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坚
【摘要】截至2016年1月,我国大陆网络贷款余额突破4600亿元,较2014年初增长了15倍。申请门槛低、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迎合了大学生嫌麻烦的心理,校园也成为各路资本角逐的市场。由于校园网络贷款申请人缺乏信用知识和对网络贷款风险认识不足,再加上部分网络贷款机构疏于风险管控,导致网络贷款申请人无法承受心理上的压力而跳楼自尽的恶性事件发生,对网络贷款在校园市场上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从加强在校学生教育和对网络贷款机构监管两个角度进行思考,促进校园网络贷款良性发展。
【关键词】校园网络贷款;网络贷款机构;风险教育;从业机构监管
3月9日,原本是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二年级学生的郑德幸在青岛的一家宾馆跳楼自尽,结束了21岁的生命,留下的是家人的悲痛和近60万的债务。老师及同学为之惋惜,社会媒体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且有识之士对贷款给郑德幸的网络贷款机构进行了笔伐,更有甚者提出校园网络贷款应该暂停。或许堵能解决在校同学不能向郑同学那样通过网络借贷进行赌球,但是对于同学正常的、临时性的融资需求也给抹杀了,这种因噎废食的建议倒不一定可取。网络贷款在校园中发展,对供给方的网络贷款机构来说开拓了一个崭新的市场,同时也为临时有资金需要的同学快速获得小额、短期融资创造了条件,只要将风险控制好,充分发挥网络贷款的优点,对于社会各方都是非常有利的。
一、校园网络贷款的特点
(一)校园网络贷款
网络贷款也叫网络借贷,是指在网上交易平台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
网络贷款的模式有B2C和P2P两种模式。由于B2C模式一般是银行系统或规模较大的网络贷款公司采用,在经营过程中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操作比较规范风险相对可控。P2P个人对个人借款,此种模式可以由申请人自主决定利率、期限等条件,根据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制定,而借出资金方则可以像网购一样自由选择自己想借出资金的对象。校园网络贷款模式主要是P2P模式。
(二)校园网络贷款的特点
P2P网络贷款的最大特点就是无需抵押和担保,仅仅凭借良好的信用就可以使陌生人之间建立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可以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方式。P2P平台除了做借贷双方的中间者,还为投资人做风险保障,包括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以及各种催收工作,有利于降低客户的理财风险。
P2P网络借贷具有金额小、时间短的特点,借贷金额一般都是万元以下,借款标的大多是6个月以下的短期借款。
二、校园网络贷款现状
(一)校园网络贷款有需求
根据速途研究院2015年10月15日报告,当消费品的金额达到一定水平并具备可分期消费选择的前提下,有61%的在校大学生倾向于选择分期付款进行消费,对分期消费模式接纳程度较高。在信用消费过程中,在大学生最常用的分期平台分别是花呗、京东白条、分期乐、趣分期等几家认知度高的平台,其中花呗占比37%、京东白条占比34.3%,互联网金融和一些专业平台的占比不大。从分期消费方式上看,56.8%的大学生通过分期网站进行分期消费,使用信用卡分期消费的学生占比约为34.7%,只有5%的大学生使用网络贷款进行分期消费。同时,95%的大学生使用分期消费的金额保持在5000元以下,主要集中在1000-3000元(占38.6%),其次是3000-5000元(占27.4%)和500-1000元(占21.8%),大学生分期消费比较理性。另外,78%的学生家长对子女在校期间分期消费行为持赞成态度,认为可以锻炼理财能力。
(二)校园网络贷款信用基础缺失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与北京宜信至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涵盖全国252所高校的近5万大学生的《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查报告》,大学生属于易冲动的型的消费人群,对自身生活并没有明确预算规划,不能合理为每月支出设置限额、利用每月资金盈余,也没有记录资金去向的习惯,50.84%的大学生每月资金完全没有盈余,23%的大学生经常感到资金短缺,只有15%的大学生认为自己没有资金短缺的情况。
(三)校园网络贷款机构经营不规范
校园网络贷款机构瞄准的是有强烈消费需求的在校学生,“爸妈给的钱不够,又不好意思和同学借,面向在校生的小额贷款平台就有了市场空间”,以申请便利、手续简单、放款迅速为特色的网络贷款深受学生欢迎。
部分网络贷款机构经营业务过程中对风险控制的意识淡薄,同时为了快速发展业务更加放松了风险的预警控制。甚至为了赚取利润,虚设审查制度、纵容违规。如开篇提到的郑德幸能轻易以同学名义,在签名与照片都非本人的情况下贷款数十万元,对借款人借款的用途也不过问,即使是用于违法行为依然发放贷款,借钱给他的网络贷款机构“没安好心”。宣传存在欺诈现象,打着“零首付”、“免利息”等宣传口号,实际加上高额“手续费”、在还款方式上搞“障眼法”,最终年利率可能达到20%左右,已属于高利贷。网络贷款公司的高额利润来自服务费和逾期费,这些费用均由网络贷款公司自行定标准,一般服务费是贷款总额的5%,有些平台甚至收10%,一旦逾期,学生要额外偿还贷款总额的10%,甚至更多。
(四)校园网络贷款机构缺少信息共享机制
各个网络贷款机构之间只竞争不合作,信息不共享。在缺少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的情况下,恶意借款人会利用平台信息不共享的缺陷而透支自己的信用,重复向网络贷款机构获得超过信用能力数倍的贷款。当然不排除网络贷款机构出于市场渗透的需要有意识地纵容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连环贷”,借款还贷。
三、校园网络贷款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校园网络贷款的风险教育
鉴于大学生信用意识薄弱和金融知识匮乏,学校应借助各种手段、采用各种形式、在一切可能的场合对在校生普及金融知识,培养在校生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强对大学生的信用教育,普及网络贷款知识和投资理财知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在校生合理使用贷款、诚信还款,不能毫无规划地透支。通过教育使在校学生能正确认识网络贷款使用成本、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违约信用风险,珍惜生命敢于担当,发生违约风险后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重视个人信用的维护,不泄漏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的隐私信息,不出借个人信用账户,遇到同学借用个人账户进行网络贷款应保持足够的警惕,对于非法的用途应当勇于拒绝,要认识到此是对同学最大的帮助。
(二)加强校园网络贷款从业机构的监管
校园网络贷款出现恶性事件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校园网络贷款从业机构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业务操作。有调查表明,46.9%的受访者认为网络贷款平台贷款申请人资质审核不严,没有行业标准;42.1%的受访者指出网络贷款平台缺乏有效监管;28.0%的受访者认为网络贷款平台有恶意贷款嫌疑。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贷款平台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网络贷款机构应在注册登记后进行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对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网络贷款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络贷款机构道德风险等,网络贷款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络贷款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络贷款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网络贷款机构有义务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网络贷款机构应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相关情况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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