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现状及其展望探析

2016-09-28 06:40王立安许晓敏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22期
关键词:补偿海洋理论

王立安,许晓敏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现状及其展望探析

王立安,许晓敏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基于目前我国开展生态补偿的实践活动,介绍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分析其依托的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以及生态资本理论等三大理论基础,同时从补偿原则、补偿主体与对象、补偿客体、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等方面阐述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现状,并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深入研究进行展望。

海洋;生态补偿;研究现状;研究展望

一、引言

生态补偿是为了实现生态保护和有效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主要采用政府和市场手段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既可以保护持续恶化的生态环境,又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协调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实现区域间的协调发展,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国家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再一次明确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并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进一步强调要加快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形成以财政支持与生态保护成效相挂钩的机制。海洋生态补偿则是为了实现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的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运用经济手段激励保护海洋环境资源的行为,并协调海洋利益相关者间的各种利益关系的一种公共制度[1]。

目前,我国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陆域生态系统,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相关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研究内容也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海洋生态补偿的法规、制度和模式等的理论研究和探索阶段,而应用研究较为贫乏。因此,总结海洋生态补偿的研究现状,对于积极开展国内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及实践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海洋生态补偿的内涵

生态补偿,在国际上通常称为“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 Benefit,PEB)。在国外,“生态服务”或“生态效益”被认为是一种有形的产品,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即只有支付足够的费用才可以消费这种产品。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对生态补偿的探索逐步深入,但由于研究视角和内容等的差异,对生态补偿的内涵的研究并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通常,研究者们对生态补偿内涵的理解主要是从生态学、经济学以及法学这三个研究视角进行探讨,海洋生态补偿是在已有的生态补偿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其内涵的理解也可涵盖上述研究视角(见下页表)。

因此,综合上述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是为了实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海洋生态保护成本及机会成本、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依据,运用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一项公共制度。

三、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从不同的视角分析了实施生态补偿紧迫性和可行性。目前,对海洋生态补偿理论基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生态资本理论等理论。基于各种基础理论,确定出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客体及标准等,进而保证了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顺利推进,推动海洋生态补偿实践的不断发展。

(一)外部性理论

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通常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的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并不可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8]。概括地说,外部性即收益和成本具有不对等性,表现为一部分人付出了成本却并未取得相应的收益,称之为外部经济;反之,另一部分人可能取得了收益却并未付出相应的成本,称之为外部不经济。生态补偿是通过市场手段对生态资源的外部性进行修正,对给生态资源带来外部经济性的群体给予补贴,增加其收益,进而激励其不断增加供给行为,而对造成外部不经济的污染制造者予以罚款、征税等,提高其行为的边际成本,从而减少供给量,用制度强制约束或激励企业的生态外部性行为[9]。

生态补偿与海洋生态补偿内涵研究视角对比表

海洋资源属于一种公共资源,其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由此人们在进行海洋活动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外部性行为。在经济学上,可以通过“庇古税”路径和科斯的“产权”路径来使外部性实现内部化。“庇古税”指的是运用收税、补贴等经济手段将外部性内部化,强调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征收资源税等方式解决生态补偿问题,彻底否定了市场在生态补偿中所具有的作用;科斯的产权理论则是认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需要进行市场交易或自愿协商,政府干预并不是唯一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可用市场交易或自愿协商等方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政府需要界定和保护产权[10]。在具体的海洋生态补偿实践活动中,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基于外部性理论,采用适合海洋生态系统持续发展的生态补偿政策。

(二)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相对私人物品而言的,指的是个体对该类物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对其消费的减少,具有非排他性(即个体在消费该类物品时,无法阻止其他人同时消费该类物品)和非竞争性(即指该类物品在被提供以后,其他人消费该类物品时不需要额外成本)的特征。公共物品由于具有这两种特性,故容易导致“搭便车”的问题和产生“公地悲剧”的现象。

海洋生态系统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及非竞争性这两个特殊的基本属性。因此,只有通过政策、制度对现有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调控,解决公共物品的两个基本属性问题,才能够合理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为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公共物品理论对解决海洋生态补偿中的主体及确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三)生态资本理论

生态资本理论是将生态系统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视为一种资源,一种生产要素,具有生态效益价值,生态资本即为此种产品、服务或者生态效益价值[11]。陶建格将生态资本理论研究生态补偿涉及的主要内容概括为:生态环境资本的具体范围、生态环境资本的稀缺性、基于劳动价值论生态资本观、生态环境资本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及生态环境资本的总经济价值论五个方面[12]。海洋生态资本指的是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人类社会经济生产造成影响,并能够提供有用的产品流或服务流的海洋生态资源[13]。海洋生态系统蕴含着丰富的生态资源,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具体来说,海洋生态系统提供了供给服务(如食品生产、原料生产、氧气提供等)、调节服务(如气候调节、废弃物处理、干扰调节等)、文化服务(如科研价值、休闲娱乐等)以及支持服务(如初级生产、营养物循环等)这4组服务共14类服务[14]。这些产品和服务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福利。Costanza等对全球生态系统年服务价值进行了评估,其中海洋生态系统年服务价值为20 949×108元/a,约占总服务价值的63%[15]。陈仲新等参照Costanza等的研究成果,对中国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进行了评估,估算出中国生态系统(陆地、海洋)效益的总价值为77 834.48×108元/a,其中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所具有的价值为21 736.02亿元/年[16]。张朝晖等对桑沟湾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研究,研究得出桑沟湾2003年总服务价值为6.07×108元,平均单位海域面积的服务价值为4.24×106元[17]。随着研究人员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研究的逐步深入,人类渐渐认识到海洋生态系统所蕴含的巨大价值,为了可持续开发海洋生态系统,人类认识到不能仅仅只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也需要对海洋资源进行适当的投资,对进行海洋活动而引起的环境损害行为采取赔偿措施,进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

