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推进《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

2016-09-29 02:18张丽萍,李胜基
共产党员(辽宁) 2016年18期
关键词:纪律处分管党治党

扎实推进《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印发了《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

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当前,我们面临着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严峻挑战。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高度的责任担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肃问责违纪违法行为,言出必行、令出如山,使强化问责成为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和管党治党的有力武器。党中央制定出台《问责条例》,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它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一起,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问责条例》是对问责成功经验的固化与升华,是对权力与责任关系的进一步廓清,是进一步落实“两个责任”的制度保障。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中央出台《问责条例》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问责,而是促进负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牢记“权力”更多是责任、是担当,绷紧责任的弦,践行自己的承诺,做好自己该做的事,真正做到一以贯之、坚守初心、终身负责。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政治担当,切实担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领导干部既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接受《问责条例》的监督约束,又要敢于动真碰硬、真抓严管,充分发挥问责利器的威力。各级纪委要把贯彻执行《问责条例》贯穿于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同时也要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对纪委失职失责的更要严肃问责,切实把监督责任做深做细做实。要通过《问责条例》的执行,切实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坚决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立起来。

要认真组织《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是当前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我们肩负的共同责任,必须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切实做到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努力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学深悟透,周密部署、迅速行动,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支部学习、辅导报告等形式,把《问责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传达到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掀起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热潮。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与学习党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通过有层次、有重点、有节奏的学习宣传,既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吃透《问责条例》的精髓要义。要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等具体化,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宣传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宣传《问责条例》作为当前思想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宣传《问责条例》精神。主流媒体要开辟专栏,深入解读制定实施《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组织开展系列访谈,及时宣传全省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情况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情况,为《问责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要强化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体现在党自身就是理想信念宗旨的坚定性;体现在治国理政就是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科学性、实践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关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必须不折不扣、坚定不移,决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群众听到党中央为民务实的政策无不为之高兴,但由于有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尽责,致使党的好政策得不到落实,人民群众就没有获得感。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仅要听表态,更要见行动,看是否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见诸行动、落到实处。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要强化主体责任。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就要有问责。要用责任诠释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政治承诺,构建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带头抓、全党一起抓的工作格局。要强化一把手的责任。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既要挂帅又要出征,种好责任田,谁不抓、谁抓不好,就要问谁的责。要强化“一岗双责”。班子成员要履行好分管范围内的管党治党责任,决不能当“甩手掌柜”“旁观者”,更不能端坐城楼上观山景,唱管党治党的“空城计”。要层层传导压力。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管理,确保一以贯之、不打折扣。

要强化制度保障。执行是最好的诠释。贯彻执行《问责条例》,不是口若悬河说出来的,不是洋洋洒洒写出来的,而是要真刀真枪、落细落小干出来的,决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涛声依旧。当前,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结合实际,准确把握问责工作的整体状况、重点难点,进一步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细化完善“一案双查”等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做到于法周延、于事有效。要强化督促检查,把《问责条例》实施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点内容,不仅要对问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剖析,还要对问责成效进行综合评判。要强化“监督的再监督、问责的再问责”,省纪委年终要盘点问责情况,对该问责不问责、该落实不落实、“探头”作用没有发挥的,要严肃追责,防止问责不力、制度空转,让《问责条例》真正从“纸面”落到“地面”。

要重视《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贯彻执行中的异同。中央公布的《问责条例》是第一部专门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的党内法规,与《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点不同,但是也有密切联系。

第一,从适用对象上,《纪律处分条例》面向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问责条例》对象一是党组织,二是党组织的领导成员,重点是一把手,不是对一般党员。

第二,从适用情形看,违反党纪是六大纪律、85项条款规定、100多种行为。《问责条例》的问责情形有六大类,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以及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这六大类,第一,很原则,原则性是它的特点之一。第二,属于重大失职、失责情形,不是一般的。比如,维护六大纪律不力,这个地方指党组织或系统发生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情形、危害和影响都非常严重,才会追究责任。六大类问责情形,都与《纪律处分条例》相应条款有密切联系。最终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都能在纪律处分条例中找到相应条款。比如,违反第一项问责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就与处分条例第53条政治纪律、第113条工作纪律密切相关。再比如,第三种问责情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落实,与处分条例第114条完全吻合。

第三,从问责方式看,适用的情形和处分条例有一定的对应和衔接关系。《问责条例》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三种,第一就是向上级党组织检查,第二是上级党组织给予通报,第三是改组。处分条例对党组织的处理,一是解散,二是改组。解散党组织,党员都要重新登记。问责不包括对普通党员,因此解散没有当作问责方式。《问责条例》对领导干部的处置有四种,前两种是通报和诫勉。通报没有影响期,今天通报,明天就可以对这个干部重新使用,甚至重用;诫勉不同,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的规定,影响期是半年,不论谈话方式,还是书面方式,半年内都不能提拔使用,不能在重要岗位上使用。第三种方式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第四种方式是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问责的一种方式,与多种问责条款、10种问责方式完全不同。以前的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等,只有明显违反党纪同时问责的才有党纪政纪处分,个别的还要移送司法。玩忽职守达到犯罪程度了,要追究刑事责任。诫勉包括书面和谈话两种方式;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5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问责条例出台,并不意味着其他问责方式就不用了,那十几种问责方式都可以用。也就是说,要执行党章第38条的规定,从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都是合适的方式,不一定非要问责条例规定的那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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