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法学教育和教材问题研究

2016-10-12 03:09贾文彤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院系法学规则

贾文彤

(1.河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石家庄 050024;2.河北师范大学 体育法学研究中心,石家庄 050024)



我国体育法学教育和教材问题研究

贾文彤1,2

(1.河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石家庄050024;2.河北师范大学 体育法学研究中心,石家庄050024)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对体育法学教育的定位、发展现状和教材问题进行研究。指出,体育法学教育应该是通识教育,侧重于规则教育;应以此原则为统领,树立“大规则观”,对教材编写活动进行改革;教材编写应以体育学者为主体,以体育专业学生为使用对象;借鉴“一分为二”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方法,提高和深化学生对体育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以促进我国体育法学教育的开展。

体育法学教育;教材;通识教育;规则教育

新世纪以来,随着体育事业的迅猛发展和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体育法学教育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与此同时,教材问题也开始引发人们的关注,教育和教材关系密切,如何用正确的体育法学教育观念引导教材编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笔者结合自身前期从事的体育法学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拟对此进行探讨。

1 对我国体育法学教育定位的思考

1.1我国体育法学教育主要是体育行业内的通识教育

法学教育是教授一般性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的学科,体育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一个分支,它将体育和法律紧密结合,没有完全依附于法学教育,而是更多地体现了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对体育法学教育的定位需要关注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目前关于法学教育的研究非常多,但是,很多研究陷于“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的定位争论之中。争论的形成与办学的多层次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密切相关,但近年来,大有归于“职业教育”一家观点的趋势。法学教育价值的研究也许能给体育法学教育的定位提供一些启示:法学教育的属性或功能经历了划时代的变革,从以培养法律人才为唯一目的的教学到教学与科研并重,再到教学、科研与服务社会并举[1]。

而体育法学教育由于专业的特殊性其定位又与法学教育有别,文献中较早出现“体育法学教育”称谓是在2000年左右[2],后续研究[3]文中“培养高级体育专业人才”的标题隐含着体育法学教育就是精英教育的意味。时至今日,除了笔者先期的两篇专门研究外,再无其他研究涉足该问题。本研究认为,我国体育法学教育主要应该是体育行业内的通识教育,而不是精英教育。

首先,体育法学教育到底是精英教育还是通识教育,引起争议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的办学层次较多。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繁多,不仅有法学学士、硕士、博士3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另有五花八门的法学成人教育,如夜大、函授、专本连读等[4]。体育教育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从中专到博士不一而足,这是我国的实际国情,主要是追求“大而全”的教育体制使然。这一教育体制使得体育法学教育在不同的教育层次下具备通识教育和精英教育的双重特点,导致定位争论。但从体育院校学生实际情况看,常年的训练备考使得体育生学习时间较少、文化基础薄弱,这种现实状况决定了体育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可能以培养精英人才为主,而通识教育有助于洗涤过去他们对规则的一些误解和曲解。

体育法学的教学内容和教育方式也决定了其是通识教育。笔者在英国拉夫堡大学聆听了体育法学的硕士课程,具体内容包括:介绍英国立法系统和欧盟法、体育管理领域、体育规则、体育商业范畴;体育权和捐赠、体育和道德;兴奋剂控制、赛事举办与传播;通信管理局法案介绍、欧盟的体育与法律等[5]。在授课过程中,老师并没有单纯从法律角度出发进行讲解,更多地是对体育的讲解,对于体育涉法问题偏重于宣传、介绍,以使学生了解。美国甚至给出了通识教育应该达到的四个目标:为参与社会活动做好准备;使学生懂得他们既是传统艺术、观念和价值的产物,又是这些传统形成的参与者;使学生有能力对变化的世界做出批判的和建设性的反应;发展学生对自己言行伦理维度的理解[6]。因此,无论从宏观领域还是体育课程实践角度,体育法学表现的主要是通识教育。

1.2我国体育法学教育应该侧重于体育规则教育

国内规则教育的研究论域主要集中在中小学生上,多针对其习惯的养成方面。对于体育院系学生的规则教育研究较少,但其实规则教育本应该是体育教育的题中之义,为此一些观念需要改变。比如作为教练,可能会热衷于教授学生如何规避规则,对于比赛中出现的危急情况,会让学生采取犯规的方式来处理,并在赛后对学生的此种行为进行表扬:以一己之力或者个人代价换取集体胜利,做得好,值得!从国外文献看,国外的研究者对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持反对态度。一个犯规再好也是不可取的,原因在于它改变了比赛的自然性质,比赛规则是双方认可的,此种做法是对双方意愿的违犯[5]。有研究认为:端正的规则意识有助于建立饱满的法治精神,偏颇的规则意识会阻碍建立法治精神[7]。一般而言,体育最讲规则,在体育规则和法律高度契合的情况下,自觉遵守规则也就意味着对法律的遵守,这应该属于狭义规则意识的范畴[8]。因此,体育法学教育应侧重于规则教育。