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不仅局限于以上三类基础理论,还涉及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公平正义理论、行政补偿理论(公共负担平等说、特别牺牲说)等等。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研究的视角有所差异,进而促进海洋生态补偿的研究朝着纵深方向发展。

四、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现状

生态补偿机制就是依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建设成本以及发展机会成本,通过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调节生态系统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公共制度[18]。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则是为了维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地说,是通过创新海洋资源管理体制来实现对海洋生态系统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进行内部化,让海洋生态损害者或因生态保护而受益的群体支付一定的费用,并促成为增加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做出贡献者的投资能够取得较为公平合理的回报[19]。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实现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鉴于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殊性,构建科学合理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相对困难,亟待解决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及对象、补偿多少以及补偿资金来源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为此,必须坚持科学的补偿原则,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客体及对象,确立科学的海洋生态补偿标准,采用恰当的补偿方式,建立起切实可行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一)补偿原则

基于研究视角领域的不同,研究人员在概括生态补偿原则方面存在着一些微弱的差异。李文华等将生态补偿的原则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破坏者付费原则;二是使用者付费原则;三是受益者付费原则;四是保护者取得补偿原则[20]。王丰年提出生态补偿应按照公平原则、谁污染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循序渐进以及有效性这五个原则进行[21]。欧阳志云等根据生态环境问题的特征,认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因遵循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科学基础的原则、保护生态者受益的原则、受益者补偿的原则、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等[22]。海洋生态补偿离不开已有的生态补偿理论,本文根据上述观点将其补偿原则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坚持保护者受益原则,即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者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鼓励其参与更多的海洋生态保护活动;第二,坚持受益者补偿原则,即享受海洋生态服务受益群体需支付相应的费用,以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持续发展;第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海洋生态补偿的顺利实施需要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之间进行博弈协商,以确定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第四,坚持法治原则,任何海洋活动均不能脱离法律范围,海洋活动的各参与者要依法进行海洋活动,进行海洋生态补偿也需按法律实施。

(二)补偿主体与对象

对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和对象的确定,首先需要找出海洋活动的利益相关者,由于海洋具有整体性、空间的立体性以及水体的流动性等特征,使得海洋生态补偿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和补偿对象都属于利益相关者,对其进行准确界定,是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包括因接受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以及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者。李莹坤将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概括为三个方面[23]:(1)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使用者;(2)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者;(3)因保护海洋生态系统而受益者。程功舜从法律的领域出发,认为法律关系上的补偿主体指的是补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补偿权利的享有者、补偿义务的承担者以及补偿的具体实施者[24]。

海洋生态补偿的对象应是指海洋活动中的受害者以及对恢复和提高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贡献者。李莹坤也将其归纳为三个方面[23]:(1)海洋生态资源的所有者;(2)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建设者;(3)因海洋资源的使用或保护而使利益遭受损失者。

综合相关文献,本文认为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包括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海洋生态资源破坏者以及因海洋生态保护而受益的群体,主要有受特定海洋活动影响的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及公众个人。海洋生态补偿的对象包括:海洋活动中的受害者、生态系统的建设及保护者以及减少生态破坏者。

(三)补偿客体

生态补偿客体主要包括两类,其一是自然资源客体(作为资产状态存在的),其二是自然生态客体(作为有机状态背景而存在的生态、环境系统)[25]。郑苗壮等指出海洋生态补偿的客体是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共同所指的对象,也就是生态补偿的标的,海洋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及产品都为公共产品,开发和利用海洋生态资源,可能会引起海洋生态损害或增益,从而产生提供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受损或收益。因此,海洋生态补偿的客体可以总结为海洋生态系统所产生的自然资源,即海洋生态系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四)补偿标准

海洋生态补偿标准是实现海洋生态补偿的依据,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目的是要找出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共同接受的补偿额度,进而为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苗丽娟等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标准应立足于保护建设成本、生态损害成本、生态治理与修复成本及发展机会成本进行核算来确定。理论上,海洋生态补偿的最低标准应为保护建设成本与机会成本之和,但在实践中,通常是在理论补偿额度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博弈的方法,确定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和对象双方都认可的相对公平的补偿标准[26]。王金坑等也指出,海洋生态补偿依据和标准的制定,主要是根据恢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成本进行计算,具体包括:海洋生态环境的丧失和海洋环境功能损害的损失;海洋生物物种、种群和群落的损失;生态系统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等基本功能的损失;为修复、恢复及异地修复、恢复上述海洋生态损害而需要支付的费用;为上述目的而支付的检测、监测和评估等费用;对于一些围填海项目还可以通过建立一系列生态—经济模型来评估填海造地生态损害的价值以及被填海域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27]。刘慧等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海洋生态保护方的投入、受益方的获利、生态破坏的修复成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等因素,补偿标准应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者的投入成本、海洋生态损害的机会成本以及受损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成本三者的总和为下限;补偿标准的上限则应是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在实际中,可按照补偿主体与对象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补偿[28]。

