委托的监护人等等,很难实际操作。
尽管“疏忽失职”入刑有待商榷,但纳入行政法制规章还是值得尝试和探索的,比如对待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的直接监护者,因监护疏忽失职造成人身伤害或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可以对直接监护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样既有利于提升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又能保障孩子的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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