这里的体育规则教育应该是一个大范畴,主要包括一般法律、体育法律和真正的体育规则。体育规则包括竞赛规则、组织规则、管理规则等,是一个体育法治体系。目前,体育院系学生涉及法律、法规的课程主要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以及专业的体育法学课程两方面,前者主要涵盖一般的法律法规,后者则包括体育法律和真正的体育规则。这样的课程设置使得学生能够对所有法律有基本了解,并对体育法律和规则更加通晓。现在有一个设想:能否将体育法学课程打造成体育行业内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因为这些教育内容最贴近体育的实际,比如对于体育教学而言,学生每天耳闻目染的就是诸多体育规则。此种做法能够使更多的体育专业学生接受体育法学教育,了解体育法律和规则。有研究认为,法律与体育在宗旨目的、价值理念、构成要素、起源产生等基本方面大体上是一致的, 这也正是法学与体育学、法律与体育发生内在关联的深刻社会基础和内在机制[9]。更遑论体育法律和规则了,二者本质上有着天然的契合。体育行业追求的是规则之治,而规则之治实质上体现的是理性的统治[10]。

2 我国体育法学教育现状

体育法学是一个交叉学科,故开课院系多分属法学院和体育院系,英美国家表现出了法学院广泛开展体育法学课程的特点,一些研究曾对此有过译介。根据黄世席的介绍,早在2002年9月至2003年5月进行的一次关于美国大学法学院体育法教学状况的调查显示:在法学院是否开设体育法(含体育法、娱乐法或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课程方面,接受调查的80所法学院中有67所开设了该课程,占总数的84%[11]。体育院系也开设体育法学课程,只是很多课程不直接以体育法学命名,而是冠以体育管理学。

国内一些历史较为悠久的体育院系,比如北京体育大学,体育法学课程开展较早,只是课程没有冠以体育法学之名。当前,开设此课程的体育院系数量较少,并且课程设置变动较大,比如不存在师资问题的陕西师范大学在大学四年当中只在第四年开设体育法学,且只充当了修满学分的备用课程角色,现今已经有两三年不开此课了。同样,河北师范大学曾经开设过体育法学课(实际名称叫“体育法规”),多开设半个学期,也已经几年没有开课了。国内开设体育法学课程的院系不仅数量少,且分布上与英美国家也存在明显的差别。依据韩勇2015年的不完全统计,当前全国有24所体育院系开设体育法学课程,其中体育院校7所,综合院校的体育院系17所,开设范围涵盖本科、硕士和博士三级,开课程度远远高于法学院(6所)。显现出不同于英美国家主要在法学院开设课程的特点。而对于大多数体育院系和法学院未开课的原因,韩勇总结为历史传统以及体育法学课程实用性和市场需求不强等因素[12]。

本研究认为,除了韩勇总结的原因,缺乏师资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在体育院系中既懂法律又真正知晓体育的人才并不多,也就是所谓的门槛较高,这一点也可从体育法学研究现状中看出。在我国体育法学30年的发展历程中,真正成为核心研究人员的并不多(100人左右),法学界多数学生对体育法的研究可谓来去匆匆,毕业后稳定从事研究的不多。师资、课程、人才都缺乏,所以一个时期以来体育界各个层面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就不难理解了。曾经一个时期,我们对运动员进行过普法教育,1995年《体育法》颁布前后,兴起了宣传、介绍《体育法》的高潮;2005年《体育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国家体育总局组织了《体育法》颁布实施10周年宣传纪念活动[13];2015年,又极少见地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座谈会,隆重纪念《体育法》颁布20周年。这些“运动式”的做法虽然声势浩大,但由于缺乏系统性和长期性,对于开展体育法学教育的需求来讲无异于杯水车薪。

3 我国体育法学教材分析

3.1体育法学教育与教材的关系

传授知识是体育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也是长期以来基本不变的需求,而教育的效果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与教材的编写水平密切相关。韩勇提到的“体育法学课程实用性不强”,实际上就涉及到了教材问题。对于两者关系,不同研究都给予了高度关注。有研究认为,高职法律教育定位是教材建设的前提[14];还有研究从教学论角度出发探讨了两者关系,指出法学教材是教学内容的载体,是教学过程四要素之一,是整个法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5];教材论研究更是直言不讳,认为教材在学校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多方面的作用,长期被奉为教学的“圣经”,或称为替代教师作用的“沉默教师”[16]。这些研究都明确了教育和教材的通行关系,体育法学教育与教材也不例外。

当然,实践中有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教材的作用越来越小,因为多媒体等手段越来越发达。实则不然,对一门课程而言,教材是教师讲课和学生听课的辅助工具,其系统、科学的体育法学知识的传授是多媒体等工具无法替代的,因此,教材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3.2现有教材的主要成就与问题

