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2年,张男与李女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3年5月生下一子,2014年4月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李女拟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含财产分割内容),张男口头同意离婚,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但未办理离婚。2015年1月,李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儿子由李女抚养,并按照离婚协议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审理中,张男同意离婚,但是,认为离婚协议是约定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请问,李女要求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首先,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尚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含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但约定的离婚条件尚未达成,且诉讼中张男反悔,因此,离婚协议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其次,已经变更登记的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变更手续,但离婚协议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效力,故而,已经变更登记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仍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案涉离婚协议虽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尚未生效,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李女要求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 扈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