从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海洋生态保护成本、生态损害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以及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理论上,海洋生态补偿应以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最高标准,但由于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及核算方法的局限性,使得其服务价值的估算十分困难,即使能够估算出其价值,估算的结果往往也类似天文数字,并不能将其应用到实际补偿标准之中。因此在实践中,海洋生态补偿标准通常是参照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依据海洋生态保护成本、生态损害成本及发展的机会成本来进行计算,通过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和对象之间进行博弈协商,确定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相对公平的补偿额度。

(五)补偿方式

选择恰当的海洋生态补偿方式对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十分重要,海洋生态补偿方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海洋活动的具体形式、补偿主体与补偿对象的特点。不同研究者对海洋生态补偿方式的概括有所差异,Elliott M和Cutts ND认为海洋资源生态补偿可以分为经济补偿、资源补偿和生境补偿三种方式[29]。程功舜根据被补偿者的利益需求认为海洋生态补偿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将我国目前采取的几种主要补偿方式概括为:经济补偿(包括采用最常用财政转移支付、补偿金、实物、信用担保的贷款、补贴、贴息等形式,也包括采用低保制度、生态移民安置及政府红利的方式进行)、智力补偿(即补偿者开展智力服务)、政策补偿(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县级以上政府,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措施鼓励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行为,抑制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市场补偿(建立环境产权市场,鼓励海洋排污权和海洋资源使用权等权利交易,实现市场在海洋生态保护中的调节作用)以及海洋生态自我修复能力补偿。谭秋成指出,生态系统服务可能局限在某一特定范围,由社区内部成员共享,因此,生态补偿机制还应包括社区内部补偿[30]。郑苗壮等根据海洋生态补偿的运行机制,将海洋生态补偿方式分为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类,并指出国内海洋生态补偿以政府补偿为主,采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解决海洋生态补偿问题;市场补偿方式是政府补偿方式的补充,但随着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发挥其方式灵活、管理运行成本低等优势。

基于上述学者观点,笔者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方式的选择需要结合海洋生态系统的实际情况,综合利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建立以政府补偿为主、市场补偿为辅的多元生态补偿方式。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支持以及征收生态补偿税等方式实现海洋生态补偿;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培育资源市场,使资源资本化,通过海洋活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协商实现合理的海洋生态补偿。

五、总结与展望

2005年以来,国务院每年都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列为年度工作要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明确强调了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目前,我国森林、流域等陆域生态系统的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逐步走向成熟,使得海洋生态补偿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仍面临着以下问题:

首先,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仍显不足,缺乏整体性与一致性。研究者均基于各自的研究领域,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补偿主体与对象、补偿客体以及补偿标准方式等的界定各不相同,且对海洋生态学、经济学、计量学等支撑的基础理论研究相对匮乏。其次,海洋生态补偿的政策法规建设严重滞后,法律制度不健全。海洋生态补偿的权利分割、海洋污染损害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地为海洋生态补偿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再次,政府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政府在海洋生态补偿政策制定、管理和监管等方面均存在不足,政府管理部门工作效率也十分低下,影响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最后,海洋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单一。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仍以政府补偿为主,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使得生态补偿标准偏低,影响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生态环境修复进程。

针对海洋生态补偿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对海洋生态补偿进行展望:第一,加强对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形成比较规范科学的理论体系,并将其应用于具体的海洋区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海洋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的持续发展。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长效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政府要积极发挥其作为海洋生态补偿主体的作用,加快推进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进程,从国家层面上建立政府统筹、多层次、多渠道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第四,扩宽融资渠道,建立良性的海洋生态补偿融资机制,加快推进资源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海洋生态补偿模式,从而使补偿资金来源多样化,为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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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Status and Prospect of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WANG Li-an,XU Xiao-min
(Institute ofEconomics&Management,GuangdongOcean University,Zhanjiang524088,China)

Based on the current research situation of China’s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which relies on the externality theory,public goods theory and the theory of ecological capital theory.The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is expounded fromthe principle ofcompensation,compensation subject and object,the object of compensation,compensation standard and compensation etc.,and has carried on the forecast to the research of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arine;ecological compensation;research status;research prospects

F205

A

1673-291X(2016)22-0025-06

[责任编辑吴高君]

2016-07-08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2014A030313603);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GD12YGL04);广东省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项目(YQ201400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GD13CYJ13);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重大公益专项(201305019);广东海洋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E11097)

王立安(1980-),男,宁夏银川人,副教授,博士后,从事海洋生态资源评估、部门经济管理的教学与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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