表1 近年来体育法学教材一览

体育法学发展至今(大约到2014年底),已经有4 000多篇论文,教材和专著近60本,能够称得上教材约10本(表1)。有些教材属于校本教材,有些教材被标注为“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普修教材”及“21世纪体育系列规划教材”等,它们已经被使用了若干年,其中几本教材已经修订再版。以上种种标注的变迁显示,体育法学逐渐成为一个“显”学科,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从内容看,体育法学教材初步形成了以问题讨论型为主的编写模式,例如张杨的《体育法学概论》、闫旭峰主编的《体育法学与法理基础》、董小龙和郭春玲主编的《体育法学》(第二版)等。这类教材比较注重学生通过习题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体育法学知识,有助于体育法学知识的掌握。当然,有的教材在行文过程中将许多案例放置其中,使得教材更加生动有趣,非常适合体育院系的学生,也有利于学生在实际案例中对法学知识加深理解和掌握。

通观这些教材,尽管特点鲜明,但也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最突出的是教材的针对性不强,使用对象混乱。其原因在于教材的编写未能区分使用对象,甚至于法律学者与体育学者混编教材,造成学生使用教材上的混乱。法学院学生和体育院系学生同用一本教材,对法学院学生而言,内容过于浅显,而体育院系学生却倍感枯燥艰涩。两专业学者混编也导致教材完全按照法学教材的内容进行编纂,内容难以固定且缺乏体育特性。同时,目前编写的教材在培养学生开放的理论思维能力上还存在欠缺。例如新近出版的研究生用书《体育法学导论》,尽管书中观点新颖,但是缺乏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相关内容。可以预见,未来体育院系和法学院分开编写教材事成必然。

4 教学方法的借鉴与启示

4.1“一分为二”的教学

有些学校(如西南政法大学)对法理学的课程设置采取了“一分为二”的教学策略,即在本科一年级开设法理学导论课程,使学生初步了解和熟悉法理学相关基础知识;在本科三年级再次开设法理学课程,学生能够在熟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法理学知识。这种策略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并已通过教学实验得到了验证,教学效果良好,体育法学课程应该从中进行借鉴。第一学年的第一或者第二学期以规则教育为主,间或介绍体育法规知识,使刚到校的体育专业学生了解体育规则以纠正对体育的错误认识和理解。到了三年级继续体育法学教育,在正确规则教育的基础上更深入地了解体育法知识,循序渐进地树立法治观念。

4.2案例教学

体育法学课程是一门应用性课程,结合案例进行教学符合课程特点,能够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有助于体育法学知识的掌握与应用;也有助于体育专业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到底应该怎样使用案例进行教学值得深入思考。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现代教学理念和法学理论指导下,教师多角度地运用案例这种经验性资料,让学生在案与法的融合中充分感受、理解、运用法学理论的教学模式,是理论联系实际方法在法学教学中的集中体现[17]。案例教学源于美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适用背景,我们不能完全照搬,但却可以借鉴。

案例教学依据实施的具体环境和情况包含的教学步骤数量不定,有5步、3步等[17-18]。本研究结合体育法学实际认为分为4个步骤较为合适:教师确定教学内容、围绕教学内容确定案例、学生自学完成教学任务、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编导完成课堂教学。此种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对案例的挑选要贴切,符合教学目标。

5 结语

上文论述了我国体育法学教育的定位、现状以及教材等相关问题,针对我国体育法学课程多在体育院系开设,以及体育法学专业人才匮乏、教材编写混乱等实际情况,思考改进办法以促进我国体育法学教育的发展。首先,需要对教材的编写进行改革。教材是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课堂的教学目的和教学效果。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教材的编写原则上,确立通识教育和规则教育理念,树立“大规则观”,将体育规则看成一个完整的法治体系。其次,由于教育的对象是体育院系的学生,教材的编写主体应以体育学者为主,编写适用于体育院系学生水平的专用教材,并通过案例、习题等方式以学生为主体,带动学生从实际问题中思考并深化所学法律和规则,注重学生理论思维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当前,体育法律教材的编写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形成了一定模式,关键在于对体育规则的把握、内容的取舍。真正做到编写过程中有分有合,相互呼应,最终合为一体。此外,各校要依据实际情况,借鉴或探索更符合体育生特点、更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学方法。高质量的教材和高效率的教学活动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培养更多优秀的体育法学专业人才,有助于体育法学课程在各类高校中的广泛开设,为我国体育事业法治化进程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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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Sport Law Education and Its Textbooks in China

JIAWen-tong1,2

(1.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 050024, China;2. Research Center of Sport Law, 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 050024, China)

This study applies methods of literature and logical analysis to research on the positioning of sport law education, development status and textbook issues. It points out that sport law education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general education with rule education as an emphasis. Guided by this principle, “a big view of rul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textbook writing activities should be innovated. Sport scholars should be the main body of textbook writing, and students of PE majors should be the main users. Learning from “one divides into two” teaching and case teaching methods, the students’ knowledge about the sport laws, legislationand regulations shall be improved and deepened to facilit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sport law education.

sport law education; textbook; general education; rule education

2016-05-25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体育法学教育进程中的教材体系研究”(15BTY050)

贾文彤(1968-),男,河北石家庄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

G807

A

1008-3596(2016)05-0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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